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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4-08-2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5-16 生效日期 2024-05-16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关于规范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主经营管理。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等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允许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原则上不得实行委托经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各级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委托经营食堂需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确有需要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应按分级管理原则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取得许可,并采取学校自主经营管理方式。对已采取对外承包经营的小卖部(超市),待合同到期后,收回自主经营管理;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法终止合同后,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全区非寄宿制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

二、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实行自主经营管理前,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坚决杜绝无证经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对学校办理相关证件要给予指导,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提高办证效率。学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经营管理和销售的人员应办理健康证,并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亚硝酸盐,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学校小卖部(超市)严禁售卖“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名称)产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并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适当确定供餐和售卖商品的价格,推行校园消费刷卡机刷卡消费,实行出入库信息化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风险可控制。学校小卖部(超市)实行课余时间营业制度,不得在上课期间营业。

三、严格采购评估管理。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自治区、设区市管理的学校由各校通过合理合法方式,选择有相应供货资质、食品质量有保证、价格实惠的供货商;县(市、区)管理的学校,对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通过合理合法方式,选择有相应供货资质、食品质量有保证、价格实惠的供货商为辖区内学校供货。同时,采购主体要明确食品原料、商品采购查验负责人,建立食品原料、商品供应商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存在安全问题的要坚决督促整改,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可设立单独账户管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食堂及小卖部(超市)实行专账核算,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食堂如有净结余,应用于学生膳食改善;小卖部(超市)净结余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筹支出,按规定用于补充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严禁违规给教职工发放津补贴。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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