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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通知 (闵市监〔2024〕51号)

时间: 2024-08-01 来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闵市监〔2024〕51号
发布日期 2024-07-04 生效日期 2024-07-0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所、队: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借 “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特供酒”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为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更好更优的营商环境。

(一)坚持综合施策,实施全链条治理。围绕制售“特供酒”违法活动全链条,积极运用食品经营、网络、广告、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多元监管手段,做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清理非法制售源头,打击违法链条。

(二)坚持从严打击,强化震慑力度。综合适用《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制售“特供酒”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从重查处,坚决曝光,强化震慑。

(三)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优化系统内部分工协作,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打击,形成高效联动治理体系。

(四)坚持常态长效,防止死灰复燃。推动线下排查、线上监测、线索研判、执法查处等工作常态化,关注流通、消费环节投诉举报情况,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反弹回潮。

二、重点任务

(一)线下全面排查治理。

1.对酒类销售者开展全面排查,以销售场所、仓库等为重点,严查是否采购、销售“特供酒”。

2.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深入排查,以酒水单、仓库、结算单等为重点,严查是否采购、销售“特供酒”。

3.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开展重点排查,严查是否存在“特供酒”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广告和信息。

4.对酒类批发经营企业、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情况检查,严查是否按《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上传白酒追溯信息。发现未按照规定上传追溯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排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广告、宣传活动,下架、封存、召回“特供酒”及相关包材等,清理线下制售源头和消费渠道。

(二)线上全面监测清理。

1.全面开展对网络商品交易及互联网广告信息的监测排查,以网络交易平台、拍卖平台、广告发布媒介等(以下称平台)为重点,搜集“特供酒”问题线索。

2.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平台采取下线相关商品、停止发布广告、删除宣传信息、关停店铺、关闭账号等措施,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广告和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义务。对问题突出的平台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核查整改情况,阻断“特供酒”线上销售渠道。

(三)严厉查处违法案件。

1.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监测发现、相关部门通报、群众举报制售“特供酒”的问题线索,形成清单,建立台账,逐一认真核查。

2.对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惩处,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将符合相关情形违法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案件线索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四)深挖源头铲除链条。

1.对查处的“特供酒”案件,要开展溯源排查,查明问题产品进货渠道、流向和购销台账,深挖“特供酒”生产源头、包材印刷制作源头、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信息发布源头。

2.依法查处“特供酒”制售链条上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印刷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平台等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掉“特供酒”制售源头,铲除非法链条。

(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1.协调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阶段性成果,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宣传报道,形成主流媒体宣传声势。

2.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不购买、积极举报“特供酒”。加大相关舆情监测和协调处置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建立与有关部门、酒类厂家(权利人)的沟通协作机制,互通信息、强化联动。

2.不断完善禁限用(售)词库,督促指导平台加强管控,强化精准监管。

3.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酒类营销宣传自律机制,发布自律公约,规范营销行为。

4.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相关规定。

三、方法步骤

(一)成立工作小组(2024年4月)。区局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统筹部署专项行动,食品经营科负责日常工作,各所队建立细化实施方案。

(二)开展集中行动(2024年4月—12月)。各所、队全面开展线下排查和线上监测,收集违法案件线索并建立台账,大力查办违法案件,实施全链条溯源打击,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加大宣传曝光力度,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效有感。“五一”“七一”“八一”、中秋、国庆、元旦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一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有力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反弹的势头。

(三)实施抽查验收(2024年9月—2025年1月)。区局工作小组围绕问题线索摸排、违法案件查办、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案件曝光、宣传引导、全链条打击效果等重点工作制定验收办法,对各项专项行动进行验收。

(四)总结巩固成果(2025年1月—2月)。及时总结本地区经验做法,形成制度成果和长效工作机制,持续遏制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活动的政治意义,以坚决的态度、严实的举措、迅速的行动,把“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周密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业务条线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任务台账,明确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有效完成。区局工作小组将结合专项行动进展召开工作调度会,交流典型经验,通报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督促落实。区局对问题线索“对账销号”情况、执法办案情况、宣传曝光情况等进行通报,指导各所、队有序推进专项行动,督促各所、队落实监管和执法工作职责,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所及时向区局工作小组报送相关情况,每月19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成果清单(附件2)、专项行动台账(附件3)、专项行动预期成果清单(附件4)、经验做法、制度文件等,典型案例和案件信息随时报送,2025年1月中旬前向区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

1、闵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闵行区“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成果清单

3、闵行区“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台账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预期成果清单

5、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工作验收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印发

附件一:

“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顾  琼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黎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卫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耿雪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管科科长

黄  滔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华  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

陈佳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科长

李斌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科科长

王  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孙芳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科长

王  N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

梁  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专项行动期间,领导小组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相应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二:

闵行区“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成果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                              

内容 具体项目 数量   
强化监
管执法
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监督检查食品生产者(家)  
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家)  
监督检查其他主体(家)  
白酒追溯查处情况(家)  
约谈单位(家)  
网络交易监测涉嫌违法线索(条)  
广告监测涉嫌违法线索(条)  
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线索(条)  
线下检查涉嫌违法线索(条)  
其他单位通报涉嫌违法线索(条)  
已销号线索(条)  
立案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件)  
罚没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罚没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其他案件(件)  
罚没金额(万元)  
重大案件查办(件)  
违法人员惩治(人)  
移送公安机关(件)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家)  
加强制度机制
建设               
成立工作小组(个)  
出台落实专项行动的指导性文件(个)  
压紧压实平台
责任
督促平台删除违规商品信息(条)  
督促平台删除违法广告、宣传信息(条)  
关停店铺(家)  
关闭账号(个)  
完善网络交易和广告监测关键词(个)  
加强行业自律 酒类生产企业提交不予生产或受委托生产“特供酒”的自我承诺书(份)  
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份)  
提升宣传实效 发布消费提示(份)  
集中销毁非法物资(吨)  
曝光违法企业(家)  
曝光典型案例(个)  
各类广播电视、 网络媒介、 挂图、 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篇次)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个)  
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宣传报道及宣传产品浏览量(人次)  

附件三:

上海市“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排查单位 类型(生产/批发/零售) 注册/
经营地址
排查问题
/线索
追溯信息
上传情况
涉嫌违
法行为
是否立案
(案号)
采取强制
措施情况
处罚(处理)情况 行刑衔接情况 备注
                     
                     
                     
                     
                     
                     

附件四: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供酒”清源打链

专项行动预期成果清单

(示例)

截至目前,预期成果清单共5类,合计X项。其中制度机制建设共X项,目前已出台X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一、强化监管执法(2项)

(一)约谈单位

(二)重大案件查办

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X项)

(一)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计划2024年6月前出台)

……

三、压紧压实平台责任(X项)

(一)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企业配合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落实平台责任的通知》(计划2024年6月前出台)

……

四、加强行业自律(X项)

(一)... ...协会发布公开倡议

……

五、提升宣传实效(案件曝光实效)(X项)

(一)地方媒体发布情况

区级报刊、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客户端等主流平台发布。

(二)社会媒体发布情况

抖音、快手、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商业平台网站给予流量支持,加大对曝光案件信息的推送力度。

附件五: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特供酒”清源打链

专项行动工作验收办法

第一条 工作目的

为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科学评定、突出重点、协调配合的原则,更好展示专项行动工作成效。

第三条 验收对象

验收对象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以下统称“各单位”),2024年底至2025年初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验收内容

验收主要围绕“量”和“质”进行。“量”指根据通知要求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质”指在专项行动具体开展中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或具有普遍指导适用性的或创新实践性的制度成果等长效机制,以及形成的典型案例、大案要案等。具体详见附件“验收评分细则”。

第五条 验收方法

验收采用评分法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90分以上且得分在全市排名前6名的评定为优秀,8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六条 验收方式

(一)自查自评。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结合推进“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和特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包括按附件打分的自评表)报送市级工作小组。

(二)部门评审。市局有关处室(具体见附件中所列评价部门)应于2025年1月6日至1月13日,认真查看审阅各单位上报的自评材料,并结合本部门日常掌握的情况提出评分意见。

(三)综合考核。市级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的自评情况、市局有关处室评审情况等,对各单位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进行全面考核,评定验收等级,形成验收报告。

(四)结果通报。市级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局领导小组通报各单位。

第七条 验收结果运用

(一)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相关单位,由市局领导小组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二)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相关单位,应在验收结果通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验收小组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验收小组组织约谈,必要时实行问责。

(三)验收结果纳入各单位2025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内容。

第八条 加分项目

对各单位在推进“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成效明显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者国家总局表扬、肯定的予以加分。具体加分内容经市级工作小组审定后采纳。

第九条 纪律处理

发现在专项行动验收中隐瞒、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第十条 基层督导

各区局要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对各街镇推进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督导。

第十一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级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验收评分细则

附件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验收评分细则

验收项目 验收指标 分值 得分 评价部门
问题线索排摸 1.对酒类生产经营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
2.通过监测/检查获取涉嫌违法线索 3   网监处、广告处
3.对涉刑线索进行行刑衔接 3   稽查处
违法案件查办 4.对需重点提醒的单位进行约谈 3   食品经营处、食品生产处、竞争处、稽查处、反垄断价监办、网监处、广告处、信用处
5.对办结线索/案件进行销号 3   食品经营处
6.立案查处违法案件并作出行政处罚 3   竞争处、稽查处、反垄断价监办、食品经营处、食品生产处、广告处
7.对涉刑案件进行行刑衔接 3   稽查处、食品经营处
8.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竞争处、信用处
9.督促平台删除违法违规信息 3   网监处、广告处
10.案件申请总局督办 2   稽查处、食品经营处
11.大案要案查办(考量因素包括涉案金额、影响力、复杂程度等) 2   竞争处、稽查处、食品经营处
相关主体 12.查清辖区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底数 3   食品经营处、食品生产处
责任落实 13.查清已上传白酒追溯信息企业情况 3   食品经营处
  14.查清应传未传白酒追溯信息企业情况 3   食品经营处
  15.对未按规定上传白酒追溯信息企业作出处理(责令改正等) 3   食品经营处
  16.酒类生产企业提交不予生产或受委托生产“特供酒”的自我承诺书 3   食品生产处
案件曝光 17.曝光典型案例/违法企业 3   宣传处、食品经营处
宣传引导 18.发布消费提示 3   宣传处、食品经营处
19.适时开展宣传报道/制作宣传产品 3   宣传处、食品经营处
链条打击效果 20.查清生产源头 3   食品生产处
21.查清包材印刷制作源头 3   食品生产处、广告处、网监处
22.查清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发布源头 3   广告处、网监处
23.关停平台店铺/账号 3   网监处、广告处
24.销毁非法物资(涉案的酒、包材等) 3   稽查处、食品经营处
专项工作 25.(预期)成果清单按时报送 3   食品经营处
开展情况 26.行动台账按时报送 3   食品经营处
  27.市局转/交办线索/案件核查处置情况按时报送 3   食品经营处
  28.工作简报、总结及时报送 3   食品经营处
长效机制 29.成立工作小组 3   食品经营处
建立情况 30.出台落实专项行动的指导性文件 3   食品经营处
  31.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或具有普遍指导适用性的或创新实践性的制度、机制(半年内) 2   食品经营处
通报表扬情况 32.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者总局表扬、肯定 2   食品经营处
抽查督查情况 33.在3日内书面反馈市级工作小组抽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   食品经营处
任务核查情况 34.在2日内书面反馈总局下发的线索等、市级工作小组下发的任务单等 4   食品经营处
否决项 35.发生30人以上“特供酒”食品安全事故,直接列为不合格 /   食品经营处
合计    

备注:

1.相关工作统计原则上为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底期间工作情况,之前相关文件材料现仍有效的可以提供,涉及当前数据的原则上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数据,上报材料以电子版为主。

2.验收采用评分法进行考核,最终考核结果按得分及排名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各考核指标均由评价部门完成评分,涉及多个评价部门的由牵头评价部门(评价部门中列第一位的)完成该项最终评分。

4.不适用项(合理缺项):相关单位确实存在合理缺项的情况,需与评分部门协商一致并作出说明。确认合理缺项的,相关单位的最终得分换算成百分制得分=[实际评分/(100-合理缺项分值)]×100(分)。

 标签: 市场监督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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