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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徐市监网监〔2024〕67号)

时间: 2024-05-20 来源: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监管执法,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徐市监网监〔2024〕67号
发布日期 2024-05-11 生效日期 2024-05-11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执法大队,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监管执法,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于2024年11月底前,按照总局、市局统一部署,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行动取得实效。通过打击民生领域违法广告,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持续整治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有关要求,按照医疗广告标准对医疗美容广告进行监管,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未依法取得广告审查或者与广告审查不一致的医疗美容广告,依法查处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生活美容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宣传。依法做好对平台、直播间以及美妆类主播、达人的监管,有效防止通过直播营销形式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二)从严整治“神医”“神药”广告。严格落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坚决依法惩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严格落实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核对义务的行为,切实防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空转。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深挖细查“神医”“神药”背后的广告经营者,斩断违法广告经营链条。严格区分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依法查处假借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广告。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严禁保健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效,防止保健食品“神药”化。严防普通食品功效化宣传,高度关注压片糖果、乳酸饮料等网红食品,依法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加强对“零糖”“零卡”食品广告的监管,对相关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的,依法从严查处。切实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四)加强近视防控类产品广告监管。依法查处混淆真性与假性近视表述,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从严整治伪造统计数据或者科学实验数据宣传近视防控效果等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等日用商品广告监管。做好化妆品广告监管,严禁化妆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做好牙膏产品广告监管,严防牙膏以“长牙”等明显违背常识或者以宣称“修复龋齿”“抗幽门螺旋杆菌”等疾病治疗功效为噱头进行营销炒作。从严整治消毒产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等违法广告。  

(六)切实做好各类培训广告管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行为。加强开学、暑期、寒假等重要时点互联网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坚决依法打击制造升学焦虑、假冒“名校”“名师”等违法广告。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广告的监管力度,从严整治以所谓“新赛道”“新技能”为噱头,发布“找好工作”“赚快钱”等广告乱象。依法查处宣称能够“快速取证”“包过”等职业技能培训广告。  

(七)配合做好“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根据“特供酒”专项工作部署,严查是否存在“特供酒”虚假违法广告,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广告和信息。  

(八)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双随机抽查。对被抽查企业的广告管理制度情况,以及企业在自媒体和其他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开展检查,核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广告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三、工作重点  

(一)重视线索发现。加强广告监测,结合“6·18”等重点活动节点、区域重大活动,根据需要适时做好专题监测和网络直播监测。同时结合12315平台数据分析和“铁拳”、“特供酒”等专项行动,线上线下多途径、不间断发掘案件线索。(牵头部门:广告科,配合部门:稽查科(竞争科)、食品监管科、药化科、医械科、消保科)  

(二)形成处置闭环。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置与执法办案的有效衔接,围绕案件查办加快线索处置速度,广泛运用处罚、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推动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业务科室要适时制发工作指引、工作提示,涉及同一主体违反市场监管领域多部法律法规的竞合行为,依法准确定性处罚,协助各所队做好违法广告甄别。(牵头部门:广告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稽查科(竞争科)、食品监管科、药化科、医械科、各市场监管所)  

(三)加大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对民生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呼声较为强烈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力争查办一批质量高、影响广的典型案件。强化以案释法,用好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宣传平台,定期曝光典型案件,加强普法宣传,树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牵头部门:广告科,配合部门:稽查科(竞争科)、食品监管科、药化科、医械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所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工作安排,压实属地责任,积极推动解决基层广告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围绕八项工作重点,把专项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加强重点执法,严惩违法行为。加大对人们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集中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教育培训等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对上级单位转办、督办线索,急件急办、即接即办,并建立工作台账,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主体实施全链条查处。  

(三)加强事先防范,深化预防性监管。综合运用法规宣贯、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多种方式推动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治民生领域的广告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与媒体、社交平台等广告发布渠道的沟通协作,督促平台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把关广告内容,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  

(四)推进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科所队的协同配合,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强与市局及区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形成整治合力,提高专项行动成效。加强行刑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专项行动纳入区局广告条线年度综合评价。请各所每月17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含经验做法和整治成效)、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1)、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2),如有相关典型案例一并报送,由广告科统一汇总上报至市局。广告科于12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广告科周雅贤,联系电话:24092222-3101。  

附件:1.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2.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序号

工作内容

数量

备注

1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次)

 

 

2

发布“案说”(次)

 

 

3

召开行政指导、约谈告诫会 (次)

 

 

4

重点巡查、检查(户次)

 

 

5

查处广告违法案件数(件)

 

 

6

罚没款(万元)

 

 

7

曝光案件数(件)

 

 

8

移送公安部门数(件)

 

 

附件2 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序号

广告类型

工作内容

数量

1

医美广告

查处案件数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2

“神医”“神药”广告(不含医美广告)

查处案件数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3

保健食品广告

查处案件数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4

其他食品广告

查处案件数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5

近视防控类产品广告

查处案件数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6

化妆品广告(含牙膏产品广告)

查处案件数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7

消毒产品广告

查处案件数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8

教育培训广告

查处案件数

 

罚没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填表说明:

1.附件1和附件2相关统计数据均为累计数。

2.为统一口径,附件1及附件2中,查处案件数量及罚没款金额是指根据专项行动明确的工作重点,今年4月1日以来立案查处的相关广告违法案件数量及罚没款金额。

3.附件2中相关分类统计数据总和应与附件1中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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