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环规发〔2024〕7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发布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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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宁环规发〔2024〕7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 生效日期 | 2024-05-30 |
有效性状态 | 即将实施 | 废止日期 | 2029-05-30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本文件相关工作措施自2024年5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0日,文件中有关改革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方案
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实施方案 2-1.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办事指南
2-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编制模板(环境影响报告书)
2-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编制模板(环境影响报告表)
2-4.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葡萄酒制造)
2-5.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乳制品制造)
2-6.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装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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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优化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环评源头预防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水平。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共享共用,为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引资和项目环评提供便利服务。
(二)加强规划管控引领。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建设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落实规划环评情况,重点审查污染因子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调查的全面性、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性,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环评审批。
二、强化制度衔接联动
(四)推进产业园区环评联动改革试点。采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自愿申请和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通过简化环评内容,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等政策措施,探索提升环评管理效能、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促进自治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五)推进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结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要点》(环办环评函〔2021〕471号),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探索开展产业园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中,参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附件2),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在葡萄酒、乳制品制造、通用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四类建设项目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企业可自愿选择,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鼓励各市、县(区)在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建设项目中参照开展“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工作。
(七)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依法向审批部门重新报批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并提交变动情况说明,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的,有关调整内容应依法履行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
三、加强环评服务保障
(八)推动环评审批提速增效。动态更新国家层面、自治区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落实跟踪服务机制,提前介入,精准帮扶。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效率,将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布局、能源保供、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及自治区重大重点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办理。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优化完善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
(九)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四、加强环评审批管理
(十)严格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严禁越权审批,严禁降低类别审批。
(十一)加强环评受理把关。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核查,通过环评信用平台重点核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是否从平台导出;对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十二)强化环评线上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受理和审批均应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办理。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环评审批业务办理流程,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系统的指导帮扶,有序引导服务对象申报业务由线下办理转为线上办理,推动审批提质增效和审批全过程管理。
(十三)加强环境风险评价管理。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在环评批复中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十四)加强沙化土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沙化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纳入有关防沙治沙内容的规定。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基地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查上述地区建设项目时,对应包含但未包含防沙治沙措施和沙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内容的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受理。
(十五)加强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监管联动。在建设项目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现有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对未落实前期环评管理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整改到位。对落实了前期环评有关要求,但不符合最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现有项目,应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措施。
(十六)加强对环评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机制,对在环评复核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环评文件涉及的评审专家,及时进行提醒、约谈并加大对其参与编制、评审的环评文件的复核比例。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将环评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项目环评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专家,及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通报;对经核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专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移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建立审批监管联动机制。环评、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现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等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环评管理问题的,及时反馈环评审批部门,作为以后同类型项目审批关注重点,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十八)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加强环评文件季度抽查复核和环评编制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对石化、煤化工、化工、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的环评文件、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环评文件加大抽查比例。每年开展环评编制单位及人员监督检查。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检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应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度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六、强化基层服务管理能力提升
(二十一)加强对基层部门指导帮扶。加强环评管理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加大实地调研,帮助解决基层环评审批管理遇到的困难。鼓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文件审批部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委托技术力量强的环境影响评估、排污许可审核机构辅助开展工作。
(二十二)强化环评审批部门责任。推行环评审批全程网办,实施受理、评估、审批全程留痕和信息公开。将基层环评审批部门统一纳入监管体系,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本文件相关工作措施自2024年5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0日,文件中有关改革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方案
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1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等文件要求,探索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自愿申请和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遴选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建设项目环评豁免、“打捆”审批、简化环评内容、“两证审批合一”等政策措施,探索提升环评管理效能、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全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及时限
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产业园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涉“两高”项目、生态敏感类项目、承接产业转移的高排放项目、涉圈水圈地“公园类”项目、公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确定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试点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试点内容
(一)免予项目环评手续。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
(二)建设项目“打捆”审批。在试点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编制一个环评文件进行“打捆”审批,环评批复应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三)简化环评文件内容。对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对依托园区规划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四)开展“两证审批合一”。试点产业园区可在葡萄酒、乳制品制造、通用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四类建设项目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并根据园区所在地级市试点情况,开展其他建设项目“两证审批合一”试点。
四、试点条件
(一)经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且园区规划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二)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三)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四)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五、申报资料
(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纳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文件;
(二)关于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文件; (三)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意见; (四)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提出的优化调整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五)产业园区规划执行情况及环境管理情况说明(包括产业园区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已入园企业情况及剩余发展空间等信息,园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环境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说明;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5年重大环境事件情况说明); (六)已开展跟踪评价的产业园区应提交跟踪评价相关资料。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申报,提交申报资料至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二)初审。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指导产业园区补充申报资料,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汇总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收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提交的申报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四)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园区名单。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自主申报,加强对产业园区的申报指导,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提质增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加强对入园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三)加强评估总结。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对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加强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沟通联系,会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及时报送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反馈。
附件2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进一步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主要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要求,通过优化申报材料、重构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衔接排污权制度,探索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推动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联动衔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三)试点原则。试点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自愿申请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审批,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也可选择常规审批程序分开办理。对试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主动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办理。
二、试点范围
葡萄酒制造(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1515葡萄酒制造)、乳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144乳制品制造)的新建项目。
选址位于依法依规设立的,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文件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功能定位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装备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和C35专用设备制造业)的新建项目。
三、试点内容
(一)优化申请材料。根据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优化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应管理要求。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时,对排污许可证中生产设施、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要求等表格格式进行优化,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项目运行后的监测方案,实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管理要求的有效衔接。
(二)重构办理流程。对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衔接,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同步受理、同步开展技术评估,接续下达批复文件,实现两项事项“同步申请、同步审查、接续审批”并联审批。
(三)压缩审批时限。合并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技术评审等时间)。
(四)衔接排污权制度。试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自排污权交易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实际排污前完成排污权交易,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试点时限
试点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五、证后管理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可在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应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建成,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排污权交易的,应确保在实际排污前,已取得排污权指标且相关信息已载入排污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推进本地区试点工作,强化“两证审批合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企业、环评机构等的指导和服务,为企业加快落地、加快投产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扎实推进落实。各地在“两证审批合一”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和解读,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参与试点,加大对试点企业的申报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鼓励各市、县(区)在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建设项目中参照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三)做好经验总结。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推进试点过程中要注重挖掘典型案例、凝练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附件:2-1.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办事指南
2-2.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编制模板(环境影响报告书)
2-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编制模板(环境影响报告表)
2-4.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葡萄酒制造)
2-5.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乳制品制造)
2-6.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申报填写指引(装备制造)
附件下载:附 件2-1至2-6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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