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八个严禁、八个必须”守则及餐饮场所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清单
全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八个严禁、八个必须”守则及餐饮场所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清单
发布单位 |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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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生效日期 | 2024-04-0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1.严禁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商业综合体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严禁在同一房间内将燃气与生物油燃料、醇基燃料、氢氧燃料、酒精等其它燃料混用,以及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混用;超量储存、混合存放各类燃料。
3.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及配件,不得在液化石油气瓶与灶具连接之间安装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
4.严禁将燃气连接软管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5.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
6.严禁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其充电。
7.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
8.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在外墙门窗设置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个必须
1.厨房等用火部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人离火灭、人走阀关,营业结束后及时切断营业场所内的火源、气源和非必要电源。
2.每季度必须全面清洗一次排油烟装置和管道。
3.燃气灶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4.燃气与灶具连接软管必须使用专用连接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金属包覆软管),长度应小于 2 米,使用超过 18 个月或出现老化、龟裂、腐蚀现象应及时更换。
5.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的,必须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分开放置。
6.存放或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和紧急切断等安全装置。
7.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全体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餐饮场所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安全违法行为,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处罚。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场所、公共用餐区域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切断阀,燃气灶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气软管未使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餐饮企业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违规使用、超量储存醇基燃料、固体酒精、灌装丁烷气瓶、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餐饮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7.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停放、充电的,消防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8.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的,由消防部门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消防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
9.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消防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消防部门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10.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由消防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消防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广大餐饮场所业主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八个严禁、八个必须”常态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不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共同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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