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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出台食品经营许可新政策 助力企业快速准入

时间: 2023-11-27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
为推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扩面的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是“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既简化了办事程序,实现企业快捷准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为推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扩面的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是“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既简化了办事程序,实现企业快捷准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有关食品方面的明确发布了附件2《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具体管理措施》和附件3《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具体管理措施》。详细内容详见附件具体内容。

附件2: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对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的三类食品经营者,即①食品销售者(不含特殊食品);②以“自制饮品制售”为唯一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小微型餐饮经营者;③在本市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并取得《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含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新办门店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且信用状况满足告知承诺应具备的信用要求,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禁止性要求

食品经营(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2.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五、材料目录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不小4寸,画面清晰可见);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

决定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完成资料补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食品销售类经营主体监管措施

1.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开业的食品销售者,许可机关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对其实施监督检查,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重点检查销售者承诺的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对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者未认真落实承诺、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销售者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

2.销售者食品经营许可颁发、履行承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信用风险高的食品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3.对存续期内的食品销售者,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表单式、全项目、频次化监督检查,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4.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监督抽检后处置。妥善处理食品销售投诉举报,指导办案机构依法查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

5.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强化部门工作协同,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餐饮类经营主体监管措施

1.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利用智慧食安系统,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销售者承诺的事项是否落实到位,督促餐饮经营者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现场检查发现经营主体未认真落实承诺、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责令销售者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

2.餐饮经营者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风险等级动态管理。

3.依法对快检结果异常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开展后处置。

4.适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主体、重点品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6.指导办案机构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7.加强食品经营信用监管,将以虚假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市场主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8.不定期对食品经营主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引导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消费观。

9.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10.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相关文书

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食品销售)告知承诺书

食品经营许可部门:

本单位自愿采取自我承诺的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规范等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在保证经营场所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本单位承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以下食品经营条件并持续保持:

(一)经营场所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地面、墙面、顶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设有防鼠设施。

无实体门店从事食品贸易、食品自动售货、网络食品销售,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二)经营设施设备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或者非食品相关产品接触食品。

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不从事食品制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条件。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上岗,无五年内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限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限企业)、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者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限企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限企业)、食品安全自检(限企业)自查与报告(限企业)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限企业)等。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建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建立送货服务过程管理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本单位按照许可机关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信息,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且所提供的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单位严格执行经营过程规范,保证经营期间的食品质量安全:

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在销售贮存位置或者容器上标明所销售贮存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具有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配备纱罩、玻璃柜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售卖柜,配备专用取货工用具;销售冷食类食品(凉卤菜),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专用销售设备,销售设备设置供销售人员开合的取物窗(门),需要现场切配、调味的,配备专用工用具(刀、墩、容器等)和加工人员洗手消毒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通过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明,销售食品时在自动售货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经营资格的复印件。

食品库房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与生活区分开,地面硬化、平坦,易于清洁;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或柜,以及防鼠(防鼠板或木门下方金属包覆)、防虫和通风排气装置;设置的冷藏冷冻设施数量和结构能使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食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分开贮存,食品分类存放且有明显标识;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10厘米以上),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临时贮存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场所与正常食品贮存场所分开,并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贮存食品添加剂设专柜贮存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现场制售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本单位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承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六、本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本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本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系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附件3: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具体管理措施

 

一、责任处室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对“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且信用状况满足告知承诺应具备的信用要求,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低风险食品为小麦粉、挂面、焙炒咖啡,其他品种的不纳入告知承诺。后续市局将结合实际对低风险食品品类进行增减。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同时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其中一个类别不在告知承诺类别范围内,不实行告知承诺。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产业政策及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许可申请人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限制性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办理: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2.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还未修复的;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五、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庆市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审批层级

受理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决定机构: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流程

1.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限完成资料补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三)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承诺、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主体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督促食品生产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主体信用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四)加强抽检监测。对被检出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调高信用风险等级,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五)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依法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要依法责令食品生产主体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相关从业人员符合行业禁入、罚款条件的,一律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职能,强化社会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七)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八)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制定业务流程及业务规范,开展许可政策答疑,加强许可质量抽查和考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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