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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环规〔2023〕09号)

时间: 2023-11-20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发展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规〔2023〕09号
发布日期 2023-11-17 生效日期 2023-12-01
有效性状态 即将实施 废止日期 2028-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自施行之日起,《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港新片区生物医药专用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2023版)
2. 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3版)
3. 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
4. 临港新片区实施环评备案制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2023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发展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头雁”效应,根据《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在近年来全市和临港新片区推行环评改革政策基础上,试点探索更大力度环评制度改革措施,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总书记对临港新片区提出的“五个重要”目标定位,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承接改革先行先试任务,持续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充分发挥环境管理制度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服务临港新片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不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岛屿部分)。具体四至边界为北至大治河-G1503高速公路-S2沪芦高速-南芦公路-东大公路,西至北宋8组1号河-汇庙港-秦树学校河-洪东柴场界河-如意港-洪东路-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浦东机场南侧区域。

三、支持政策

(一)优化区域准入管控

1. 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机制

服务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重大战略,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前提下,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在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优化细化产城融合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城镇建设、项目准入的重要依据,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纳入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成果。

2. 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

含研发、工业用地或在工业、危险品仓储、重大交通设施周边新增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的产业园区外成片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并将相关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纳入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提前告知企业。经区域评估的片区可参照本市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园区,片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可分类实施环评形式简化、告知承诺、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优化简化措施。具体要求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3. 设立重点产业配套措施

支持重点行业配套化工项目准入。为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智能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临港新片区“6+2”重点产业配套的化工项目,若不涉及化学反应或仅涉及微量化学反应,可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会商,认定参照非化工项目管理后,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

支持生物医药专用原料生产。符合生物医药专用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附件1)的5类化学原料药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不高于Ⅱ级的,可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化集成电路及配套企业环评管理名录。参照本市重大项目总量协调机制,建立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专项产业总量统筹机制。在上一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前提下,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不含封装)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纳入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范围。

(三)提升项目环评效能

4. 扩大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

优化《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3版)》(附件2)。目录清单内的28类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

优化《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附件3)。重点行业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形式可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5. 探索项目环评备案制

设立《临港新片区实施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附件4),目录清单内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持证单位,在开展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增地”改扩建项目时,可探索将报告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排污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6. 简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

对需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SO2、颗粒物、NOx、VOCs、COD和NH3-N)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新增总量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直接将新增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单项主要污染物(SO2、颗粒物、NOx、VOCs、COD和NH3-N)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上、1吨/年以下(含1吨/年)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可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并落实削减替代减排措施,否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纳入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

7. 简化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程序

在环评编制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在环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开展审批信息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信息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应按照《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沪环规〔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8. 鼓励绿色低碳领域先试先行

推进区域绿色发展,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推进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在临港落地,支持推进低碳、零碳工厂、园区或社区试点示范工作,试点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

(五)强化综合服务和监管

9. 压减环评和排污许可变更单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技术评估时间)。排污许可证变更单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时间)。

10. 实行涉生态环境行政事项综合审批

建设单位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行政事项时,可以自愿申请综合审批,实行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办结”的综合审批新模式。

11. 强化生态环境综合监管

守牢环境质量底线,完善区域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确保监测网络互联互通,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强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加大年度检查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及人员实施通报批评及失信惩戒。依托综合执法队伍,统筹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固定污染源智慧化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信息平台,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自施行之日起,《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港新片区生物医药专用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2023版)

2. 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3版)

3. 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

4. 临港新片区实施环评备案制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2023版)

附件1

临港新片区生物医药专用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2023版)

序号

产业类型

产品类别

所属行业类别

1

生物医药
专用原料

ADC 药物用原料药(毒素类药物)

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

GMP 级别聚乙烯亚胺(PEI)

3

修饰性 PEG、阴阳离子脂质、蛋白偶联物、LNP 脂质体递送系统

4

小核酸药物原料药

5

采用合成生物学技术及工艺制造的合成有机化学原料药(包括中间体和药物分子)

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附件2

临港新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3版)

序号

行业

项目类别

环评类别

1

农业 01、林业 02

1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登记表

2

2

经济林基地项目

登记表

3

渔业 04

4

海水养殖 0411

登记表

4

5

内陆养殖 0412

登记表

5

其他采矿业12

14

其他采矿业 120

登记表

6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18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

登记表

7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0

陆上风力发电 4415;太阳能发电 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 其他电力生产 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

登记表

8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报告表(仅技术改造)

9

95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登记表

10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0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登记表

11

104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应急排危除险工程除外)

登记表

12

公共设施管理业

106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

登记表

13

卫生 84

108

医院 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 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 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 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842

登记表

14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0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报告表(除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外的全部)

15

111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报告表

16

112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登记表

17

113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

报告表

18

114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

登记表

报告表(除人工湖、人工湿地、主题公园外的全部)

19

115

旅游开发

登记表

20

118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报告表

21

水利

127

防洪除涝工程(不含维护工程)

登记表

报告表

22

128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不含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

报告表

23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130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配套设施;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不含等级公路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

登记表

24

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风塔以外的配套设施;不含支路、人非行天桥、人非行地道;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

登记表

报告表(仅指工程红线外200米范围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①)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梁)

25

137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登记表

26

146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不含配套雨水、污水泵站;不含现有市政管网、管廊维修)

登记表

27

核与辐射

161

输变电工程(设备更换、增容且电压等级不变的除外)

报告表(仅指管廊两侧边缘各外延5米区域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①的110kV、220kV地下电缆,站界外30米区域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①的110kV交流变电站,站界外40米区域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①的220kV交流变电站)

28

172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登记表

 备注:①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第二条中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全部。②表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附件3

临港新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3版)

一、石化、医药、化纤行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含研发中试;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医药制造业(仅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

二、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除外);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压延加工除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外)。

三、环境基础设施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仅指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船加工处理);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生物质能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煤气生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仅指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填埋、焚烧方式处置的);公共设施管理业(仅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粪便处置工程)。

四、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

新建铁路枢纽;新建、迁建机场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原油、成品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除外);危险品仓储(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除外)。

五、海洋工程

围填海及海上堤坝等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六、核与辐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退役;使用I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退役;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新建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七、其他

(一)涉及以下工艺的项目

1.涉及排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2. 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3. 电子化工材料制造(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

4.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溶剂型胶粘剂或溶剂油墨总计20吨①及以上的项目;

5. 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的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6. 发酵类②或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含研发中试);

7. 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8.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9. 轮胎制造以及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10.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业;

11. 有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制造;

12. 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纺织业;

13. 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和洗水工艺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有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有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

14. 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15. 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16. 铅蓄电池制造;

17.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18. 造船、拆船、修船厂;

(二)达到以下生产规模的项目

19.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造板制造。

八、位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九、列入国家及本市高能耗、高排放清单的建设项目

备注:

①对使用量的界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②发酵类的定义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临港新片区实施环评备案制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2023版)

序号

行业类别

序号

项目类别①

环评类别

实施范围②

1

十一、食品制造业

21

方便食品制造 143

报告表

持证单位的改扩建项目

2

22

乳制品制造 144

报告表

3

24

其他食品制造 149

报告表

4

十二、酒、饮料制造业

26

饮料制造 152

报告表

5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

47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报告表

6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78

计算机制造 391

报告表

7

80

电子器件制造 397

报告表

8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报告表

9

82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

报告表

10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报告表

备注:①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均对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 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附件中的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②浦东新区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沪环规〔2023〕6号)执行,其他地区排污许可实施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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