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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时间: 2023-04-13 来源: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
为了弘扬岭南广府菜文化,传承和发展广府菜制作技艺,促进广府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 2023-04-12 生效日期 2023-05-01
有效性状态 即将实施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的《佛山市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佛山市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佛山市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佛山市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

(2022年12月15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弘扬岭南广府菜文化,传承和发展广府菜制作技艺,促进广府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府菜文化传承、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产业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广府菜产业发展与岭南广府文化传承相结合,推动广府菜产业特色化建设和差异化发展;加强广府菜的品牌宣传推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广府菜传承发展与产业促进;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建立行业交流平台,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申请等级评定、市场拓展、行业培训等提供支持和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岭南广府菜文化搜集、挖掘、传承、保存和推广工作,推动广府菜传承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扶持广府菜老字号企业发展,保护广府菜老字号企业品牌和传统技艺,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失传、濒危品牌和技艺项目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护;创新经营理念和营销模式,推动广府菜老字号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岭南广府菜文化的理论研究和文化传承,加强广府菜文化发掘、整理、阐释,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风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和铺张浪费等陋习。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培育广府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档案及有关数据库;加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广府菜制作技艺、民风民俗等广府菜文化遗产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做好向上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佛山盲公饼、顺德伦教糕、高明濑粉等地方传统特色小吃的挖掘、记录、保护、传承和推广。

鼓励行业协会、院校、企业和个人等对广府菜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民间传说等广府菜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记录、研究和出版,丰富拓展广府菜文化内涵与外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建立具有较高餐饮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广府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家组;并按照如下主要标准,依法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广府菜文化遗产进行评审:

(一)体现广府菜文化传统;

(二)反映本市饮食文化特色;

(三)具有一定手工制作技艺技术,工艺流程相对完整。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粤菜师傅”人才培育体系,加强广府菜烹饪等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按照规定设立广府菜相关专业学科或者课程,依托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等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定向培养行业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对于技艺精湛、行业影响力较大且积极传承弘扬广府菜文化的高技能人才,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支持其设立工作室,并提供政策扶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广府菜标准化建设,并与粤菜标准体系相衔接;支持行业协会、餐饮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制定广府菜菜品、营养、服务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支持餐饮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府菜名店、名菜、名点名录,可以通过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名店、名菜、名点名录评选认定工作,评选可以采取书面评选、大众投票和现场评选等形式,名店、名菜、名点名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

对“佛山柱侯鸡”“顺德鱼生”等已经列入广府菜名菜名录的菜品,应当建立菜谱档案。以文字、图片、音视频或其组合方式记录菜品原材料、辅助配料、菜系品相、制作流程、菜系特点、营养成分、文化特色、申报单位、代表性名师、名厨等内容。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和餐饮企业加强广府菜产业品牌建设和餐饮企业评级工作,提升本市广府菜餐饮企业品牌知名度。

支持餐饮企业打造广府菜自主品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符合条件的组织注册广府菜集体商标,完善广府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有关市场主体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政务服务,指导广府菜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广府菜菜品及其原辅材料以地区特定地理名称申报地理标志。

第十二条  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广府菜美食集聚区的评选工作,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参与中华餐饮名店、中华老字号、中国餐饮百强、绿色饭店等评选活动,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广府菜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充分发挥美食集聚区的带动效应,推动广府菜产业与农业生产、食品加工、餐饮零售、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产业联动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创办优质广府菜食材供应基地。以广府菜名店、名菜、名点为龙头,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供应基地建设,强化全链条监管,提供绿色优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溯源的食材。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在广府菜菜品创新研发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动广府菜与国内外各菜系的融合创新发展。

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推动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发展餐饮新业态。

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开发网上营销、在线订餐、电子支付、美食鉴赏、顾客点评等服务功能,发展外卖和外送服务模式,实现餐饮服务的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农业企业、仓储冷链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研发广府菜特色预制菜菜品,推动预制菜全产业链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推动广府菜预制菜行业发展,培育广府菜预制菜知名品牌。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广府菜产业人才提供创业孵化增值服务,引导企业开发广府菜美食制作、创新等就业岗位。

鼓励广府菜产业人才设立市场主体,并依法享受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岭南广府文化、观光农业、都市农业以及“百里芳华”建设等开发广府菜文化乡村旅游项目,打造广府菜美食旅游精品路线,发布美食地图,推动广府菜产业与种养业、旅游业协同发展。

鼓励餐饮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开发乡村振兴项目,对接市场用工需求,开展定向就业帮扶,面向对口帮扶地区加强“粤菜师傅”技能培训和产业协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城市人民政府的协作,利用互联网、重大展会、文化论坛及美食节庆等活动,加强对广府菜文化的宣传推广;支持创作广府菜文化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和专题宣传片。

学校应当为广府菜文化进校园提供便利,增强学生对广府菜文化的了解。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将广府菜文化列为学校课程的教学内容。

鼓励建设广府菜文化博物馆、展示馆、体验中心,并举办专题展览。鼓励企业结合美食集聚区、酒店和景区建设,配套建设广府菜文化展示场所。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世界美食之都”的品牌优势,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广府菜美食展会、文化论坛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广府菜名厨评选活动,支持本市行业协会、餐饮企业组织或参与各类厨艺技能比赛,促进广府菜文化和产业的融合与发展。

鼓励餐饮企业、行业协会和院校赴市外、境外参加菜品展销、文化论坛、技能竞赛等活动,展示广府菜文化和烹饪技艺,促进广府菜文化宣传与交流,提升广府菜的知名度。

鼓励本市餐饮企业与市外企业采取合作经营、特许经营、培训人才等方式,合作推进广府菜产业发展,向市外、境外输出广府菜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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