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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核心提示:
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省卫生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4-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等5部局《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了《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省卫生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等5部局共同制定的《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办监督发〔2010〕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制定了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范围涵盖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重点针对我省食品中元素物质、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产加工中形成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和违禁使用物质、食源性致病菌等项目开展监测。

  一、监测目的

  (一)了解我省2010年食品中已知的重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二)掌握我省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的分布情况。

  二、监测形式

  监测形式分为两种: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

  三、监测分工和监测任务

  (一)省卫生厅:

  负责常规监测中项目的监测以及负责部分专项监测。监测任务见附件1。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专项监测中元素部分的监测。监测任务见附件2。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专项监测中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违禁添加物质以及加工贝类海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监测。监测任务见附件3。

  (四)省农业厅:

  负责专项检测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检测。检测任务见附件4。

  (五)省海洋渔业局:

  负责专项检测中兽药残留孔雀石绿的检测以及养殖场副溶血性弧菌的检测,检测任务见附件5。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常规监测中的鲜榨果汁部分以及专项监测中部分真菌毒素的监测。监测任务见附件6。

  (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专项监测黄酒生产过程中的氨基甲酸乙酯的监测。监测任务见附件7。

  (八)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食品和环境样本食源性致病菌专项监测。监测任务见附件8。

  四、监测点的选择

  根据《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人口分布情况、食品生产特点、地域分布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等因素,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常规监测部分共设有7个监测点,分别是:广州市、深圳市、湛江市、中山市、河源市、江门市、韶关市。专项监测原则上应选择以上地区开展监测工作,若样本不足或代表性不够,可根据监测项目的实际需要选择某些特殊地理结构区域或污染区域开展监测工作。

  五、样品采集要求及检验方法

  检测数据可靠与否不仅受检测方法影响,样品的代表性、数量、采集方法及分析部位也有直接关系。对许多样品来说,采样误差对结果的影响往往大于分析误差,因此样品采集不好会严重影响数据的准确性。承担专项监测的部门可根据管辖范围进行样品采集,样品采集应具有代表性。样品的采集涵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为了规范采样工作,承担常规检测的部门在流通环节采集样品时,应严格按照附件9的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为使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规范检验过程,承担样品检测任务的部门应按照附件10推荐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六、数据报送与通报

  (一)按照《2010年广东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案工作手册》和《2010年广东省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案工作手册》(另发)的规定,填写样品信息。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10日之前向省卫生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七、质量控制、培训及督导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组织对所承担的监测项目进行培训和实验室间比对或质量控制考核。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本部门所指定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督导。

  八、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卫生厅

  联系人:甘萍,罗力

  联系方式:83838358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系人:柯  哲

  联系方式:83135823

  (三)省农业厅

  联系人:黄  娜

  联系方式:37288953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人:吴  铮

  联系方式:85587070

  (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人:张卫洪

  联系方式:84237376

  (六)省海洋渔业局

  联系人:林汉群

  联系方式:28377249

  (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汪廷彩

  联系方式:37886071

  (八)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人:郑育洪

  联系方式:38290425

  附件:1. 省卫生厅负责的常规监测种类和项目

  2.省工商局负责的专项监测种类和项目

  3.省质监局负责的监测种类和项目

  4.省农业厅负责的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专项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

  5.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监测的种类和项目

  6.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测的种类和项目

  7.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的加工过程专项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

  8.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的食源性致病菌专项监测的食品和环境样本种类、数量和项目

  9.样品采集、运送的技术要求

  10.监测项目的检验方法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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