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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新时期蔬菜流通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0]43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商务部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有序的蔬菜流通体系,更好地促进蔬菜生产销售,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商务部制定关于做好新时期蔬菜流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运发[2010]437号
发布日期 2010-11-19 生效日期 2010-11-19
有效性状态 已经废止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商务部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有序的蔬菜流通体系,更好地促进蔬菜生产销售,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蔬菜流通设施建设,打造现代流通节点
 
  (一)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加快配送中心建设,不断完善其集散商品、形成价格、传递信息、提供服务的功能。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改造,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出台配套的土地、财政等支持政策。
 
  (二)加快城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等部门支持,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新建社区要配套建设相应的蔬菜零售网点。会同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在蔬菜瓜果大量上市等特定阶段,开辟专门的销售区域,支持农民进城直销生鲜农产品。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加快推进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
 
  (三)培育蔬菜冷链物流体系。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建设冷链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加强蔬菜预冷设施、冷藏设施建设,推广节能环保的冷藏运输车辆及配套设备,逐步形成覆盖蔬菜从采摘到零售全过程的冷链系统,降低损耗,延长销售期。
 
  (四)提高蔬菜流通组织化水平。推进蔬菜流通向公司化、规模化、标准化、包装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重点培育一批蔬菜经营大户。积极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探索符合我国实际、产销衔接好、流通效率高的农产品流通新模式。
 
  二、加大产销衔接力度,提高蔬菜流通效率
 
  (五)搭建产供销对接平台。继续扩大“农超对接”范围,支持大型连锁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引导大型零售企业、学校、酒店、厂矿等用菜大户与蔬菜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直供直销。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网上交易会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促进蔬菜流通渠道畅通。指导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蔬菜主产区开辟销售专区,积极引导大型连锁企业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农产品设立展示展销专柜。
 
  三、提高市场应急保供能力,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七)制定保障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在对近几年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将保障蔬菜市场应急供应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八)建立蔬菜临时储备制度。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影响当地蔬菜市场供应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市场波动的规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洋葱、土豆等耐贮存、易运输的蔬菜品种,按照当地城镇人口消费量水平建立临时性地方储备。协调落实储备资金和配套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制定储备管理办法,确保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
 
  (九)构建应急供应区域协作机制。蔬菜自给率较低的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就近选择蔬菜种植区,建立货源供应保障协作关系。要加强与周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保证应急状态下有稳定的供应渠道和蔬菜货源,一旦需要可及时组织跨区调运调剂。
 
  (十)发挥大型流通企业骨干作用。鼓励大型蔬菜批发、零售企业发展订单生产、合同产销和一体化经营,稳定供应链系统,提高蔬菜生产、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充分利用大型流通企业网络发达、集散能力强的特点,及时组织货源投放市场。倡导蔬菜流通企业和经营户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不缺斤少两,诚信执业,有序竞争。
 
  (十一)提高境内外两个市场统筹能力。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对国内蔬菜市场的余缺调剂能力。国内市场短缺时,引导企业适当进口。引导企业建立蔬菜出口基地,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出口备案注册,为扩大出口创造条件。
 
  四、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提高公共信息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蔬菜市场监测。依托城乡市场统计监测体系和部、省、市、县四级监测平台,建立全国百家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日报制度,扩大监测品种和范围,对主要蔬菜品种交易量和批发价格实行每日监测,掌握蔬菜主渠道、供求及价格动态。
 
  (十三)做好蔬菜市场预测预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实地调研,及时掌握蔬菜货源、消费需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加强蔬菜市场预测预警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
 
  (十四)建立蔬菜信息共享机制。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农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随时了解本市郊区、主要供应地区蔬菜的生产情况,分析供求形势,主动通报蔬菜价格及供求信息。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利用主要媒体和商务预报网站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引导蔬菜生产和流通,稳定市场消费预期。
 
  五、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十五)积极推进蔬菜流通标准化。加快制、修订以农产品等级、包装、标识、存储、保鲜、追溯等为主要内容的蔬菜流通标准,引导和支持蔬菜的标准化生产。加强标准化技术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企业作用,促进蔬菜流通行业规范发展。
 
  (十六)推进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36个大中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推进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形成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安全责任链,为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服务。加强蔬菜流通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实行索证索票和质量安全检测,建立不合格蔬菜退市机制。
 
  (十七)深入实施“三绿工程”。积极培育绿色市场,发挥绿色市场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强绿色消费宣传,提高居民安全消费、健康消费意识。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好“绿色通道”政策,协调解决好“绿色通道”政策执行中蔬菜运销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十八)整顿规范蔬菜市场秩序。配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乱收摊位费、巧立名目收费等行为进行整治,依法查处销售假冒“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以及哄抬菜价、欺行霸市、散布涨价流言等行为。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协会发展,发挥其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引导蔬菜流通主体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
 
  六、加强蔬菜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新时期蔬菜流通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按照国发[2010]26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加强规划指导。结合本地区地域特点、消费习惯、需求规模、地产菜比重、货源流向、仓储和交通设施条件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做好各类网点的布局调整。力争将蔬菜流通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作为民生工程予以优先安排。
 
  (二十二)加强部门协作。蔬菜流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加强合作,落实好蔬菜流通方面的各项政策。
 
  (二十三)加强服务意识。指导和督促蔬菜流通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创建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协调有关部门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蔬菜经营者负担,降低流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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