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09〕2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为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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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鲁政办发〔2009〕24号 |
发布日期 | 2009-04-17 | 生效日期 | 2009-04-1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和健康安全。
二、目标和任务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制度。
1.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二)整顿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使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瓜菜、果、茶、食用菌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1个百分点;“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生产者和消费者满意度明显提高。
1.继续加快标准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实现瓜菜、果、茶、食用菌生产的标准化、产品的优质化。
2.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药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3.加强对农产品药残的检测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例行检测制度,定期对全省瓜菜、果、茶、食用菌等重点农产品进行监督。
4.加大“三品”标识管理。开展针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顿水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使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1.开展全省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严禁不合格苗种进入养殖生产环节,实行全面检查与重点企业、产品抽查相结合,加大对检出阳性样品生产企业的追溯力度。
2.加强对产品药残和投入品的监管。围绕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水产苗种、工业化和池塘养殖产品三个重点,加强对硝基呋喃、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药残的监控。
3.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快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步伐。
(四)整顿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行规范化生产,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通过整顿,使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15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无公害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1.生鲜乳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区、事故多发区、省际交界区等重点地区,把奶站收购经营主体转换、推行标准化技术规范、加快收购经营许可证发放、查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等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2.饲料整治重点。突出蛋白饲料原料主产地、非法使用违禁添加物重发区饲料企业和养殖场户,把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的查处放在突出位置。
3.兽药及兽药残留整治重点。突出生猪、家禽等集中产区,针对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整治兽药生产经销企业和畜禽养殖使用环节。
4.无公害畜产品整治重点。以生产规模大的奶、禽蛋和猪肉类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单位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证后监管为手段,重点整治产品不达标和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标志等行为。
(五)整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实现食品生产的可追溯,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资质,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基本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使用非食用原料的现象,食品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1.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以小企业、小作坊和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为整顿重点,大力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整顿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全面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四项制度”建设,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等重点商品质量安全有保障,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1.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检查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2.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加大监测力度。
3.组织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加大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规范活禽市场交易,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整顿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餐饮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管公示制度,有效控制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1.把好餐饮许可入口关,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无证经营行为。
2.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指导餐饮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餐饮经营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突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点、农村自办酒席等重点监督对象,食物中毒风险较高的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重点品种,以及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在保证食品原料质量和防止交叉污染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和检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管公示制度,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八)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1.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尤其要监督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
2.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
3.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行为。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严禁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要加大对肉食品加工企业、市场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肉品小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集体食堂的检查和检验力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同时,要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九)整顿进出口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在进口食品方面,通过认真检查进口准入、进口检验、后续监管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有效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模式,落实控制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八项措施,全面提升口岸查验把关工作效率,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在出口食品方面,通过深入开展“四查、四建、四落实”工作,实现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四个“全面提升”,达到四个“确保”的目标。
1.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出口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出口企业始终做到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2.查产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全面提升出口食品质量水平,确保出口食品完全达到进口国(地区)标准要求。
3.查区域,在主要农产品出口县(市、区)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构筑“源头管理、过程控制、检测把关”三道防线,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全面提升社会大环境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出口食品源头生产安全。
4.查自身,建立健全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落实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监管责任,全面提升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有效性,确保检验检疫监管到位。
(十)整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全面清查保健食品品种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或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杜绝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
1.严格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打击未经卫生许可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
2.开展抽查检验工作,对减肥、降糖和缓解体力疲劳类产品进行抽验检查,抽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专卖店,检测保健食品添加药物及非食用物质情况,查处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产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3.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4.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监控,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疗效和功能的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各设区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发展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检查力度,不合格食品一律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点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五)提高执法能力。各地要增加投入,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各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要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安排,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各市、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请于4月底前书面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质检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经贸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整顿期间,如有监管职能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第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是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要采取全品种、全过程监控措施,确保赛事安全。在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油、肉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酱油、醋、饮料、酒等重点品种的整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食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自觉保证食品质量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自我维权意识。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级、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落实整顿责任,逐级开展检查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省政府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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