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湘工商消字〔2009〕196)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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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湘工商消字〔2009〕196号 |
发布日期 | 2009-11-13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已经废止 | 废止日期 | 2021-06-21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废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与范围
1、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食品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分工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的分局,由该分局根据市局的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审核发放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
2、许可机关应当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
(1)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有效隔离;
(2)有固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通过设置分隔墙或不小于5米的间距相互分开;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2、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并布局合理。
(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3)散装、裸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
(4)经营鲜活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保持适当距离;
(5)食品仓储场所的货架(台)应与地、墙保持距离;
(6)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7)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
(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1)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到许可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2)大型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3)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
4、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1)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5)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批发记录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1、申请
(1)食品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除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B、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受理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
(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许可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审核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查
(1)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A、申请许可范围中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场销售食品的;
C、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D、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E、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现场核查合格的,提交核准人员核准;经改正能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现场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
(2)食品流通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查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主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局领导,负责审核批准。核准人员也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代为核准。
4、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与注销
1、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先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迁入申请,同意迁入后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许可。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
2、变更、注销的程序参照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3、许可机关应当启用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许可收据类、通知类文书的签章。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签章应使用许可机关行政公章。
4、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
1、《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发放和管理。许可机关要指定人员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废弃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销毁。
2、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事项为: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1)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2)经营场所具体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街道名称、门牌号或房间号;在乡镇经营的,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乡镇名称和村、组名称;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3)负责人是指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主体类型具体分为:
A、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
B、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D、个体工商户;
E、农民专业合作社。
(5)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3种类别核定。
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经营项目后附申请人申报的食品类别类型。
(6)许可证编号指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终身不变。
许可证编号是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SP+6位首次发放机关码+2位发证年份码+1位主体性质码+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主体性质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合作社。“1”表示企业,“5”表示个体工商户,“8”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7)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开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标注。
(8)发证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盖局行政公章)。
(9)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许可核准的日期。
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办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刊登《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或已损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遗失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注“遗失补办”字样。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5、许可证发放部门应当建立发放台账,详细记录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领证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6、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档案管理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申请材料的顺序装订。档案封面上标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字样和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材料,应当纳入许可档案。
许可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许可档案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以合二为一。
工商所要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经济户口档案,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食品流通许可以及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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