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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2009〕2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城区蔬菜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09-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xinzheng.gov.cn/cn/gov/gov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93555&wbtreeid=17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城区蔬菜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确保蔬菜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的,以完善部门监管、行业自律、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蔬菜质量安全监控机制为基础,以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手段,对进入市场的蔬菜实行质量安全控制,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蔬菜。

  二、蔬菜市场准入的范围

  2009年10月1日起,首先对城区主要蔬菜市场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然后在全市全面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三、市场准入的条件

  (一)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蔬菜,在认证有效期内凭标识经检测合格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蔬菜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和同批次(15天内有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检合格后,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经产地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对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且未经有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蔬菜,实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的,准许进入市场销售。

  四、实施办法

  (一)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业主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

  (二)建立蔬菜质量安全自检制度

  市场业主要建立自检机构,对进入市场的蔬菜按照《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方法》(GB/T5009—199—2002)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销售,并及时报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监督检测制度

  监督检测由市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测。

  (四)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在设立的专栏进行曝光。

  (五)不合格蔬菜处理制度

  1.劝退:经初检和复检,蔬菜质量不合格的,要作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退出市场或销毁。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向蔬菜经营商户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知识宣传,敦促商户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产品。

  3.处罚:检测出的超标蔬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曝光、罚款等处罚,逐步规范蔬菜市场,确保市场蔬菜合格率达到100%。

  (六)实施蔬菜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蔬菜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获得“三品”认证的蔬菜,其包装标识依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未包装的蔬菜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蔬菜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七)推行蔬菜质量追溯制度

  逐步建立蔬菜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登记制度。实现蔬菜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措施,加大对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增强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施蔬菜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生产监管。强化标准化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郑州市级无公害蔬菜基地、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出口蔬菜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无公害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开展无公害、绿色或有机蔬菜产品认证。加强农药、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完善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合理设置检测网点,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各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交易市场、超市、专卖店及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学习、贯彻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其销售或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自检,主动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

  (四)增加投入。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是一项公益事业,不允许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建立监督服务制度。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开通“12316”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举报投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市农业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市场发展中心等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的要求,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推进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确保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蔬菜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蔬菜检测网点建设,负责蔬菜进入市场前的检验检测工作和进入市场后的抽检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自检工作,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蔬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和蔬菜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

  市卫生局: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蔬菜消费量较大的单位(如学校食堂)等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市财政局:保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等经费。

  宣传部门:围绕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辖区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农药残留自检工作,切实搞好蔬菜生产,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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