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政〔2022〕9号)
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辅助食品以及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加大婴幼儿乳粉产品抽检监测及处罚力度,有效防控婴幼儿食品安全。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单位 |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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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青政〔2022〕9号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生效日期 | 2022-02-18 |
有效性状态 | 阶段性文件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已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
(2021—2030年)
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检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支持妇女发挥“半边天”作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颁布实施了三个周期的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确定了主要目标、策略措施,为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保障。妇女发展和妇女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进入新时代,妇女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广泛,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区域、行业之间妇女发展的条件和水平仍然存在差异;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享有发展机会、发展资源和发展成果还没有完全实现;妇女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未来十年,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对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依照宪法和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实施“一优两高”战略、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建设“五个示范省”,充分发挥妇女在新青海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妇女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坚持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同步均衡发展。
3.坚持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难点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4.坚持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及其目标任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民生实事之中,纳入部门专项规划同部署、同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5.坚持共建共享。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在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充分发挥妇女的重要作用,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踊跃参与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创新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性别平等进程加速推进。妇女在平等享有优质高效的卫生健康服务,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平等享有经济权益,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持续提高。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5/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缩小。
3.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人群筛查率达到5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
4.全面普及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
5.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3%以下。
6.提升妇女心理健康素养。减缓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
7.普及健康知识,妇女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高。
8.关注并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降低孕产妇贫血患病率。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不断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比例持续提高。
10.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大力推动“健康青海”建设,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和“健康青海行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和监管体制改革,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加大对全省妇女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关注妇女尤其是孕产妇、女医务工作者等重点人群的特殊需求。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综合医院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省、市、县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深入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提升危重孕产妇诊治能力。强化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实行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培养培训计划,采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转岗培训、医疗骨干培训、特色专科培训等方式,加快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骨干人才。
3.进一步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为青春期、孕产期、育龄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妇女群体的健康需求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出生缺陷防治等科室建设,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发挥中医药在妇幼健康中的作用,加强咨询指导、宣传教育、筛查评估、应急救治等卫生健康服务。加强监管,推进妇女健康新业态规范发展,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加强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与服务。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产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提升产科质量与安全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大力推广妇幼健康适宜技术,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加强流动孕产妇的管理,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推进危重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分类管理服务,为低收入孕产妇住院分娩、危重孕产妇诊治提供必要救助。有效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和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建设,提高危急重症抢救成功率。
5.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扩大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面,提高目标人群筛查率。落实好农牧区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保障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经费投入。结合各级财政投入,推动实施城镇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加大妇女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宫颈癌和乳腺癌等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定期进行女职工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确保35—45岁妇女接受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率在70%以上。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完善筛查诊治衔接机制,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筛查诊治服务,提高早诊早治率和诊治质量,降低死亡率。持续实施宫颈癌和乳腺癌困难患者救助项目,宫颈癌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
6.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加强妇女常见病防控知识宣教,在学校设置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学生对生殖健康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倡导男女两性增强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共担避孕责任。促进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妇女健康管理,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预防非意愿妊娠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落实基本避孕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项目实施,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加强对女性健康安全用品的质量保障。规范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7.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达到95%以上。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控宣传教育,引导妇女主动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感染妇女特别是流动和农牧区感染妇女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
8.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卫生、精神疾病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引导妇女掌握基本的情绪、压力管理等心理调适方法,积极预防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临床诊疗中的应用,加强应用型心理健康、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培养,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提供规范的诊疗、咨询服务。支持社区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建立完善健康科普知识资源库,普及妇女健康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孕产妇尤其是高危孕产妇安全的认知能力。持续开展健康教育和指导,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安全孕育、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发挥妇女在家庭健康中的引领促进作用。提高妇女参与传染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主动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扩大妇幼保健机构妇女保健科室的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深入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知晓率,促进妇女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青春期、孕前、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妇女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健康服务与指导。定期开展孕产妇的营养监测和评估,促进孕产妇碘营养水平处于适宜状态。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贫血患病率。
11.发挥中藏医药保健康复作用。积极推进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藏医妇科和中医儿科,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藏医妇科和中医儿科。鼓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广泛提供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中藏医药服务,发挥中藏医“治未病”优势,积极开展中藏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服务。
12.引导妇女积极投入全民健身行动。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面向妇女群体加强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和科学指导,引导鼓励妇女经常性开展适度体育锻炼,养成运动习惯。发展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引导妇女有效利用社区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场所等开展健身活动。提倡用人单位开展工间操。
13.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促进“互联网+妇幼健康”、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新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应用。建立妇女健康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妇女群体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导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3.推进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4.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加大女性职业教育,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提高,农牧区妇女劳动力基本受到技术技能培训。
7.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8.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
9.促进女性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10.基本消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妇女、引领妇女,加强“四史”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把思想政治引领嵌入服务联系妇女的全过程,用响亮的主旋律、强劲的正能量,把妇女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主渠道作用,用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方式,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管理全过程和学校生活各方面。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在教材编制、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等的评估中注重吸收社会性别专家参与。在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强性别平等培训内容,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3.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思政课程体系,融入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4.保障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注重依法控辍,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农牧区女童、留守女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5.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保障女性特别是教育基础薄弱地区的女性、经济困难家庭的女性平等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生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6.提高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加强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育,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女农牧民。持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脱贫妇女群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7.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持续保持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消除刻板观念因素对女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
8.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实施妇女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鼓励女性科技工作者走进各级各类学校、走进村(社区)宣传普及科技知识。鼓励女性高校在校生积极参与科技立项、创新创业活动。深入实施农牧区妇女素质提升计划,提高妇女参与乡村振兴的科学素质能力。
9.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引导高中阶段女生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志向的女生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和复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女性高校在校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专业培训的机会。
10.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为女性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完善招生入学、弹性学习及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女性的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女性、待业女性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11.持续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新文盲。各类职业培训向农牧区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根据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妇女扫盲工作。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2.构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促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同学关系,鼓励学校设置生命教育和防性侵、防性骚扰、防学生欺凌的相关课程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和有效处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涉性侵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
2.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4.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不断缩小。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保障农牧区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8.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农牧区低收入妇女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充分发挥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落实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机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创新制度机制,激发妇女创造力,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依法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解聘等环节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警戒惩处。畅通就业性别歧视投诉和处置渠道。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起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晋职晋级、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政策宣传会、劳务对接会等活动,主动为有求职意愿的妇女和各类用工单位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促进新就业形态吸纳妇女就业。加大就业困难妇女帮扶力度,通过认定零就业家庭、开展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实现就业。深入实施创新创业巾帼行动,支持妇女创新创业,通过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举办促创类活动,树立典型等举措,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下乡创业。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拓宽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高校和政府提供就业帮扶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培训,鼓励女大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开展就业帮扶,举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扩大女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规模。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农牧区妇女非农就业比例,缩小男女非农就业差距。
6.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女性在科技创新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女性科技人员、技术技能人员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各级各类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典型的培养宣传,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加强对城乡女性劳动者实用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科技咨询、科技服务。
7.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探索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加强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8.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持续开展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意识。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大实施力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范围,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物质和有害生产工艺的危害。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质量。将工作场所性骚扰纳入社会公共治理范围,相关部门监督用人单位及时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加大涉及女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劳动保障各项权益。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协同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的落实,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督查,禁止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对女性招聘录用、培训定级等的条件。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支持。加大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的供给,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推动用人单位建设标准化母婴设施。
11.保障农牧区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中保障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建立健全农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农牧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牧区妇女在股权量化、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和继承等各环节,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女农牧民的经济权益。
12.鼓励农牧区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妇女发展,扶持适合农牧区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现代化农牧业、农村电商、家政服务以及“青绣”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巾帼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方式,支持农牧区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加强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育,引导女农牧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和新型农牧业管理经营能手。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升参与水平。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比例达到30%以上。中国共产党各级党代会女党员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3.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届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届提高。
4.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10.鼓励支持女性参加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障碍,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与妇女地位作用相适应。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把推动妇女参政纳入重要议程,提出目标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坚持不懈做好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发展工作,提高各级党代会女代表比例。面向妇女做深做实做细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宣传党的主张,培养对党的感情,进一步激发妇女特别是农牧区妇女积极入党的政治热情,把各行各业优秀中青年女性吸纳到党员队伍中。酝酿各级党代表候选人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女党员,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女代表比例,让更多女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决策。
3.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女人大代表候选人,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0%以上。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执政、群众工作、狠抓落实、驾驭风险的本领。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女性集中的行业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加大优秀年轻女干部培养力度。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实现应配尽配,届中调整保障女干部比例不降低。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聘(任)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受歧视。
5.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保障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用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的比例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注重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7.推动妇女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妇女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注重从致富女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退休干部职工、女大学生村官等群体中培养选拔党组织书记。在落实村委会选举程序和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政策中,采取优先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缺位增补等措施,提高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依托妇女议事会,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开展协商议事活动。
8.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大对以女性为成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支持和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强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9.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提高参与意识,依法行使政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展女性领导力培训,保障女干部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提升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和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健全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并有效运行,探索打造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协商。
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以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水平。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提高待遇水平。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实现用人单位女职工应保尽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妇女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7.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重点向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
8.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公平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失能妇女、残疾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9.完善妇女关爱服务体系,为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提供帮扶。
10.突发应急事件和自然灾害受灾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完善妇女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基本实现妇女应保尽保。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生育保障机制。贯彻执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障人口政策的全面落实。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等妇女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待遇。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
3.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满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加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精准识别机制,加大特殊困难妇女救助力度。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4.保障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促进不同妇女群体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依规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建立职业年金,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5.保障女性的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预防、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探索建立新业态领域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注重为高风险行业女职工参保。保障因工伤亡女性享有合法权益。
7.强化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调整生活困难人群社会救助范围、标准和方式,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政策衔接,健全专项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参与,切实保障生活困难妇女的基本生活。
8.不断满足妇女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扩大福利范围,提高妇女社会福利水平。建立健全空巢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养老服务机制。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提高补贴标准,扩大适合残疾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的培养,满足老年妇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社区和家庭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依托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式养老,加强居家适老化改造,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10.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推动构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相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提高失能妇女的长期照护水平。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妇女参保率,满足失能妇女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等支持。
11.加强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以县为单位的留守妇女信息台帐,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生产帮扶、人身安全、精神抚慰、家庭教育支持等关爱服务。积极倡导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爱心公益。
12.在突发事件应对和自然灾害救助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群体,受灾妇女得到妥善安置。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方面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将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女性内衣等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纳入家庭应急保障物资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促进妇女和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3.开发和提供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5.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家庭生活以及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中的独特作用,引领家庭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
7.倡导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
8.支持家庭承担赡养老人责任,不断提升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
9.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为儿童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策略措施:
1.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培养,使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发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力量。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推动完善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赡养老人、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等政策,并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形成支持实现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对家庭发展政策和影响家庭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评估,为保障家庭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3.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完善养老、家政服务体系,推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供给能力不断提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重点为经济、住房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探索在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家庭提供就近便利服务。
4.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实施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与义务,积极参与基层自治、法治、德治实践,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文明,以良好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夯实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中的家庭基点。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实施家庭文明创建行动、家庭教育支持行动、家庭服务提升行动、家庭研究深化行动,深入开展五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绿色家庭、平安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支持妇女带领家庭成员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好习惯,积极践行“新食尚”,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维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法规。弘扬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促进男女平等理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促进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关爱,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开展婚姻家庭观念宣传教育,探索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辅导“一站式”服务,多种形式做好婚姻家庭咨询指导服务。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抵制高价彩礼陋习,选树宣传婚事新办典型,培育健康文明的婚俗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婚恋节目、社会婚恋活动和婚恋服务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推进完善县级、乡镇(街道)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行妇女婚姻家庭信访代理制度,为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和便捷服务。不断完善家事审判机制,动员多层次、多部门的力量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及时化解家事案件纠纷。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激化。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推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延伸妇女权益保护的链条。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子女、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推广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配偶陪产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9.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倡导夫妻共同赡养双方父母,鼓励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10.落实家庭监护教育主体责任,共同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鼓励父母加强亲子交流,提高陪伴质量,增进亲子感情。开展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摒弃“重智轻德”等观念,掌握科学知识和方法,注重言传身教,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动员妇女为谱写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青海篇章建功立业。
2.积极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提升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
3.完善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与监管机制。
4.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提高妇女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参与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能力。
5.提高妇女生态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6.持续改善妇女人居环境。到203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比例总体为95%。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
7.农村卫生厕所根据群众需求实现应改尽改,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升,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策略措施:
1.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妇女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主流媒体、城乡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把思想政治引领嵌入服务联系妇女的全过程,引导妇女坚定不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加强知识女性、各领域改革创新女性带头人等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服务。加强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媒体行业女性的积极引导。加强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各行各业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
2.广泛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重要论述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重要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规划和课程体系。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家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促进男女平等成为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优化男女平等的社会文化环境。
3.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妇女积极投身文明城市创建,将男女平等参与程度和妇女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主动参与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
4.建立完善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与监管机制。将性别平等内容纳入文化传媒工作者的培训,在传媒相关专业课程教学中纳入性别平等相关知识与观念,使性别平等成为文化传媒工作者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加强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审核管理,吸纳性别专家参与相关评估。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的监测和监管,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
5.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积极利用各级妇女之家、图书馆(室)和网络平台,开展面向城乡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普及,不断提升广大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能力。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女生网络自我保护能力。重点帮助农牧区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运用网络获取信息、学习交流、促进自身发展、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树立和宣传好网民榜样,引导妇女在网络环境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网上正能量。
6.提升妇女生态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省情教育,引导妇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引导妇女践行绿色生产生活,养成节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青海贡献力量。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深化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加强清洁能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低碳绿色节能技术在农牧区的推广普及工作。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治理工作,减少对农牧区妇女健康的危害。
8.为城乡妇女提供供水保障。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优化农牧区供水工程布局,开展农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农牧区供水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群众饮水安全水平,更好满足农牧区居民改厕、洗涤、环境卫生等用水需求。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
9.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文明卫生厕所建设。完善落实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不断推进公共厕所改造,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创建评选标准。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提高农牧区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实际利用率。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10.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总体应急预备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困境妇女群众的特殊需求,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知识、自救技能的指导培训,引导妇女储备使用家庭必要应急物资,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引导妇女发挥自身特长优势,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健全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
2.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3.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发挥妇女在法治青海建设中的作用。
4.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5.依法打击拐卖妇女、性侵等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6.提高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
9.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落实到法治青海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不断落实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大力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在案件审理中保障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获得公平公正处理。提高保障妇女权益的执行力和相关问题的督查督办效率。强化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知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健全省、市、县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支持配合各级人大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3.加强妇女法治意识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法治青海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治观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责任制,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和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普法活动,发表意见建议。引导妇女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联组织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宣传倡导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依法处置家庭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法律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排查,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推动强制报告、紧急庇护、告诫、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落实。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促进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加强家庭暴力警情统计分析,依法出具告诫书,加强对施暴者的监督回访和教育警示。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加大执行力度。规范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心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教育警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后续跟踪回访。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
5.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利用网络信息和现代侦查技术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智障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健全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机制、侵权案件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监督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受害妇女走出困境。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防治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预防和制止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的性骚扰,推动机关、企业、学校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依法审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9.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开展互联网平台自查自纠,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信息资源共享、大众互助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
10.依法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解除婚姻关系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11.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服务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惠及城乡妇女,重点保障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群体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根据法律援助法依法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12.发挥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加强“12338”妇女权益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整合资源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及市级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市、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三)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四)健全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协调议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级妇儿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目标设定并实施相关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依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精神,每五年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规划实施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重点支持农牧区妇女发展,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六)创新实施规划的途径和方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加强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分析问题,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规律,促进成果转化,构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大力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加大妇女发展中重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统计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各级妇儿工委建立完善规划统计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中期、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向同级统计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报送年度、中期和终期统计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任务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规划的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各级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制定科学规范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加强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统计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总牵头,负责组织领导统计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统计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统计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的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统计监测报告。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的分性别数据统计监测、撰写自评报告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的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参加就妇女权益保障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的专项调查和评估,结果可作为规划评估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的统计监测评估工作。要划拨统计监测评估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统计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
(三)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并适时调整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发挥部门作用,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指标,纳入省级和部门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制度,推进分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省、市、县级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统计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统计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统计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统计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加强统计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进行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建立统计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
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
(2021—2030年)
当代儿童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幸福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青海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和儿童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儿童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儿童事业,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省委省政府不断推动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先后颁布实施了三个周期的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儿童健康状况不断改善,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升,困境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儿童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
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省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儿童事业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形成,儿童思想引领的时代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依然存在,基层儿童保护服务网底尚待编密织牢,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给儿童发展带来新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未来十年是实现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时期。我省将开启新时代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新征程,各种积极因素加速集聚,将为儿童和儿童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增进儿童福祉注入了强大动力。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儿童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将为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引领当代儿童担当新使命,建功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依照宪法和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不断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
2.坚持儿童发展优先。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资源配置、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坚持儿童平等发展。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儿童事业发展与建设新青海进程同步推进,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规章政策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儿童优先和全面发展的社会风尚更加优化,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可及和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法律保护、家庭、环境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健康素养水平。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至4?0‰、
6.0‰和8.0‰以下,地区、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构建完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
5.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常见疾病、恶性肿瘤等得到有效控制。
6.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
7构建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的知识、方法和技能。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素养水平。
8.0—5岁儿童生长迟缓率和贫血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小学生近视率下降至33%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至56%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至70%以下。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到100%。
10.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50%以上。符合要求的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到100%,儿童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引导家庭、学校等做好适龄儿童性健康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全力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加大对农牧区儿童健康事业投入力度,落实妇幼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任务,加强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重点进行母乳喂养、心理行为发育、常见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建设统一的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2.加强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和儿童医院为重点,统筹规划和设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促进儿童医疗服务均等化。完善儿童三级诊疗服务网络,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建设,持续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儿科转岗医师培训,省、市、县三级均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0.75名、床位增至2.6张。健全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保健人员。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专业技能。
3.加强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大力开展儿童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在家庭、学校、社区、幼儿园、托育机构,开展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膳食、合理用药、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儿童健康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制止儿童酗酒和吸烟(含电子烟),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强化医疗机构产儿科医生产前、产时及产后密切合作,大力推广新生儿安全与保健适宜技术。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做到疾病的早发现、早处理、早就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市、县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能力建设,完善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转诊网络。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宣传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减少环境危险因素对健康孕育的影响。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孕前保健,逐步开展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母胎医学发展,扩大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病种范围,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广和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落实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平。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扩大0—6岁儿童听力、视力等残疾筛查地区覆盖面,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按标准配备校医和必要保健设备,提高常见病与传染病预防保健能力。加强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肺炎、腹泻、贫血、哮喘、心理行为问题等为重点,推广早筛、早诊、早干预的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和综合管理适宜技术。加强儿童口腔疾病防治,开展儿童口腔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窝沟封闭等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工作,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加强儿童新发传染病管理及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切实减轻患儿家庭负担。加强罕见病管理,加强中西医协作,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
8.规范开展免疫接种服务。规范实施儿童免疫规划,逐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维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对疫苗质量、冷链储运、免疫规划制度落实、预防接种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规定。
9.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科学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规范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健全工作规范和标准。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积极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均等化,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牧区、进社区、进家庭,探索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农牧区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模式。
10.促进儿童营养改善。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指导,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加强医疗保健人员和儿童养护人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和技能,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巩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成果,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强化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严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膳食管理,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加强对家长儿童科学膳食知识的宣传培训,培养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控制膳食中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完善食品标签体系。
11.加强儿童近视防控。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眼保健服务,加大儿童近视防控知识宣传力度,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教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引导孩子不在卧床、光线不良等情况下看书或视屏。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
12.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保障儿童每天累计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加强适宜儿童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服务体系,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鼓励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家庭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睡眠时间。
13.做好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积极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学校、幼儿园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水平,中小学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培养儿童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关注和满足留守、困境儿童心理发展需要。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儿童及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完善与儿童心理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14.加强儿童性健康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健康教育纳入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和课程质量监测体系,严格按时安排,提高教学效果。家长根据儿童发育阶段特点重视和开展对孩子的性健康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推广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
2.排查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等,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减少儿童跌倒、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5.儿童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6.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7.预防和制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8.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减少、妥善处置学生欺凌。
9.加强儿童网络保护。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对涉及儿童的网络有害信息、隐私泄露、网络暴力与欺凌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10.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创建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采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安全环境。持续开展安全教育进校园、进班级、进课堂、进实验室、进家庭,加强和普及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帮助儿童及看护人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等教育活动。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体系。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提高各部门伤害防控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加强灾害风险防范,对社区、学校、医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开展全面、系统的灾害事故隐患排查,强化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为儿童的安全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3.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制定落实预防儿童溺水防控措施,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牧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在相关水利工程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巡视巡查,及时劝导、制止在水域管理范围内游泳、垂钓、戏水。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水库、堤防、水闸等存在溺水危险的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围栏。加强学校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家长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
4.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加强儿童道路交通伤害预防措施。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和安全头盔,推广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使用反光标识,完善儿童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对生产及销售的监管。加强道路安全管理,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
5.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烧烫伤、中毒等伤害。预防儿童跌倒,及时清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预防儿童烧烫伤,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电子电器产品,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电子电器用品。预防儿童中毒,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常见毒物的识别及保管能力。
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对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预防儿童被动物咬伤,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6.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辅助食品以及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加大婴幼儿乳粉产品抽检监测及处罚力度,有效防控婴幼儿食品安全。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7.保障儿童用品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儿童用品、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安全警示标识。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落实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对因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采集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加强游戏游乐等特种设备的监管,保障设备使用的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游艺游乐设施等设备。学校、幼儿园、社区普遍开展儿童用品安全、产品安全使用等主题教育活动。
8.预防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深化儿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建立防控儿童暴力伤害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各级儿童保护工作平台,落实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机制。有关组织及人员履行侵害儿童案件强制报告义务,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加强儿童网络保护。落实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家庭、学校引导和保障儿童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网络素养和自我保护技能。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综合防治儿童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针对儿童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督促相关企业和平台实施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认真落实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措施。
11.提高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家长、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推进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配备儿童伤害急救设备设施,提高儿童医学救治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2.完善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统计监测机制。建立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统计监测系统。通过家庭、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并建立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分析、情况评估、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3%左右。
3.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不低于97%。
4.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3%左右。
5.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根本保障,义务教育残疾儿童毛入学率达到96%以上。
6.推进儿童科学素质培育工作,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7.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8.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9.发挥校外教育实践基地育人功能,提升育人成效。
10.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引领儿童坚定理想信念,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智育水平,培养认知能力,刻苦学习知识,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改进美育教学,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
2.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红色基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良好品德行为习惯养成融入教育各方面、贯穿教育全过程,培育儿童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完善德育工作体系,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创新德育工作形式,统筹德育资源,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育人作用,构建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3.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健全保证财政性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依法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预算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让教育资源惠及所有家庭和儿童。
4.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科学规划中小学课程,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完善教材编写、修订、审查、选用、退出机制。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加强教学管理,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加快学校信息化建设,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管理的能力水平,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
5.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推动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落实以县级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财政经费投入长效机制,不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合理确定办园成本分担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将学前教育纳入学生资助补助体系。优化幼儿园布局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重点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街道、村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加强幼儿园管理,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提高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6.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县城学校建设。统一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师编制、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发挥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作用,落实工作措施,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和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公民同招”。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责任,大力提升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保障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7.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新课程新教材,优化教学方式,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稳步开展特色高中建设。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放宽中职招生年龄和地域限制,鼓励通过学分制、弹性学制和非全日制等方式完成中职教育。继续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8.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推进适龄残疾儿童教育全覆盖。推进融合教育,以职业教育为重点,提高残疾儿童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和流动人口子女异地升学考试制度,健全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政策。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9.提升儿童科学素质。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中小学教育全链条,加强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提升基础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水平。引导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和科技竞赛,培养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的探究能力。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向农牧区倾斜力度。建立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学校、社会和家庭协同育人,注重利用科技馆、博物馆、少儿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各类学习实践体验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教育质量和儿童科学素质检测评估。
10.建立健全科学教育评价制度体系。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估指南,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破除唯分数、唯升学等错误导向。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机制。
11.开展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设。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改善师生办公、学习场所照明条件,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食堂条件和学生寄宿条件。利用校训校规、校史和重要节点等,丰富和培育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12.发挥校外教育育人功能。发挥校外教育体验性、实践性、多样性、趣味性优势,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美育、劳动等实践活动。加强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统筹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校外育人资源,促进城乡、区域校外教育均衡发展,增强公益性,扩大儿童参与面。引导家长合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鼓励儿童自主选择教育内容。
13.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中小学、幼儿园加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中小学校、幼儿园定期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以学校为主体的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支持儿童参加社会实践,帮助儿童深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培养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建设,引领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办法,切实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加强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基本功。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
2.扩大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之间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公平满足。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构建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加快建设普惠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
6.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8.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建设标准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9.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并有效运行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
10.突发应急事件和自然灾害受灾儿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1.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12.培育发展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提升儿童生活质量。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农牧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提高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方式执行。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儿童应保尽保,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医保筹资结构,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鼓励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深入推进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各级财政、家庭的费用分摊机制,逐步建立根据物价水平动态调整补助标准的机制。加强3—5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探索实施农牧区在园幼儿营养改善计划,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发展普惠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强化政策和资金引领,加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整合社区综合资源,打造环境安全、设施齐全、服务专业的15分钟社区托育服务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6.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强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法规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提升收养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收养工作高质量发展。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合理化布局,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儿童医疗康复保障体系,为各类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康复训练、手术等康复服务。落实国家关于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救尽救,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效率和质量水平。推进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高致残性特殊病、罕见病的相关救助。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加强街面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落实街面巡查和护送救助职责。救助管理或相关机构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儿童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依法严惩恶意弃养等情形的监护人,探索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强化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儿童友好的职工福利制度和企业文化。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10.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区融入。
11.提高儿童之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巩固提高儿童之家建设覆盖率。完善儿童之家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发挥村(居)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保证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2.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基层儿童保护机制。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开通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13.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解决突发应急事件和自然灾害受灾儿童临时安全住所,确保受灾儿童得到妥善安置。加大对重灾地区受灾儿童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确保灾害救助全覆盖。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方面充分考虑儿童特殊需求,制定儿童防护用品标准,将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纳入应急储备目录和家庭应急保障物资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4.提升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推进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推进儿童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转型和优化提质,为临时监护情形儿童、社会散居孤儿、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提供服务。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标准。每个县级至少有1家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儿童社会工作者。进一步落实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各项职责,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
15.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大财政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更多儿童保护与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优先购买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的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服务。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扶持农牧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资源向农牧区倾斜,支持引进外省相关社会组织到我省农牧区开展服务。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6.加强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指导服务能力。85%的城镇社区和65%的村牧委会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7.逐步推动支持家庭养育儿童的法规政策体系的形成。
8.不断提升家庭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视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将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使儿童开拓视野、认识社会。引导儿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做事。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的个性特点,发挥儿童主观能动性,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合理安排儿童在家庭中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处理儿童自身和家庭事务时,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安全、适宜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体、心理、情感、社会性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指导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委会等多种方式,学习家庭教育知识,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进家庭学校共同育人。禁止对儿童殴打、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指导、支持和分类保障。
4.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发挥父母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育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推出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家长身体力行,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儿童主动践行和传承良好家风。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增进情感,提升互信。鼓励和支持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及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分年龄段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完善社区儿童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
6.推动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发挥家庭教育在价值引导、道德教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提供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村(社区)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结合职责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图书馆(室)、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活动。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引导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行业认证体系,开展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逐步培养和引入专业化的指导服务力量,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指导服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基本满足普惠性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需求。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规章政策。建立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全面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分类救助体系,把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完善家庭政策的优先领域。探索通过税收减免、社保补助等方式减轻家庭服务类企业成本,促进家庭服务业提质扩容。推动将更多家庭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健全社区服务,发展社区照料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
9.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学会、研究会等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调查研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理念纳入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各方面,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
2.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
3.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游戏、广告、图书、影视及其他新兴传媒中不良信息的影响,努力提升儿童媒介素养。
4.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
5.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6.增加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以上,基本普及农村卫生厕所。
8.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普及和践行儿童优先理念。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践行儿童优先理念、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配置公共资源、部署开展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把为儿童提供更多安全、友好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
2.为儿童提供丰富多样、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面向儿童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文化产品。深化网上德育活动,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思想道德教育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鼓励创作生产和传播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培育儿童文化品牌。相关社会组织和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为儿童参与文化艺术活动提供支持。各级公共图书馆(室)开设儿童阅览区。
3.加强出版物和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深化“扫黄打非”工作,大力扫除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文化旅游经营场所的监管,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等。严格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加强研判审查,集中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及传播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严格查处违规接纳儿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压实平台责任,指导平台对销售儿童用品经营者资格的审核,落实亮照亮证经营。加大违法行为监测检查,持续开展婴幼儿用品、学生用品监测,及时排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儿童权益保护力度,针对网络销售儿童产品可能存在的产品风险,适时发布消费警示。加大对全省广播电视、报刊、图书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涉及导向问题、影响儿童身心健康敏感性问题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违法广告,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和安全,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学习交流的能力,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提升网络信息化水平,为农牧区儿童、困境儿童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尊重儿童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注重培养和增强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时,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7.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儿童提供文体娱乐活动场所。鼓励条件成熟的社区创建理念友好、政策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社区。在条件具备的街道社区建立少先队活动组织。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并逐步推广。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和规范各类爱国主义、党史国史、民族团结进步等教育基地建设,注重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等各类场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大对农牧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加强和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
9.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牧区水源污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优化农牧区供水工程布局,开展农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农牧区供水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群众饮水安全水平,更好满足农牧区居民改厕、洗涤、环境卫生等用水需求。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力争到2030年农村居民基本都能用上卫生厕所。
10.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省情教育,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省内生态文明教育基地、中小学环境社会实践基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持之以恒开展社会化环境教育,加强环保科普宣传,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的观念。
11.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制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优先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丰富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等应急储备目录。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员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风险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措施,将灾害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健全完善儿童保护地方性法规。
2.加强儿童权益保障的执法工作。
3.完善儿童司法保护制度,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儿童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依法保障儿童民事权益。
6.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法律,进一步健全完善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法规规章政策。适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将儿童保护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监督检查和法治督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加大保障儿童权益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儿童保护责任。加大针对儿童保护重点问题的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儿童保护跨部门综合执法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的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强制辩护、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对影响其生活、健康、成长、发展等方面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采取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落实未成年服刑人员与成年服刑人员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加大儿童保护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和热线平台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和措施。建立儿童法律服务协作机制,加强儿童法律服务团队建设,充分了解儿童的法律诉求,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全力做好儿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严格落实法律援助告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有效保护儿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儿童保护的法治宣传。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儿童法治教育,各级各类学校普遍配齐配强法治副校长、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开设法治教育课程,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儿童法治素养。引导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儿童案件。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7.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开展涉及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的权利。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权。依法保护儿童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8.完善落实儿童监护制度。全面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加强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切实做好儿童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加强监护干预,及时制止和纠正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依法依规对监护人予以训诫、教育、惩处,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法恢复监护人资格。落实国家监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儿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依法妥善安置由国家长期监护的儿童。发挥社会组织在监护支持中的作用。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明确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禁止性条款,加强对企业、网络平台等吸纳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监督管理,依法严惩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建立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排查机制。探索建立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从业资格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育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严惩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儿童卖淫犯罪。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二次伤害”。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案件,迅速调查、立案和转处。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督促监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保护儿童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有需要的儿童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2.依法打击拐卖儿童、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反拐长效机制。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识别机制,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亲子鉴定意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严厉打击以民间送养为名义的网络黑灰产业,妥善安置自生自卖类案件被解救儿童。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实施儿童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儿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3.依法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儿童违法犯罪的分析研判处置,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对儿童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或持有涉及儿童的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儿童,利用网络买卖、非法收养儿童,利用网络欺凌儿童、侵害儿童隐私和个人信息,利用网络诱骗儿童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4.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注重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采取干预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提升教育矫治质量,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加强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及司法保护。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及市级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市、县级儿童发展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三)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四)健全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协调议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级妇儿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目标设定并实施相关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依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精神,每五年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规划实施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重点支持农牧区儿童发展,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六)创新实施规划的途径和方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加强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障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分析问题,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和儿童工作规律,促进成果转化,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大力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加大儿童发展中重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统计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各级妇儿工委建立完善规划统计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向同级统计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报送年度、中期和终期统计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任务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规划的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各级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制定科学规范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加强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统计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总牵头,负责组织领导统计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统计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统计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的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统计监测报告。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的分性别分年龄数据统计监测、撰写自评报告等工作。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的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参加就儿童权益保障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的专项调查和评估,结果可作为规划评估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的统计监测评估工作。要划拨统计监测评估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统计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发挥部门作用,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纳入省级和部门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制度,推进儿童发展和分年龄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省、市、县级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统计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统计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统计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统计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加强统计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建立统计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运用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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