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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德府办发[2010]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德惠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和长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德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德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德府办发[2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和长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德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食药监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牧业局、水利局、发改局、盐务局、林业局、粮食局、公安局、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广电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包括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二)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德惠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长春市食安委办公室报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通报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食药监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3、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质量技术鉴定等工作;

  5、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市牧业局(肉管办)负责组织对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发改局负责依法开展酒类商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市盐务局负责依法开展食用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开展野生类动物、植物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市粮食局负责依法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1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部门,调查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5、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16、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7、市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市政府进行污染处置工作;

  18、市建设局负责与卫生部门共同开展城市供水管网、二次供水、工地食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9、市广电局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工作。

  (四)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由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8、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在指挥部的指导下,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四、事故报告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收集、掌握食品安全的有关动态信息,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及时分析和公布对公众健康存在危害的安全隐患。市食安委办公室会同市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畜牧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与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办公室、长春市食安委办公室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二)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就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第一救援力量,市综合性医疗机构为第二应急救援力量,负责实施医疗救护。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畜牧等部门分别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六、应急救援程序

  (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应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根据工作职责,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三)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有关职能部门对可疑有毒有害食品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指挥部报告调查结果。

  (四)市公安局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治安,保障道路畅通。

  (五)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集救援物资,做好解决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以及事故受害人家属的安抚工作。

  (六)公安部门对事故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七)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现场救援的决定。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我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品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送本级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八、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安全健康消费。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本预案由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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