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年全州酒类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延州政电[2003]12号)
每次集中检查前10天由各县(市)对本地酒类产销企业进行自查;后5天,州酒类市场联合检查组将到各县(市)进行抽查和督查。具体检查方式:一是听取各县(市)酒类专卖管理工作和市场检查情况的汇报;二是对各县(市)酒类市场进行抽查,进行综合评议。
发布单位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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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延州政电[2003]12号 |
发布日期 | 2003-03-2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暂无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国经贸易〔2003〕67号)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我州酒类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活动,整顿和规范酒类产销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州经济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继续开展酒类市场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共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
第二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
第三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
第四阶段:2004年1月15日至1月30日。
二、检查方式
每次集中检查前10天由各县(市)对本地酒类产销企业进行自查;后5天,州酒类市场联合检查组将到各县(市)进行抽查和督查。具体检查方式:一是听取各县(市)酒类专卖管理工作和市场检查情况的汇报;二是对各县(市)酒类市场进行抽查,进行综合评议。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酒类案件卷宗是否规范,是否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二)酒类产销经营者是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是否持《酒类许可证》经营酒类商品,有无超范围经营现象;
(三)外进酒是否报验贴标,有无假标现象;
(四)其他违反《条例》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全州酒类市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州酒类市场联合检查组由州酒类专卖管理局牵头,州工商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各抽调相关执法人员参加,对全州酒类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可参照州里格局,成立相应的酒类市场联合检查组,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地的酒类市场检查工作。
(二)加大检查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全面检查酒类市场;要以检查“三证一标一费”(三证: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一标:外进酒准销标识;一费:酒类专卖管理费)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加强酒类市场的经常性检查。各稽查大队和市场管理科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和各类餐饮、娱乐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按《条例》和《细则》有关要求,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行政执法。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执法规则》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违章、违法行为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立案、结案和出具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罚没款一律存入统一帐户,上缴财政。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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