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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暨冬春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特殊重视冬春季特别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继续巩固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成果,针对冬春季特别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和重点对象、重点领域的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追究,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1〕5号
发布日期 2011-01-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冬春季特别是春节期间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期。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节日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冬春季特别是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特殊重视冬春季特别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继续巩固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成果,针对冬春季特别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和重点对象、重点领域的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追究,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明确职责,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检查

  农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初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初级农 (水)产品供给安全;质监部门要突出抓好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从事食品加工的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工商部门要加大节日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不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饭店、集体食堂、用餐配送等饮食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旅游景区的餐饮消费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的监管工作,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假酒、劣酒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屠宰厂及非法屠宰点加工病死、病害畜禽及为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畜牧部门要加大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的检验检疫,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禁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各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全面调度、督查督办,了解掌握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节日食品安全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开展节日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增强企业自律行为,提升管理水平。特别要重视对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值班,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节日值班,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有效应对,按照 《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上报,果断处置。对因延误报告或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春节前,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节日食品市场进行抽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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