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莆政办〔2009〕17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莆
发布单位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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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莆政办〔2009〕175号 |
发布日期 | 2009-11-2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112号),现将《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为规范我市生猪产品流通秩序,认真做好全市生猪产品质量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11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协调配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的重点和任务
对全市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
(一)完善生猪产品准入制度。严禁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消费领域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促进猪肉市场安全有序流通。
1.在荔城区、城厢区所在城市建城区范围内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二星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出场的产品。
2.其它县(区、管委会)所在城市建城区范围内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一星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出场的产品。
3.鲜肉需求量小、边远的乡(镇)所在地可以设立仅限于向本乡镇区域供应牲畜产品的屠宰点。
(二)实施生猪产品挂牌经营制度。1.凡肉品销售点(包括经营摊位、经营门店和超市专柜)必须在经营地点显著位置悬挂公示标牌。公示标牌的内容包括“销售点经营者姓名”、“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生猪产品当日检测信息”。2.各定点屠宰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销售“挂钩制度”,建立肉品销售台账,完善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生猪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检验验讫章”(简称“两证两章”,下同)出场上市销售。3.肉品销售点和经营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公示牌内容,对停止经营肉品的销售点要及时收回公示标牌。
(三)建立生猪产品市场检验制度。1.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品牌直销店的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总责。2.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必须确保市场交易的生猪产品是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3.市场要建立场内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信息追溯。对场内经营者当日入市销售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如实录入经营者摊位编号、生猪产品的名称、数量(头数)、重量、检疫证号码,定点屠宰场(点),生产地等信息。4、对市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车辆消毒证;且运输生猪产品符合《生猪屠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机构
成立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和市经贸委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业务科长组成。设立莆田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查工作小组,由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主任组成。各县(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专职严抓猪肉安全监管工作。
四、监管部门职责
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和整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群策群力,齐心协力解决存在问题。
1.市委政法委积极支持各相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在生猪及肉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
2.市经贸委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日常屠宰执法的牵头工作,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放心肉”体系建设,并对屠宰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现有屠宰场清理整顿工作, 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场。
(1)初审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由各县(区、管委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场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请市经贸委定点办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上报材料(见闽经贸市场[2009]13号通知)由各县(区、管委会)经贸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2)审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市经贸委对县(区、管委会)初审申报的场点进行检查,形成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市经贸委上报市人民政府换发全国统一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收回原牌证并予以销毁;不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我市城市建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设立星级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的审批。
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出场肉品检验合格,严防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猪肉出场。配合农业部门严把生猪入场关,严防检疫不合格猪肉出场。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在农业部门的配合下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要主动组织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力度,对经常发生私宰的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要加强巡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场和窝点,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每个月至少要组织联合屠宰执法检查2次。每半月须向市经贸委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市农业局负责生猪养殖、屠宰检疫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市农业局行政执法支队服从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严厉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好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扩散。负责县(区、管委会)、乡镇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点)的生猪检疫工作。
4.市工商局负责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严防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销售。负责督促业主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把好肉品上市关,生猪产品凭“两证两章”上市销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检查市场、超市、零售摊点的肉品检疫检验印章和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有无肉品销售信誉票据。
5.市质监局负责猪肉制品加工环节的整治。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肉品生产加工单位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制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6.市卫生局负责生猪产品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加强对集体食堂、酒店等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使用生猪产品单位从定点屠宰场(点)采购生猪产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帐制度。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肉品生产加工单位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制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场,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做好综合监管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履行食安办职能。
8.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生猪产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把好生猪产品进口关,对进口生猪产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9.市教育局要督促全市所有学校使用生猪产品必须从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采购生猪产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帐制度。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肉品生产加工学校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制品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0.市财政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解决定点屠宰管理、生猪产品安全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对此次清理整顿中关闭不再保留的原生猪定点屠宰场给予适当补助;对定点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并积极协助业主向上级争取各项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工作,积极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取缔,确保本辖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城厢区作为全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试点,要先行先试,先行在全区开展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起带头示范作用。
(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发挥专项整治的联动效应。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实施意见的目标,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于跨部门、跨区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联合执法。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整治工作氛围。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揭露并曝光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同时要大力宣传一批按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要求,实行肉品生产、加工、销售全程质量监控的好企业、好品牌,形成生产安全肉品、销售安全肉品、使用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整治步骤和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月下旬)。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月10日)。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重点任务、工作进度、工作要求对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月1月11日至2010年1月20日)。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月21日至1月28日)。各县(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监管督查小组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回访,2010年1月28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管委会)必须每周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查工作小组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为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每周报送给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机关1号楼546室市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电话:2289786,传真:2292391,E-mail:ptdd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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