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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德办函〔2007〕16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办函〔2007〕167号
发布日期 2007-08-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体系和追溯体系,建立覆盖全市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产品质量方面: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食品安全方面: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全过程监管链条。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关停一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厂点,吊销(撤销)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资格),曝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直至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整治内容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投入品放心区,基本解决初级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物问题,农兽药残留监测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初步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全市大中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由市农业局牵头)
 
  (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产品质量: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违法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证后监管和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到2007年底,对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使获证产品的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食品安全: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建立农村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限区域销售小作坊食品,取缔肉制品等17种高风险食品无证生产企业,基本遏止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基本解决滥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超标使用色素等问题。到2007年底,实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德阳质监局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完善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入场审查,以及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集贸市场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整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推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严厉打击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及过期变质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2007年底,县城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解决乡镇及县城小食品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由市工商局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餐饮、小型餐馆和烧烤店的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解决县城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有毒有害及违规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由市卫生局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医生、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到2007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由德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
 
  (六)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动物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出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带规定标识的生猪、牛、羊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2007年底,县城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所有市场、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由市畜牧局牵头)
 
  (七)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添加剂等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养殖基地,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抽查发现产品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不准出口,对于不合格食品坚决实施召回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漏检、夹带出口等非法行为。到2007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由市商务局牵头)
 
  三、整治重点
 
  突出重点单位:进一步加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一是突出抓好农村各类食品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品店、小餐馆、烧烤店的整治,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销售;二是加强对农村家宴、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敬(养)老院和寺庙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的监督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四是加强对蔬菜种植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基地的监管。
 
  突出重点产品:以大米、面粉及制品、畜(禽)产品、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膨化食品、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冷冻饮品、葡萄酒、白酒(液态)、啤酒、方便面、饼干17种高风险食品和药品、蔬菜、饲料、农业投入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为重点。以旌阳的调味品、广汉的方便食品和膨化食品、什邡的饮用水、绵竹的白酒、罗江的炒货食品、中江的挂面和调味品为整治重点。
 
  突出重点区域:对学校、工地、旅游景区(含宗教场所)等人群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社区(街道)、出租房等制假售假、无证生产,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和产品生产比较集中、种类较多的广汉、旌阳、中江等区域是专项整治的重点。
 
  突出重点内容:要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生产“三无”(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标准)食品,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以及集贸市场使用的未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证照生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病死猪(牛、羊)肉、注水肉,餐饮环节使用劣质食用油等作为整治的重点内容。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9月1日)。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专项整治的意义,自觉支持和积极投入到整治活动中来,形成大家重质量、人人保安全的社会氛围。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各级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规定,以及其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强化企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
 
  (二)整治检查阶段(9月2日~11月30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行动方案分工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监督。市上将组成3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将集中使用有关部门的执法车辆和各种检测设施,集中人力、技术等优势资源,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进行重点突击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市政府将根据专项整治方案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市级牵头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强调研,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好。一要明确领导责任。市政府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德阳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以及重点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一把手”亲自抓,对本地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二要加强政府目标管理。把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评议工作,并结合“环节监管、分片包干”的原则制定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三要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质量工作经费和技术检验装备的投入,把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产品质量抽查等专项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
 
  (二)协同配合,全面落实。质监、农业、畜牧、工商、卫生、商务、粮食、药监、公安等单位,特别是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特别规定》,按照职能分兵把口、协同配合、履职到位,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工作局面,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案件的协查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市政府成立3个联合执法检查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源头把关,完善标准。德阳质监局制定的《德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地方标准已下发试行,各部门也要抓紧相关标准的制订、完善和落实,清理淘汰落后标准。要建立健全存储、运输、批发、销售等环节经营管理规范及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四)受理举报,扩大监督。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为12365,设在德阳质监局,受理举报投诉,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在30分钟内将具体内容送达到相关部门,及时处理,迅速办结,限时回复,同时,兑现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积极探索,创新机制。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实行分类监管。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即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三进四图”(进村、进户、进企业,变化动态图、行业分布图、责任落实图、安全警示图)、“两书一报告”(责任书、承诺书、质量情况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坚决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要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并及时训诫,及时查处和吊销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沟通信息,加强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宣传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和食品放心社区,引导群众消费;宣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和市级牵头部门要将行动进展情况、案件查办情况报告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至少报一次,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通报。
 
  附件:1.德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检查组及执法人员名单
 
  2.联合执法检查组工作要求
 
  附件1
 
  德阳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执法检查组及执法人员名单
 
  第一组:
 
  组长单位:德阳质监局
 
  组  长:杨经明(德阳质监局局长)
 
  成  员: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
 
  督查区域:广汉、绵竹
 
  第二组:
 
  组长单位:市工商局
 
  组  长:曹长芒(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市农业局、德阳质监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
 
  督查区域:旌阳、罗江
 
  第三组:
 
  组长单位:市药监局
 
  组  长:肖业强(市药监局局长)
 
  成  员: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德阳质监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
 
  督查区域:中江、什邡
 
  附件2
 
  联合执法检查组工作方案
 
  一、检查时间
 
  分四次联合对各县(市、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第一次:9月16日—20日,3个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4天时间统一行动;第二次:10月8日—12日;第三次:11月2日—4日:第四次:11月25日—11月30日。各组到每个县(市、区)的检查时间不少于2天。
 
  二、组织实施
 
  各联合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统筹协调,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联络,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车辆由组长单位协调安排。
 
  三、检查对象
 
  每个联合执法检查组要检查划定区域内至少3—5个乡(镇)政府、2个以上质量监管部门、10个以上企业、20种以上产品、2个以上超市、2个以上餐饮单位。
 
  四、检查内容
 
  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传达学习贯彻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情况,领导机构建立情况和政府、部门、企业三方责任制落实情况,产品质量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情况,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质量安全投入和资金落实情况。
 
  二是政府及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督查通报制度、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机制、违法企业记录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建立情况,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三是加大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包装、运输、仓储等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生产加工企业是否设有独立于生产之外的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机构、检验机构,质量安全、卫生保洁管理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是否制定并实施了各类人员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计划;是否有原材料进厂、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出厂等重要工序的生产记录;是否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质量问题。
 
  四是对消费者、群众进行调查,是否遭遇过假冒伪劣,对当地的产品质量状况是否满意。
 
  五、检查方式
 
  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一是市、县相结合,两级联动,交叉检查。二是督查与执法相结合。三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实地抽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以实地抽查为主。四是严厉打击与强化服务相结合。要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要求,加大对大企业大集团、品牌企业的扶持保护力度;对标识标签不明等一般性违法企业,要以教育、整改为主;对恶意制假售假、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理;要下大力气狠抓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重大食品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抓紧审理判决,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各联合执法检查小组每两天要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至少有一次汇总整治情况,并及时报市政府及相关领导。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交换意见,书面提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同时,要于12月3日前将4次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纪律
 
各县(市、区)政府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接待、安排检查组的食宿。检查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检查组应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工作中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企业的礼品和礼金,严禁接受被检查单位和企业的吃请,不得在被检查单位和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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