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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乌政办[2007]14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商务部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6〕194号)精神,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现就我市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43号
发布日期 2007-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6〕194号)精神,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现就我市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食品安全事故明显降低,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2006年全市食品放心工程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推向深入。通过五年(2007年—2011年)的努力,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基本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全民宣传教育网络。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害有毒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食品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食品消费四个环节上加强日常监管。将监管的重点和中心下移,加强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饮食摊点、小餐馆、学校及周围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
 
  四、预期目标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预期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抓手作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对各区(县)、各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和综合评价,督察督办、综合评价情况报送市政府并通报给各区(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确保食品放心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取得实效。
 
  主要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区(县)、各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督促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重点品种整治效果;组织专家组对食品放心工程作出综合评价;负责向市政府汇报阶段性食品放心工程进展情况,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市食品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定期报送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农牧部门。
 
  预期目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率有明显下降,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逐年降低,畜产品兽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到95%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发展健康养殖业,积极推行健康养殖方式,加强饲料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充分了解国际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生产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产业开发,不断提升我市特色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主要工作任务:
 
  1.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力度,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植行为;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整治农药、化肥及种子市场,净化我市农资市场环境,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2.加强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创建生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一是加强产地环境管理。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的调查和监测评估。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管理 ,每年开展一次农业环境质量监管的专项治理行动;二是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农药经销进行入市检测合格登记;加强对农民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规范其用药、施肥行为,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改进病虫综合防治技术,科学合理施肥,降低有害物质残留量;三是进一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建设、产品认证和产业开发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创建我市的农产品品牌。
 
  3.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大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不断扩大检测范围和检测品种,检测结果可以在局部地区进行公示、告诫;二是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工作,力争在各区(县)主要农贸市场推行蔬菜质量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三是加强对畜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以及水产品氯霉素等药物残留的检测力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预期目标:加强食品源头监管;严格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区域性责任制和防范监管体系,加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小作坊整顿力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基本消除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使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和全市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坚决取缔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非法小作坊,全面消除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全市的小麦粉等15类食品、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具备必备条件的生产企业,五年内力争90%取得生产许可证。
 
  主要工作任务: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严厉查处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类和儿童食品等12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小麦粉、肉制品等28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制假劣迹的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执法制度、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预期目标:切实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在流通环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承诺制;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食品的行为,取缔“三五”食品,净化食品市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
 
  主要工作任务:
 
  1.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一是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特别要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行为;二是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开展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自查自纠等自律制度,提高食品经营者信用意识;三是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为重点,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特别要把月饼市场专项检查和奶制品的专项检查作为重中之重,确保节日消费和重点食品消费安全。
 
  2.加大清理经营主体资格力度,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要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3.加大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退市行为。一是严把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在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的同时,开展创建放心食品店、放心食品市场、放心消费城市等活动,多形式多途径完善食品市场准入体系,把不合格食品堵在市场之外;二是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坚持日常监测与快速检测相结合,按规定及时发布真实可靠的监测信息,正确引导和警示消费。三是加强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4.加大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力度,严格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等违法案件,净化市场环境,营造放心消费氛围。
 
  (五)商务部门。
 
  预期目标: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体系建设,努力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引导绿色生产,保证优质粮油、食盐、肉类、酒类等商品市场供应。逐步规范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严把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关,保证肉品质量稳步提高,杜绝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其中: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牛羊和禽类定点屠宰率达到85%以上,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市级以上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县级以上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75%以上,防止来历不明的酒类商品和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主要工作任务:
 
  1.认真贯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和经销商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五项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2.加强各畜禽定点屠宰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各畜禽屠宰企业的加工工艺、操作规程及肉品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屠宰加工、检验,加强对进场畜禽数量、来源、检疫证明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实。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场(点),做到“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病害肉强制实行“无害化”处理。
 
  3.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保证全市粮食安全,确保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在陈化粮销售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全程监控,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严厉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交易行为。
 
  4.加强食用盐管理。重点加强质量管理,深入开展质量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农村食盐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构筑农村食盐市场安全屏障。严厉打击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的违法行为。
 
  5.加大酒类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净化酒类市场。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采用专项检查、联合检查、重大节日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市场稽查力度。对零售环节的集贸市场、餐馆、饭店、小卖部等进行重点检查,维护酒类市场的流通秩序。
 
  (六)卫生部门。
 
  预期目标: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使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知情消费,合理消费,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力争大、中型餐饮业,高等学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达到90%以上。
 
  主要工作任务: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餐饮业及商场超市进行巡回性日常监督,每个企业不少于4次/年。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开展以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和日常消费食品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加强对食品索证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和食物中毒事件,加大卫生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手段,完成餐饮业、大型食品经营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工作,把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加软硬件投入和卫生条件改造,提高自身管理能力。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广泛发动社会积极参与,定期公布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信息。对B、C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其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3.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提高预警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检规定》,对熟食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粮食、饮用水、植物油、糕点、包装材料、餐具等22个品种进行采样检测。除《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规定抽检的品种外,还要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食品问题,如火锅底料等进行不定期的采样检测。及时对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和分析,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问题,特别是普遍性、严重性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规避消费者消费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4.加强节庆及展会活动的食品卫生保障工作,防止和杜绝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加强不同种类食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并吊销卫生许可证。制定《乌鲁木齐市中小餐饮业卫生管理规范》,指导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对中、小餐饮业进行专项整治,取缔无证餐饮经营企业,联合相关部门对“地沟油”进行专项整治。
 
  6.加强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向社会公告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保健食品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行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动态监管。对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流通领域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等3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进行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生产经营行为。
 
  7.加强对酱腌菜、冷冻饮品、熟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的情况进行专项整治。
 
  (七)其他相关部门。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捣毁制假窝点,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环境污染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财政部门要保障食品日常监管执法的经费支持。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各环节的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抓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将食品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健康课程授课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形成科学、安全、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市新闻办要做好食品放心工程的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时限自2007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我市将利用五年的时间,逐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每年的1月1日-2月底)。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做出具体安排,与相关单位签定责任状,明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责任、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措施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每年的3月1日-11月15日)。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完成当年的预期目标。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食品放心工程联合督察组进行督查,并将督察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每年的11月16日-12月底)。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目标任务分解,结合《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同时将本区域、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品药品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综合评价方案,对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认识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到抓好食品放心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纳入重要日程,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切实保证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舆论宣传,动员社会参与。
 
  1.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
 
  2.各监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正面宣传近年来食品市场整顿的成效,有重点地宣传一些名牌企业,增强人民群众消费的信心。
 
  (三)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
 
  加强督查督办是实施好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这项工作,要把往年工作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群众反映集中的区域或问题以及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列为每年督查督办的重点。同时还要做好明查暗访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放心工程信息报送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和各区 (县)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每月定期将本部门、本区域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主要活动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故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要事项应于事发当日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等信息。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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