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中卫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全市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全市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
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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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07-09-2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全市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诚信、法制、健康、规范的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为目标,认真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严格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坚决制止假冒伪劣酒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身心健康,竭力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全市酒类流通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及职责 从10月8日开始,凡在中卫市境内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必须在60日内在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市旅游和商务局负责办理中卫市城区内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中宁、海原两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的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市、县商务部门落实酒类生产、销售《随附单》制度,受理、查处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9月15-10月7日)
1、召开中卫市酒类流通管理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2、在《中卫日报》、中卫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布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时限、程序、要求、办公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宜。
3.组织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街头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材料,向市民发放《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告》等宣传材料。
4.利用适当的载体张贴《公告》,悬挂条幅、横幅,加大宣传力度。
(二)申报受理登记阶段(10月8日—11月30日) 凡是从事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的经营者(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必须按以下程序到辖区内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1、填写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向商务部门领取《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2、酒类经营者向商务部门报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复印件;
(2)由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销进口酒类商品的,要出具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4)受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审查并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商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正、副本),加盖受理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5)备案登记证损坏或遗失的,经营者应向商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备案登记证上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电子登记档案,并定期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或向社会公布。
(7)备案登记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酒类经营者应在失效后30日内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正、副本)交回商务部门。 (8)《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其内容主要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以及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价格、产地、生产批号或日期、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内容,《酒类流通随附单》应填写真实、完整、清楚,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三)执法检查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由各级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全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执法检查,受理并查处本辖区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中卫市酒类流通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集中整顿和治理,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强化职能、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制定措施入手,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酒类流通管理纳入商务工作体系,周密部署,落实任务,精心实施,强力推进。设立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和商务局局长兼任,负责酒类流通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认真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配合搞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与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负责全市的酒类流通政策法规、备案登记和专项整治新闻报道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工作,牵头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各镇(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各酒类生产和批发企业,卫生部门负责各餐饮场所,文化部门负责各娱乐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商场、超市的酒类流通法规、备案登记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各成员单位要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核心内容、登记的有关条款和实施要求的角度出发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使酒类经营者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主体,提高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消费者自觉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商品,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要主动、如实、完整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督促酒类零售商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要求酒类经营者妥善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建立购销台账,做到单账相符,与《酒类流通随附单》、售货单位的留存联、随货同行联、存根联配套,保存3年。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酒类流通随附单》,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以商务、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监、物价、文体、财政、地国税、公安、新闻等单位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互通工作信息。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信息工作,建立部门联系、上下级互通信息的工作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态势,共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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