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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05〕3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精神,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人民饮食放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滨政办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精神,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人民饮食放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1.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费投入,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解决人员和办公条件问题。

  3.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通过逐级签定责任书,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自我激励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监管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1.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建立协调单位联络员制度。

  2.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监管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事故处理、综合评价、信息发布等工作制度。

  3.不断丰富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的内容和手段,整合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三、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制定食品放心工程规划,并抓好落实。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做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季报工作。

  2.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紧紧围绕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重点区域(农村市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和重点市场(食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整治。根据节假日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节假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3.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对各种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回声,案案有落实;提高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

  四、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对本地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确定试点乡镇,制定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宣传培训,选择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开展工作,建立企业经营档案和信用档案。通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综合监管水平和食品行业信誉。

  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管理,确定信息评估和信息发布程序。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工作,落实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政府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

  2.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准确把握形势,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3.加快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实现执法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确保食品安全“无缝隙、全覆盖”监管。4.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队伍素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适时组织专题报道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曝光,宣传优质产品和优秀企业。

  2.以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宣传为重点,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强化考核与奖惩

  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考核。考核时采取听汇报、查现场、看资料、发问卷等多种形式,分别按照县(区)、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进行打分。每年的考核细则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和年度责任书内容制定下发。

  考核结果与评价政府、部门业绩相结合,与评先树优相结合。对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贻误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领导责任。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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