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987)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
近日,总局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认定“在啤酒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近日,总局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认定“在啤酒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2]987 |
发布日期 | 2012-10-26 | 生效日期 | 2012-10-2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jlqi.gov.cn/index/infoDetail21.jsp?IDS=2187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总局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认定“在啤酒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原文件下载: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987)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