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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59号)【2017-12-01废止】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2〕59号
发布日期 2012-03-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已经废止 废止日期 2017-12-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食品产业是我区“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之一。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安全、稳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要严监管、保安全、促调整、抓提升、强发展,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帮助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于信息化平台的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建立政府、群众、舆论、市场四方监督评价的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使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更加规范有序,食品安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保持资质的一致性,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同时,建立销售台帐,主动收集保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标准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以及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立并有效运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和运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HACCP危害控制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MP良好卫生操作规范等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管理体系各项标准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质量管理,提高持续稳定生产安全合格食品的能力。

  (三)建立质量安全重要数据溯源系统。重要食品、敏感食品、生产销售规模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重要数据报送溯源系统,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数据报送,实现与监管部门网络互联互通。

  (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交排查报告,特别是季节性生产、间歇生产和需要进行生产转换、停产检修复产的企业,应当做好开工前风险分析预防、开工后问题排查工作,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食品质量安全指标要重点检测,自备水源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年还应向监管部门提供至少2次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配备及教育培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着力抓好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员、质量检验人员的配备,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保证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诚信守法操守。

  (六)积极参加食品质量安全社会保险。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加食品质量安全社会保险,向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促进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不断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加强证后监管。要加强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认证工作质量。要建立以网络互联索证索票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以市、县级监督抽查为基础、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为补充的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抽查体系,对食糖、米粉、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与民生关系密切、产业规模大、敏感度高的重点食品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以“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为切入点,强化标准的实施和有效运行。要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加大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总体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建立农村“一专三员”(即食品安全监管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监管队伍,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质监部门实行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加快食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行诚信动态管理和质量信用分级管理,进一步增进企业诚信意识,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倒逼机制。加强对食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经销商“黑名单”制度,强化食品经销商食品安全质量责任。食品经销商采购食品必须严格考察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保证情况,做好索证索票,确保采购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在流通环节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要严格追究经销商的责任,形成流通环节对生产环节的倒逼态势。

  四、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负总责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将食品安全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将食品安全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真正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政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基层监管体系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市、县(区)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机构职责,无质检机构的市、县(区)要尽快明确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检验职责的工作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技术检测人员。推进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建立高水平的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形成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为支撑、自治区级食品质检机构为骨干、市县级食品质检机构为基础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执法打假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区)要根据食品生产企业数量、规模、风险隐患程度和食品安全目标,制定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积极支持本区域计划实施以及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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