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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晋市监函〔2022〕117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市监函〔2022〕117号
发布日期 2022-04-27 生效日期 2022-04-27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和公民义务,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守好门、管好人,把防疫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食品安全的特殊要求落实落细。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生产、经营。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人员培训,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消除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

三、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地面、墙壁、仓库、设施设备等用具的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流通;对室内密闭空间,要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四、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健康检查、体温监测制度,并做好信息登记;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防护,按要求对手部进行清洁、消毒,在岗期间全程穿戴工作衣帽、佩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更换。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宜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

五、严格食品原料采购溯源。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原料进行生产经营;严禁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行生产经营。

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对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冷库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达到“一企一库一台账”。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要求,严格杜绝采购、销售来源不明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严禁采购、加工、使用和销售未经我省总仓管理的进口冷冻冷藏肉品。

七、严格遵循餐饮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工操作,强化对食品粗加工、烹饪、贮存、配餐供餐、食品留样等环节过程管理,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烧熟煮透。按要求做好集体用餐食品留样,承担学校、医院、方舱医院、隔离酒店等重点人群集体供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并做好记录。

八、严格网络食品交易配送过程管理。严格执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倡导使用“封签”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做好保温箱、物流车厢等工用具清洁消毒,加强配送人员体温监测,配送过程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九、严格监督检查。立足市场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在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领域全力筑牢疫情防控防线。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责任,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要点,严格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实施“人物同防”,强化人员闭环和定期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管控措施,最大程度降低“输入风险”。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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