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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粤办函〔2012〕75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47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办函〔2012〕759号
发布日期 2012-11-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212/t20121204_356949.html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47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分工:
 
  一、落实粮油肉菜奶等农产品生产责任制,稳定扩大种植面积和养殖规模,推广优质、高产技术,持续增强农产品生产能力。扶持省内产粮、产菜、产猪大县(镇)和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肉鸡养殖等畜禽养殖基地及大中城市郊区常年蔬菜生产基地、蔬菜大棚建设,以提高市场流通效率为目标优化生产布局。“十二五”期间,建设农产品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基地400个,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占农产品生产的比重提高到50%。支持符合条件的“菜篮子”生产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办理)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订单农业”形式发展直销。支持农产品收购企业发展壮大及农产品生产、储运、销售企业开展收购业务。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重点养殖场等,继续以“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实行农产品统一采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生产的农产品集中进入市场。发展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有效提升农产品产销衔接能力。(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供销社、科技厅等部门办理)
 
  三、编制全省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将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根据城乡居民人口的消费规模和便利消费需求,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社区菜市场、乡镇农贸市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公建配套、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一批非营利性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结合城乡“三旧”改造,调整优化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粮食局等部门办理)
 
  四、适当扩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适应农产品消费需求增长趋势,支持省内35家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和8家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在东西北地区建设改造具有较强辐射功能的产地型批发市场、产地仓储设施和产地集配系统;在珠三角地区城市建设改造具有较强集散功能的销地型批发市场,推动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向全链条、集群式的第三代批发市场升级,培育发展一批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全国性、区域性骨干批发市场。规划复建或就近重建因城市整治改造而拆除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粮食局等部门办理)
 
  五、在城乡规划的指导下,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加快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点的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农产品零售终端体系。新建的大型社区等综合开发项目应配套建设农产品零售市场。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部门办理)
 
  六、支持供销社、连锁零售企业等流通主体将销售终端向城乡社区延伸,以及邮政企业利用邮政现有网点经营农产品零售及配送业务,打造满足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需求的“一刻钟”生活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供销社、邮政管理局、物价局等部门办理)
 
  七、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切实提高农家店统一配送率、存活率、POS普及率和直营店比例,充分发挥农家店“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的综合服务功能。争取到2015年末,农家店覆盖全省具备条件的所有乡镇和90%以上的行政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办理)
 
  八、继续实施平价商店建设“三优一补”政策,优先保障经营场所、落实税收优惠和水电价格优惠,以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贴;继续支持超市、农贸市场、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流通主体参与全省平价商店建设,力争平价商店到2012年底达到3000家以上,到2013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供销社等部门办理)
 
  九、坚持发挥市场配置与财政资金引导相结合的作用,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加大投入,加强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包装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仓储贮存、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步处理、预选分级和贮存设施予以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供销社等部门办理)
 
  十、继续推动粮油肉菜等大宗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具有全国性、全省性经营网络的供销社和邮政物流、粮食流通、大型商贸企业等参与农产品仓储、运输体系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配送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专业化的农产品第三方物流,支持运输、物流企业扩大农产品调运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邮政管理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办理)
 
  十一、完善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新建一批产地预冷、销地冷藏、保鲜运输和保鲜加工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一批冷链物流园区的服务功能,加强传统冷冻冷藏设施、冷藏运输装备、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改造,推动传统冷库向冷链物流快速配送处理中心转型升级。到2015年,全省通过改造、扩建和新建新增冷库库容180万吨,培育3-5个省级冷链物流示范园区,20-25家跨区域的冷链物流快速配送处理中心,5-6家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冷链物流企业,2-3家国际性冷链物流企业;果蔬、肉类、水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提高到23%、33%和40%以上,流通环节产品腐损率分别降至12%、6%和8%以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办理)
 
  十二、规划建设农产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着眼于解决产销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农产品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技术领先、监测面广、数据权威、发布及时、功能多样的省级农产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各类信息子平台和相关业务系统,配载农产品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等功能,重点开展农产品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加强部门协作,科学制定数据交换标准和共享规则,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同开发利用。(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粮食局等部门办理)
 
  十三、强化农产品信息监测预警和开发利用。合理布局农产品监测信息采集点,动态监测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仓储基地、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等的产销、库存和价格情况,根据需要及时预警。科学分析相关农产品信息的变化趋势,为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和调控农产品市场提供决策支持。依托监测数据开发编制并权威发布我省农产品价格指数和景气指数。开展农产品综合信息发布,重点发布各地农产品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收购价、批发价、零售价等市场供求、价格信息,使农产品市场信息更加公开、全面、对称,合理引导生产和消费,稳定市场价格预期。(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粮食局等部门办理)
 
  十四、发展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主体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培育发展大型、知名的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推动农产品生产、销售网上衔接,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超对接试点超市及有关单位申报“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项目,建设农超对接网上平台,支持信息技术在农超对接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鼓励上网买菜等新型消费模式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科技厅、粮食局等部门办理)
 
  十五、鼓励珠三角地区与农副产品主产区建立农副产品产销定向合作关系,保障重点消费区域的市场供应。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餐对接,鼓励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及企业食堂、宾馆酒店等最终用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同关系,增加对接品种,扩大对接规模,通过对接洽谈会等平台畅通对接渠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物价局等部门办理)
 
  十六、把产销对接作为平价商店让利惠民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环节,推进对接规范化、规模化,培育形成稳定成熟的直供来源和集团配送能力。加强对接管理,定期公布对接试点单位。“十二五”期间,全省供销系统改造和新建具有“农超对接”功能的连锁销售平价商店1800个;力争大中城市经超市销售的鲜活农产品比重翻一番,达到30%;大部分成规模的学校和企业确立稳定直供关系。(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供销社等部门办理)
 
  十七、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和业态。以连锁、直营、集团配送和电子商务为重点,发展新型流通业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支持规模大、实力强、品牌好的农产品生产商在城乡设立专卖店或专售区,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总结推广深圳市平价商店流动售卖的做法。鼓励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在条件成熟的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探索试行大宗农产品拍卖交易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对大宗农产品实行统一拍卖、中央结算。创建具有全国性和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展会品牌,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产品展销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物价局、粮食局等部门办理)
 
  十八、推进农产品流通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围绕鲜活农产品产后流通中减损增值关键性问题组织科技攻关,重点研发推广鲜活农产品产后贮藏保鲜技术及材料、冷链流通技术及设备,突破冷链产品品质控制等关键技术。鼓励研发推广农产品仓储流通功能性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物流配送中心机械化水平和信息化水平,推广华南特色果蔬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技术和重点农产品工厂化生产技术,制定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包装、冷库储存、冷链运输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为龙头,整合、建设一批各级共享的研发平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农科院、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部门办理)
 
  十九、培育和发展农产品流通主体。推动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企业,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创新组织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培育一批大型连锁农产品零售企业,鼓励其扩大连锁经营网络规模。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运输企业,提高物流效率,优化物流服务。培育一批产销联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大型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并购联营、股份制改造、上市等途径,提升经营规模、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认定一批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加强考核和动态管理。大力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认定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农业厅、工商局、财政厅、金融办、粮食局等部门办理)
 
  二十、促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流通标准,对重要农产品做到准确分级、规范包装和标签标识。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和农贸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准入标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按照农产品准入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以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推动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产品品牌化,保证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通过分级销售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促进农民增收。(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工商局、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等部门办理)
 
  二十一、加强农产品储备调运和市场调控。开展“南菜北运”、“西果东送”和珠三角地区与东西北地区跨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发挥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作用,不断丰富和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手段。抓紧完善鲜活农产品市场调控办法、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和农产品跨区调运、调剂机制。健全粮棉油肉等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落实省市县三级粮油储备和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各大中城市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加强备用菜源基地建设,保障应急供给。建立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稳定机制,在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出现价格异常时,依法采取临时性干预措施,防止价格大起大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办理)
 
  二十二、加强农产品准入管理、标识管理和溯源管理。督促农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农产品标识,严格索证索票,建立进销记录和购销台账制度,实现流通过程全程可追溯。支持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并逐步向东西北地区推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工商局、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办理)
 
  二十三、结合当前全省正在深入开展的“三打两建”行动,加快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各类经营者的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分工合理、协作紧密、监管有力、服务到位的农产品流通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违法添加等行为和“鱼霸”、“菜霸”、“肉霸”等欺行霸市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供销社等部门办理)
 
  二十四、多渠道统筹和整合有关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广泛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办理)
 
  二十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规定。(省国税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办理)
 
  二十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研究制定减免农产品流通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省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等部门按职能办理)
 
  二十七、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便利的通行和停靠条件。加快农村公路和田间运输通道建设,为农产品离乡进城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农业厅、物价局等部门办理)
 
  二十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储藏鲜活农产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办理)
 
  二十九、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部门办理)
 
  三十、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有力金融保障。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做到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与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对接,积极探索农产品生产流通融资模式,不断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在贷款利率和审贷机制上建立便民绿色通道。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融资担保能力建设,科学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银信合作贷款等方式,为农民和农产品经销商提供生产和收购所需资金。建立完善基本涉农保险制度,鼓励、支持各地及各类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面向农产品流通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农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办理)
 
  三十一、发挥各类农产品流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和农户。总结推广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建设的良好氛围。(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等部门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认真抓好落实。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进展情况。配合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协助牵头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省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标签: 农产品流通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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