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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3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2〕33号
发布日期 2012-05-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31265/16189933.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买贵”为宗旨,以促进产销衔接为重点,以资本为纽带,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加快建设以农批对接为主体、农超对接为方向、直供直销为补充、网络购物为探索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优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将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重点培育一批辐射主要产销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中南部无公害果蔬产业区、东西两山优质杂粮干果产业区资源优势,重点培育一批比较优势突出的农产品产地专业批发市场。
 
  加强冷链物流系统建设。支持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配置果蔬初加工设备,发展分拣、预冷、速冻、切片、清洗、包装、保鲜等鲜活农产品初加工,提高采后处理能力。
 
  完善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络。对现有农贸市场和城市社区菜市场分批实施升级改造,在新建小区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菜市场,重点培育一批标准化菜市场。在现有蔬菜零售网点不足、具备场地条件和管理能力的社区建设一批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合理规划和规范发展一批方便消费者买菜的早晚市。
 
  发展直供直销连锁社区菜店。支持鲜活农产品经销商、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和综合超市与城市周边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发展社区直供直销菜店、批零直营菜店和连锁菜店,推进鲜活农产品连锁经营,建设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社区的鲜活农产品直供直销零售网络。
 
  (二)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
 
  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跨区域扩张,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向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重点培育一批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连锁超市建立超市联盟,整合社会资源,建设从产地到零售终端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和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联合采购和销售,重点培育一批大型综合连锁超市。发挥连锁便利店覆盖城乡的网络资源优势,促进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和基地品牌建设,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做强做大。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连锁超市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储运价格方面的支持。重点培育一批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培育农产品个体运销户。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采用农产品购销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培育自有品牌。
 
  (三)积极发展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
 
  大力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开辟农民直销区域,便利农民直接进场销售。
 
  大力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引导各类农产品流通主体向上下游延伸经营链条。在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同时,利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直接向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综合超市、食品超市、便利店配送,建立“市场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产业链,积极向产、贮、运、销一体化发展。
 
  积极应用现代交易方式。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动物联网技术应用,扩大鲜活农产品网上交易规模。建立鲜活农产品网上对接平台,健全“新农村商网”功能。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探索建立农产品拍卖制等现代交易模式,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积极开拓外埠市场,在北京、广州等大中城市举办山西特色农产品展销会,设立山西农产品零售直营店或农产品专柜。组织优质特色农产品企业与国内百强连锁企业对接,推动其进入大型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和营销网络。加快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培育农产品自主出口品牌。
 
  (四)加快完善鲜活农产品市场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在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流通企业和连锁超市建立一批固定采集站点,健全覆盖鲜活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综合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推进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做好鲜活农产品市场预警和应急供应工作。
 
  建设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要加强进货查验,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鲜活农产品出场入市检测制度,实现检测常态化,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各设区的市建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储备调控体系。
 
  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储备制度。制定完善信贷补贴政策,建立企业化经营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农产品储备体系。加强应急保供骨干企业队伍建设,健全应急投放网络。完善地方猪肉储备制度,确保肉品市场波动时调得动,用得上。保障少数民族生活需求,建立牛羊肉储备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冬春大白菜、萝卜、土豆、洋葱等耐贮大路蔬菜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完善鲜活农产品跨区域调运、调剂机制,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有效调节鲜活农产品供求,平抑市场物价。合理使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违反调控政策的行为严加监管和惩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省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从业务指导、资金扶持、政策优惠、市场准入等方面配合落实。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要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鲜活农产品自给率。
 
  (二)加强规划管理。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市场网络。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升级改造,健全和完善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研究探索多种公益性实现方式,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的建设。
 
  (三)完善财税政策。
 
  省级财政设立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要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公建配套、回购回租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支持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发展农超对接等直供直销流通方式,引导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在维护市场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农产品流通领域。落实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四)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及时合理调度资金,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支持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五)保障合理用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城市拆迁改造中拆除社区菜市场、菜店的,要重建不低于原规模的蔬菜流通设施。新建城市居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和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六)提供运输便利。
 
  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条件。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提供便利的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
 
  (七)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摊位费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严厉查处不正当交易和竞争行为,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投机炒作等不法行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引导农产品市场及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强化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服务作用,维护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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