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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北政发〔2013〕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核心提示: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北海市贯彻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3―2015年)
发布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3-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202.103.215.218:8080//govinfo/documentAction.do?method=toDocView&docId=41856997-30b1-444d-a3a4-e608dd82b10a&moduleId=8a8080d8308d3cdf01308d662f0c0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8日

北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3—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促进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源,强化技术支撑,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题教育,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行动目标

  通过全市共同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食品安全的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监管网络更完善;食品质量监督和源头治理更有效;检验机构布局更合理,仪器装备更先进,食品安全检验更快更准,风险监测与评估更科学;电子追溯体系更完善,信息化管理水平更高;食品企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主体责任落实更全面;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更完备;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把我市建成全区食品安全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食品安全具体指标:

  1.全市食品年抽检样品数达到7件/千人,其中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数达到1.5件/千人。

  2.全市行政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覆盖率达80 %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年发生率控制在6例以下/10万人。

  3.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平均合格率达90%以上。

  4.“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下同)产地认定面积占主要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60%。

  5.全市生产的主要食品品种年度抽检覆盖率达100%,平均合格率95%以上。

  6.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

  1.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县区政府负总责和属地管理的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合理配置质监等部门人员编制,充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根据规定和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技术审查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职责。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对本地区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效开展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编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

  2.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的日常协调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监管合力。强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统一评估、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发布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3.加强法制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推动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促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畜禽屠宰、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同时尽快研究出台我市配套的规章制度,促进相关食品安全领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住建、环保、城管、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法制和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二)推动重心下移,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1.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各县区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要统筹乡镇机构监管资源,依法赋予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效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2.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点,完善农村和社区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建设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延伸监管触角。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3.建立基层监管协作机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食品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各级监管部门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规定上限予以惩处,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各级监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完善食品安全刑事侦查等相关配套规定,挂牌督查督办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推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要建立健全市、县区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公安、农业、林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编制、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3.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制订完善市、县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化兑奖程序,加大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力度,奖励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落实。各级监管部门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调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财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四)强化技术支撑,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加强政府举办的检验机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全市食品检验检测的整体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调整检验机构的功能定位,优化检验检测资源,在现有检验机构的基础上,建设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更具权威的市、县两级综合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各环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特点,建设专业突出、特色明显、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市、县级专业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快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形成以市、县两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各专业性检验监测机构为重点,乡镇速测快检为基础,企业自检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2.推进企业自检实验室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标准化自检实验室。农产品龙头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餐饮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和中央厨房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标准化的自检室,对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标准化自检室的,政府给予支持或扶持。各级食品安全办做好企业自检室运行与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级监管部门指导企业自检室对自身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检测,并按要求上报检测数据,纳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财政、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3.积极鼓励社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验室在人才、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加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有认证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参与食品检验检测。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渠道,对社会检验机构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依法及时通报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卫生、教育、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五)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食品安全办组织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的市、县区两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主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主系统功能要求建设子系统,实现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分析、汇总,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2.推进重点品种电子监管,确保质量可追溯。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猪肉、蔬菜、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实现电子追溯,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重点品种。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流向可跟踪,问题食品可召回,储运信息可查询,食品安全责任可追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

  3.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现场执法效率。各级政府积极改善食品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加大投入,为一线执法人员配置温度实时监控、远程视频监控、产品文号识别系统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的现场电子化办公。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财政、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六)强化各环节监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体系。

  1.加强源头控制,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依照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药禁止使用规定和残留限量规定,鼓励农民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工商、安监等部门依照职责落实农药兽药经营备案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等各项管理制度,防止违禁和假冒伪劣农资流向农村。二是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覆盖面。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逐年增加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禽、肉、蛋、奶等产品抽检频次和抽检数量。林业部门加强对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财政部门落实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四是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商务部门要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逐步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逐步推行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制度。到2015年底,全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4%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协同部门为市林业、商务、安监、工商、财政、粮食等部门。

  2.强化生产加工监管,提升食品生产行业整体质量水平。质监部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采用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重点加强乳制品、白砂糖、米粉等与我市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的生产监管。创新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数据信息报送和溯源系统,建立政府、群众、舆论和市场四方监督评价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机制。落实生产企业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出厂检验和召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质监局。

  3.强化食品流通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各级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法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工商部门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改)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再行销售。加大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力度。实现大型超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宗食品监督抽检全覆盖。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工商、商务等部门。

  4.强化餐饮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中型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县级以上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率达90%以上。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加工制作的过程控制。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配送和餐饮食品标准化管理。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继续推进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防控农村地区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餐饮具消毒的监管,餐饮具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为市卫生、教育部门。

  5.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机制,实行许可经营。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建立收运企业监管档案,全面排查和打击非法收运、加工、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严厉打击废弃油脂食用化加工行为。通过建立税收制度,保障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经费。鼓励和支持规范化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食品用除外)和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发展改革、城管、环保、质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物价等部门。

  6.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质量监控。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进一步完善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情和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实施准入制度,有效实施进口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确保相关企业依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健全国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信誉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推进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进一步健全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同部门为北海海关。

  7.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做好保健食品登记备案,大力推进保健食品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规范保健食品宣传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为市工商、质监等部门。

  (七)统筹监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实施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市食品安全办要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编制的全区统一的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隐患特点,编制全市统一的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抽样地点、统一抽检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职责分工、统一分析发布的原则,组织各监管部门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监测计划,保持与市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全面完成检测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2.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建立以市食品安全综合性检验中心为骨干,以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风险监测机构、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等部门的专业性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为支撑,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及时向监督执法环节反馈,实现检验检测数据共享共用,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卫生局,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3.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市卫生局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及监测样本量,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建设,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和预警能力。通过监测及时掌握全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对问题食品做到早发现、早调查、早预警、早处理。为监管部门确定执法重点、评价监管效果、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局,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各级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组织开展食品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加快形成食品行业“生命至上、安全为先、合法获利、取之有道”的道德风气。鼓励建立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检疫局等部门。

  3.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各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4.完善食品行业退出和禁入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由北海市相关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工商部门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按程序发布下架、停售、退市等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1.加强应急处置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区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各级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建设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组建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等。

  2.落实应急预案。在《北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框架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关联单位预案之间的关系,将分散在各级监管部门的预案衔接好、管理好。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等。

  3.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完善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等。

  (十)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加强对各类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食安办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各级检验检测机构,特别是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培训。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办及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业道德伦理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重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3.广泛深入开展公众食品安全教育。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各级监管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积极向社会发布正确的食品安全信息,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教育、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广电、新闻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五、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实施10项工程,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分步实施。

  (一)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市、县两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产业结构和消费习惯特点,提升专业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使之具备按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快检能力。积极推进检验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运行机制,依托综合技术能力强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市、县本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使之承担本区域的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和重大事件应急监测任务,解决本区域疑难检验检测问题。

  着力提升农村食品安全速测快检能力。乡镇一级要配备有快检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源头防控能力。全市乡镇装备配备覆盖率 2013 、2014 、2015 年分别达30% 、60% 、100%。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制、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环保、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二)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市、县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投诉举报协同处置系统、应急处置指挥信息系统和覆盖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等品种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信息系统。通过技术手段汇集全市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实现各部门、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对食品安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新闻办、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三)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2013年继续完善县级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做到人员、职责、经费落实到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内部机构和人员队伍力量,转变工作职能,履行食安办工作职责,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各级食安办、监管部门、地区、城乡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制、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四)基层管理工作网络建设工程。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机构增挂食安办牌子,乡镇(街道)食安办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县区食安办的业务指导,承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行政村、社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点,健全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的基层执法机构,配备与食品安全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使其具备依法履职能力。2012年底前全市完成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协同部门为市编制、工商、质监等部门。

  (五)监管队伍能力提升工程。依托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高等院校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基地,增加专业教学设备,配备相关实验仪器和模型,建设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物与模拟训练系统。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组织编写教材,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管能力。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交通通信装备。重点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各级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等。

  (六)企业自检实验室建设工程。制定企业自检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技术能力和检验专业人员配备标准。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企业自检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检测数据。对自检发现的问题食品,以及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暂停该食品的生产经营,立即上报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大中型种植养殖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和中央厨房建立自检实验室。对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标准化自检实验室的,政府予以支持或扶持。对自检实验室检测任务完成情况、数据报送情况、风险隐患上报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财政、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七)诚信体系建设工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制定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科技立项、行政审批、融资授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予以限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工信、科技、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银监等部门。

  (八)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程。积极引导生鲜农产品重点产区及“三品一标”产品和“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等标准化示范建设。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厂)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活动,推进“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进一步推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放心示范市场、安全示范店、放心粮油店建设。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

  (九)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工程。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把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加工企业,防止不具备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引导和推动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大力培育新兴食品产业,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升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发展农产品基地化种植和场区化养殖,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强食品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形成布局合理、严格规范、相对集中以及监管可控的食品生产工业园区。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传统特色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区域。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工信、农业、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工程。根据地域特点、饮食习惯、优势产业情况,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制订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积极参与自治区具有竞争优势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推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收集国家、地方、行业和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周边东盟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局,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工信、科技、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六、继续深入开展十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畜禽及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严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严管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二)农药、兽药残留治理专项行动。强化部门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按照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测要求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局,协同部门为市卫生、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三)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综合治理行动。深入开展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米粉、白砂糖、保健食品、调味品、饮用水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伪造、涂改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经营单位,坚决打击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四)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 三小” 专项治理行动。

  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或回收产品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小摊贩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查小餐饮店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餐饮具不消毒、原料进货渠道不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同部门为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

  (五)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环节,完善各相关监管部门食用油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协作联动机制,全面排查梳理线索,坚决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严防“地沟油”和餐厨废弃油脂回流餐桌。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城管、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

  (六)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监督检查中小学食堂、幼儿园食堂(含民办学校)、校园周边餐饮点和食品零售摊店,及时发现和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清理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协同部门为市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七)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进出口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活动。重点排查进口食品出口商和收货人备案、进口和销售记录、溯源召回等制度的落实,确保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清晰。加大对进口食品特别是边贸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进口高风险食品的疫情疫病、微生物、药物残留、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质和重金属的监控和监测。重点排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隐患,落实原料基地、出口企业备案,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档案,保障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同部门为北海海关。

  (八)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旅游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旅游沿线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特色餐饮街、窗口单位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使用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对熟食卤味、盒饭、凉拌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抽验。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为市旅游、卫生等部门。

  (九)以生猪为主的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严查加工、出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商务局,协同部门为市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降血糖、壮阳、祛斑类为重点,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药物、使用禁限用物质、标签说明书非法标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整治利用免费体检、讲座、网上销售等手段兜售违法产品的行为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为市工商、质监等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如期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要严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准入,制定新进人员学历、职称和年龄基本条件,改善队伍人员结构,提升业务素质能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计划、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改善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办公条件和设备装备。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自治区相关部门衔接汇报,积极争取自治区项目资金的支持。

  (四)严格责任追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推进。切实发挥本行动计划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作用,加强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行动计划的有效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本行动计划期满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制定进一步工作措施,确保国发〔2012〕20号及桂政发〔2012〕80号文件的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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