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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衡水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冀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7-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xxgk.hengshui.gov.cn/zfxxgk/html/3/200911052549/2011/2011-24005.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 《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责任,凝聚合力,堵塞漏洞,实现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一、   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队伍、检验检测设备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食品产业规模与监管能力同步增长。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风险区域、品种,重点监控、集中治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

  (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教育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六)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引咎辞职。

  二、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

  (一)省、市、县政府分别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配备人员,承担食品安全协调日常工作。

  (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应急处置、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立本级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移送、督办、反馈、奖励等各项制度,重大案件查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日常监管、案件查处、事故调查、舆情动态等信息,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严格部门监管措施

  (一)严格准入制度。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禁止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场所销售。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提高准入门槛,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准入。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强化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严把餐饮许可关,强化餐饮服务管理。严把定点屠宰关,坚决取缔猪、牛、羊私屠滥宰行为。

  (二)强化日常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完善监督记录和信用档案,规范监督行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重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生鲜乳收购站、定点屠宰场、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三)加大抽检力度。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加大抽检数量和频次,针对重点区域、产品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及时调整抽检项目,提高检验效能,排查安全隐患。

  (四)严打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四、切实消除监管空白

  (一)对于部分领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部门监管职责有争议的,或新出现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设区市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指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

  (二)对于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通过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

  (三)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

  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省实际,制订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检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作为监测重点: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2、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5、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四)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测任务。

  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获得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规定的时限上报省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二)省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和抽检信息、企业(个人)送检异常信息、国家相关部委通报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和通过媒体、互联网获知并经过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反映和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卫生行政部门。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国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及时提出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各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农业、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核实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5、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进行风险评估的;

  6、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风险评估任务。

  (三)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各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

  (五)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积极主动开展风险交流。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可能收集科研、政府、消费者、生产企业、媒体和其他方的意见与信息,并科学分析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及监测信息,尽可能降低风险评估结果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流障碍,最大限度地发挥风险交流的作用。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切的食品安全事件,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发布会、通气会、专家采访、电视专题节目、网络访谈等形式开展风险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机制和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同时,加大与其他省份和国际同行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度,充分借鉴和分享工作经验,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水平。

  五、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一)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或警示,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置相关风险,消除危害因素。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预警或警示。

  六、保障措施

  省级财政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一、严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畜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方能进行经营活动。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处理、产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运输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建立生产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重点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置等情况,确保记录完整,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产品批号实施索证索票,依法索取食品供货者合法的证明材料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品质等核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检验,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有效资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比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必须停产整改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批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真实,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使用乳及乳制品作为原料的,必须对进厂原料批批检验,并留存样品。

  (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企业内部诚信自律管理体系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成立法人负总责的的诚信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完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手段,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关键环节的信用记录档案,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等项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诚信管理自查活动,不断加强各环节和各岗位诚信管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开展诚信车间和诚信班组评比活动等形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诚信意识。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一)县 (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覆盖农村和城市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 (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县 (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依据本行政区域食品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在每个行政村 (社区)聘请2至3名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般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产生。其基本聘任条件为: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热心食品安全事业,熟悉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群众威信。食品安全协管员名单由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乡镇 (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审核,县 (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核定。

  (三)食品安全协管员在乡镇 (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收集本行政区域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线索,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可疑事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出批评意见;配合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和联合执法行动,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农村集贸市场、庙会等食品流通市场巡查工作,做好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县 (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为食品安全协管员统一颁发聘书、组织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考核,称职的续聘,否则解除聘任。培训工作要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乡镇 (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定专人收集、记录和反馈食品安全协管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县(市、区)政府应依法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质量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工作经费和工作补助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食品安全协管员纳入当地公益岗位,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二、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监督作用

  (一)食品行业协会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果品、畜产品、饲料、渔业、农业产业、绿色食品、食品工业、白酒葡萄酒工业、调味品、焙烤食品、饭店烹饪餐饮、奶业协会等。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二)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依照有关规定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对政府购买的行业协会临时性服务项目,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购买行业协会临时性服务项目管理与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冀机编办〔2010〕30号)执行。

  三、强化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一)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创造条件,积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

  (二)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宣传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先进典型,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各级新闻媒体应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负责地对食品安全政策、产业状况、存在问题和隐患等进行调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报道,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披露,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在新闻报道中,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报道,反映真实情况,弘扬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防止出现虚假报道和不实炒作。

  四、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一)各设区市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统一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记录、查处、反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全省统一举报电话。

  (二)各设区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可指派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向举报人反馈,做到案件受理及时、查处准确、反馈得当、运转高效。

  (三)各设区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四)各设区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和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规者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为积极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级别,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一、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依据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省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形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使应急处置工作有章可循。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不断增强各级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设综合协调、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调查处理、物资供应、善后处理、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牵头,由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部署,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汇总并向省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情况。

  (二)安全保卫组。省公安厅牵头,由主管副厅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医疗救护组。省卫生厅牵头,由主管副厅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四)调查处理组。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五)物资供应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由主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交通运输,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所在设区市政府市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省委宣传部牵头,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准确研判、稳控、引导舆情,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八)专家咨询组。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组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三、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政府决定,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设区市、县级政府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向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酌情分别向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二)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三)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置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设区市、县 (市、区)有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四、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一)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时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三)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并及时报告。

  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为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危害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范畴

  (一)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活动中,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所应承担和应受到追究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监督、检验、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协会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食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追究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和管理政府部门、机构、协会的工作人员,妨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单位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环节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负责系统内和本单位内部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履行行政追究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责任,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侦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部门管辖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刑事案件。

  (四)检察机关:负责查办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管理等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五)审判机关:负责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其他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依法审查、执行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

  (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法严格管理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的刑罚执行,按照监管规定严格管教重要罪犯。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法办案、严肃查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坚持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与严肃查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相结合。

  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二)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七)拒绝、阻碍、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八)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九)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五、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扰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二)危害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三)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或负有监督管理检验职责涉嫌经济犯罪的。

  (四)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危害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分为:治安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追究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需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

  七、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案件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据实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违纪问题举报、控告、线索的行政机关,接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食品监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线索的政法机关,要迅速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要依法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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