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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长沙市水产品凭证入市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长食安发〔2012〕1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核心提示:
为保障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溯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完善水产品产销对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发布文号 长食安发〔2012〕10号
发布日期 2012-04-12 生效日期 2012-05-01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工商分局、卫生局、农林水利局,市卫生监督所,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现将《长沙市水产品凭证入市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增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项考核体系;进一步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细化各级政府、基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员和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设备购置、监测检测、示范推广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水产品质量监管力度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坚持系统管理理念,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水产品源头环节质量监管。严格水产品养殖许可,鼓励和扶持水产规模化养殖,加强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管理,重点抓好投料用药的规范、严格执行休药期等关键点的控制,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水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严格水产品生产加工许可,监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全面推进水产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和规范,重点治理使用来路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水产品以及在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水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质量监管。进一步强化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试行水产品凭证入市制度,严把外来水产品准入关;进一步细化水产品索证索票等制度,规范水产品经营行为;加强水产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集中整治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严密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

  加大初级水产品药残抽检和环境监测力度,从源头上控制水产品污染。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收集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质量安全自检能力建设,健全检测制度,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定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及时公布结果,引导群众正确、理性消费。

  四、广泛宣传,夯实水产品质量安全基础

  进一步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多层面、多渠道宣传,促进社会各界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大力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对广大渔民、养殖户、生产经营业主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水产品从业人员的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

  五、注重长效,构建水产品综合监管机制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在积极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交叉、空白领域,齐抓共管,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实现无缝监管,逐步形成水产品综合监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

  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卫生局         长沙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长沙市水产品凭证入市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溯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完善水产品产销对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试行水产品凭证入市的区域范围为马王堆海鲜批发市场、市区内经营水产品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及宾馆、酒楼等餐饮服务单位。

  试行水产品凭证入市的水产品品种为对虾、多宝鱼、鲈鱼、鳜鱼、乌鳢。

  第三条  符合以下三项情形之一并具有产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当批次产品产地证明的水产品可进入我市销售:

  (1)有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认证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长沙市水产品产销对接基地证明》;

  (3)有合法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当批次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第四条  马王堆海鲜批发市场明确专人对需进入市场的水产品进行查验相关证明资料,严把水产品进入市场关口;设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无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认证证明或《长沙市水产品产销对接基地证明》或合法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当批次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允许其进入市场销售,对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向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报告;建立水产品信息档案,详细记录入场产品的品种、来源、数量、时间、运输车辆、承运人、联系电话、入市凭证等信息;严把市场水产品销出关口,明确专人对销售出场的水产品开具分销证明。

  第五条  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负责对马王堆海鲜批发市场、市区内的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及宾馆、酒楼等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监督抽检,及时排查、消除隐患。

  工商部门按监管职责负责市区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经营的水产品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按监管职责负责市区宾馆、酒楼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水产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水产品上述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无水产品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认证证明或《长沙市水产品产销对接基地证明》或合法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当批次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马王堆海鲜批发市场分销证明的,监管部门需责成经营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对无水产品产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当批次产品产地证明的,监管部门需责成经营者补全当批次产品产地证明。

  第六条  对水产品凭证入市试行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由各有关执法单位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产品市场产销对接、凭证入市制度及相关措施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八条  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将试行水产品凭证入市工作纳入部门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市食安办、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将联合组织对各区、县(市)试行水产品凭证入市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将督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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