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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2〕4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函〔2022〕40号
发布日期 2022-05-13 生效日期 2022-05-13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1日

广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2. 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4.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5.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广州市税务局配合)

6.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承租国有房屋且最终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国有房屋出租方给予承租方减免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如白云区)的,再减免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最高减免6个月租金。以上国有房屋包括市属、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住宅用途除外。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国有房屋承租方将减免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国有房屋的中间转租方减免中间转租差价。各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国资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资办及其他受托管国资监管机构,各区政府,广州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7.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普惠贷款风险补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作用,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普惠型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按规定择优给予资金补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支持有条件的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批准缓缴期间,职工相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先补齐缓缴的单位部分和代扣的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

12. 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创新举办广州国际购物节、广州国际美食节等消费节庆活动,支持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服务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市商务局、财政局等,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支持服务业个人独资企业升级为公司、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对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给予便利,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允许不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非高风险、较高风险“四新经济”企业实施包容期管理,在包容期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频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5. 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17.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市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落实《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穗民规字〔2020〕15号),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按规定给予就餐、送餐、运营等补贴。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民政局、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20. 餐饮企业符合条件的岗位经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保障餐饮单位稳定用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落实《广州市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商务规字〔2022〕1号)对餐饮业发展扶持政策。鼓励餐饮企业自建集点餐、优惠派送、资讯发布、结账于一体的消费平台、配送平台,推动数字化营销,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商务局、各区政府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2. 2022年原则上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推进快递进村工程,推进“邮政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并给予财政扶持,实现乡镇快递网点全覆盖。(市农业农村局、供销总社,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24. 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配合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供销总社,市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对于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名单企业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鼓励各类电商平台和零售企业深入对接合作,组织开展跨境电商线上交易、直播电商培训等系列活动,积极帮助零售企业拓展营销渠道。(市商务局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7.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100%。积极推动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广东银保监局、各区政府配合)

28.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民宿、旅游饭店、旅行社等重点旅游市场主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扩大信用贷款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配合)

30.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局、教育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配合)

31.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供给。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鼓励推广演艺活动取消险、旅行取消险等保险产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大力支持文旅投融资机构、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等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方式,加大文旅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继续组织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促进文旅产融合作,完善文旅投融资体系。(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修订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鼓励更多旅行社开展引客入穗业务。统筹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等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高端酒店、精品民宿等文旅企业发展和开展各种文旅促消费活动。继续开展广州文旅惠民消费活动,拉动全市旅游消费。(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负责)

34. 实施旅游饭店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加强服务礼仪、技能培训,加大文化主题酒店、星级民宿评定力度;推进文旅融合,提高文化资源在旅游饭店的使用率,打造酒店服务品牌,优化旅游住宿产品结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5.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36.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广州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支持我市汽车生产企业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加大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民航铁路配套公交站场和招呼站、民航铁路集疏运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落实出租车、城市公交补贴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39. 对接国家和省油价补贴政策,研究出台我市油价补贴实施政策,优先统筹安排奖励资金支持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工作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道路客运、水路客运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广州海事局配合)

41. 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增加运价调整灵活性。完善城市快递服务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推进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施“六统一”管理(统一车辆标准、统一车辆标识、统一车辆保险、统一车辆号牌、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人员装配),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管理,提高通行效率。(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2. 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符合条件的民航业留抵退税应退尽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43. 建立健全新冠肺炎疫情联合防控工作制度,强化信息通报和联合研判,加强口岸安全防控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统筹协调做好机场口岸联合防控工作。(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州海关,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省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完成航空客货运补贴政策修订工作,考虑疫情影响,适当提高新开及加密航线等方面补贴标准。尽快将2021年度白云国际机场国际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全额发放到相关企业。(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推进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和接入机场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等民航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我市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航空公司和机场发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含通用机场)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枢纽机场的信贷、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建立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依托中国(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打通航空物流信息链,提高机场货运的通关效率。构建航空物流产业互联网,逐步整合城市管理数据资源,打造“智慧空港”信息化平台,进一步提升广州国际航空枢纽能级。(市商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海关、省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8. 建立精准监测机制,做好口岸、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大众的特定服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区一旦发生疫情,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完成个案核心信息的收集和报送,12小时内初步完成重点场所(含活动时间段)界定,24小时内报告个案流调信息,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动态更新报告信息。(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明确密切接触者判定规则,对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重点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科学精准锁定风险人员,运用健康码赋码转码手段,督促落实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认真落实新冠肺炎本地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将中高风险地区的确定精准到住宅小区、社区(街道)、自然村等单元,根据流调溯源进展、核酸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科学划分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推广精准防护理念,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并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优先在感染高风险人群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人员中开展加强免疫,其中包括食品、交通运输等服务业从业人员,上述重点人群原则上加强免疫“应接尽接”。(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大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的工作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早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和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涉及规范性文件制订修订的,各牵头部门要加快推进,司法、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的政策,市直各部门争取于5月20日前出台。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研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

国家和省有其他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广州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文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标签: 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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