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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通知(吉市卫发〔2012〕2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吉林市卫生局
核心提示:
为加强法制社会建设,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26令)文件要求,吉林市卫生局印发《吉林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发布单位
吉林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吉市卫发〔2012〕28号
发布日期 2012-09-20 生效日期 2012-10-01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jlswsj.gov.cn/flfgzw.asp?newsid=55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法制社会建设,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26令)文件要求,吉林市卫生局印发《吉林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各相关单位依此规范要求执行。

  附件:吉林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吉林市卫生局

  2012年9月20日

  吉林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单位提供通过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方法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适用本规范。

  厂区选址、环境与布局

  第四条  厂区选址的卫生要求

  (一)不得建在居民楼内;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如旱厕所、污水池、垃圾堆(站)等)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四)厂区环境整洁,厂区内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五)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五条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分为生产区域和非生产区域,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六条  非生产区域应设办公室和更衣室、卫生间。更衣室应设在每个操作区域入口处。更衣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有流水洗手和消毒设施。

  第七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并与生产区域的距离应大于30米。

  第八条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生产区域应按照回收、去渣、初洗、清洗、消毒、包装、质检、贮存等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种先后顺序合理衔接,避免逆流和交叉。

  第九条  生产区域按消毒工艺分为一般操作区包括回收、除渣、初洗的场所;清洁操作区包括清洗、消毒、包装的场所;保洁操作区包括质检、贮存的场所。其中,清洗消毒间、包装间和保洁贮存间应为分别独立封闭的房间。

  第三章  生产区域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生产区域的地面,应采用无毒、耐磨、防滑、防霉、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铺设材料便于清洗消毒。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不小于1.5%),不积水。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水流应由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在包装和成品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一条 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宜采用浅色瓷砖或相应建材铺设到顶。

  第十二条 消毒场所的天花板应易于清洗,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清洁区的房间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包装区房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十三条 除渣、初洗、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工作台面应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第十四条 消毒场所的门、窗要严密不变形,应有防蚊蝇、防鼠、防尘等设施,纱门、纱窗应便于拆下洗刷。

  第十五条 消毒场所应有通风设施。每天应对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

  包装间设置紫外线空气消毒灯。消毒要求每立方米不小于1.5W,消毒灯安装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2米以内。工作台面消毒时,灯管距离工作台面为1.2米~1.5米。使照射表面受到直接照射,且应达到足够的照射剂量。并做好消毒记录。

  使用的紫外线灯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19258-2003)。

  第十六条 设置与每日加工量相适应的清洗水池和存放废弃物的垃圾桶。垃圾桶应加盖密闭。

  用于洗涤餐饮具的清洗水池和清洗消毒包装箱的水池分别设置,标识醒目。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污染车间环境。

  第十七条 配备与日加工量相适应的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并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严格区分,盛装清洁餐具容器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凉干存放。

  第十八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场所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四章 设备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生产日期打印设备、塑封自动包装设备。尽可能采用生产线流水作业,减少手工操作环节。消毒方法应尽可能采用热力消毒。

  第二十一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有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并有明显标识,不得混装、混运。配送运输车辆车箱做到每天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物料与仓储要求

  第二十二条 集中消毒的餐饮具及包装材料应为食品专用材质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且水量充足,并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所用的洗涤剂、应为食品食具用洗涤剂、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进时应索取相应的检验合格证及相关批件。

  第二十五条 储存消毒后餐饮具的库房,应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内设有堆物的垫扳及货物架等。餐饮具的存放应离地、离墙不小于30厘米,离棚不小于50厘米,保持干燥整洁。

  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卫生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餐饮具消毒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是餐饮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餐饮具消毒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培训制度、操作区卫生管理制度、餐饮具消毒和管理制度、消毒后餐饮具管理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出入库销售登记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餐饮具消毒应首选物理消毒方法。

  物理消毒包括蒸气、煮沸、经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一)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二)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15~20分钟。

  (三)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一)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和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二)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第二十九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感观要求应达到光洁涩干、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异物;卫生要求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规定。

  第三十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密封包装。在包装物上应标注餐饮具消毒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卫生备案证号、消毒方法、联系电话、消毒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等内容。

  保质期夏季为10天,其它季节为20天。

  餐饮具密封包装内,不得加入非餐饮具附带物。

  第三十一条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对每个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检验,没有检测能力的服务机构,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餐饮具卫生检验的协议,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对每次消毒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餐饮具的数量、消毒时间与温度、检测记录、消毒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未经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标准的餐饮具不得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或公共场所使用。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在培训合格和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在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消毒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允许佩戴首饰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上岗从事生产活动。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进入包装间的人员还应戴口罩、手套。

  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脱去工作服、帽、鞋,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场所。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已消毒餐饮具。

  第三十八条  生产车间内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十九条  非清洁区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清洁区。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吉林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签: 餐饮具 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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