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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35 号)

时间: 2023-02-21
核心提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3年4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3〕35 号
发布日期 2013-05-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3年4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立法工作思路,突出立法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突出加强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立法,着力做好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妥善处理好立法与改革、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惩罚与引导、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立法制度设计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突出天津地方特色,着力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的要求,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强制度协调性,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倾向,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规定在法理上站得住、实践中行得通。要坚持民主立法,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和各方面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外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布局详略得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

(三)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立法项目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起草部门对相关部门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要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

(四)认真落实立法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集中力量,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审稿。市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各有关部门完成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调研项目的承办部门要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市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调研、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9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

市商务委

2.

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修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

市科委

4.

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

市民委

5.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

6.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市中小企业局

7.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市国土房管局

8.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市民政局

9.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市法制办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10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团市委

2.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市交通港口局

4.

天津市邮政业条例

市邮政局

5.

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市教委

6.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市人防办

7.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市国土房管局

8.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

市市政公路局

9.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市农委

10.

天津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市水务局

 

三、调研项目(24件)

 

法规名称

承办单位

1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改)

市公安局

2.

天津市禁毒条例

市公安局

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天津警备区

4.

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改)

市综治办

5.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市应急办

6.

天津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

市商务委

7.

天津市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市通信局

8.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市统计局

9.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修改)

市人力社保局

10.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改)

市卫生局

11.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

市教委

12.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修改)

市教委

13.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修改)

市国土房管局

14.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市建设交通委

15.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例

市建设交通委

16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市环保局

17.

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改)

市市容园林委

18.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市规划局

19.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

市水务局 

21.

天津市湿地保护与管理条例

市农委

22.

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市农委

23.

天津市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市气象局

24.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

市宗教局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审议项目(14件)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

市交通港口局

2.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修订)

市交通港口局

3.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4.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5.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6.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7.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8.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9.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已完成)

市市政公路局

10.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规定

市市政公路局

11.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12.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市规划局

13.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已完成)

市法制办

14.

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规定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二、调研项目(22件)

 

规章名称

承办单位

1.

天津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市交通港口局

2.

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

市农委

3.

天津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办法

市农委

4.

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市商务委

5.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6.

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7.

天津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8.

天津市口岸管理办法

市口岸办

9.

天津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市合作交流办

10.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11.

天津市联网审计办法

市审计局

12.

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

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

13.

天津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14.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市民政局

15.

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市建设交通委

16.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市建设交通委

17.

天津市乡村公路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路局

18.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

19.

天津市乡村规划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20.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市规划局

21.

天津市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办法

市海洋局

22.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正)

市法制办

 

 




 
 标签: 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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