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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3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黑龙江省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3〕33号
发布日期 2013-06-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hlj.gov.cn/wjfg/system/2013/06/20/010553808.shtml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黑龙江省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了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日常监管网络,深入推进治理整顿,有效遏制和消除风险隐患,稳妥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影响和危害,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得到了较好落实,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未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隐患仍不可低估,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排查隐患,深化治理整顿

  (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坚决依法处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实施整治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信等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农业部门要以粮食、蔬菜、水果种植、水产品养殖基地(农场、合作社)为重点,畜牧兽医部门要以畜禽、奶牛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厉查处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禁用农药兽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物用于畜禽养殖、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章两证”(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生猪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严惩重处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向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严格执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整顿、关闭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减肥、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为重点开展整治,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打四非)专项行动,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依法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查处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违法发布广告等行为。

  (五)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强化食品出厂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和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规定等违法行为。

  (六)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市(地)普查、省级督导的方式,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做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向社会公布。对有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或要求的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具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处以相应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深化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包装材料、“地沟油”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巩固各项治理整顿成果。及时总结治理整顿经验,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二、严惩违法犯罪,加强应急处置

  (一)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协调有关方面加快完善技术鉴定相关制度,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并协调解决鉴定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坚决铲除影响食品安全的毒瘤。

  (二)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预案,建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部门应急处置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响应意识和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受害人员救治到位、有害食品控制到位、负面信息消除到位、事件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强化信息通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组织调查核实,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澄清虚假舆论信息。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三、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按照有利于工作指导、有利于上下衔接、有利于争取政策的工作原则,加快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到位,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进一步明确冷库、运输、仓储环节的监管职责,确定中俄边境旅客携带自用食品入境后上市交易的检验和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市(地)协调协作机制、食品安全联动机制、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及时通报机制、问题食品倒查机制、案件查处配合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食品安全技术鉴定规范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做好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工作。大力推进基层协管员队伍建设,构建覆盖乡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网络,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至少聘用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明确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推行联合执法、网格化监管模式,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逐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监管体系。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完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配套文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实现从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依据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和我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清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加强对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指导,改进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高备案效率。加快制定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具有我省地方特色、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大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工作,使全省优势农产品主产区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基本实现标准化。加强风险监测资源的系统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加快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能力建设,加强与医疗机构配合,强化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避免重复监测或出现监测盲区,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到产地环境、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各个环节。

  (五)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统筹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统一检验检测资源、统一检验检测任务、统一检验检测经费管理、统一检验检测信息发布、统一检验检测结果使用。争取国家基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资源利用率和技术支撑能力。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为一体、功能完善的“黑龙江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管理系统,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大力推行大型餐饮企业群体聚餐远程监控系统,逐步做到远距离监控、零距离监管。

  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要与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状(书),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2013年年底前,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

  (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全面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从严追究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三)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实施《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企业的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黑龙江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规则》,以粮食、油脂加工行业为重点,引导企业自觉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征集企业诚信信息,开展诚信企业评价,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注重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黑政办发〔2012〕21号),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电话并明确专人负责,报上级政府食安办备案并统一公布。切实落实奖励资金,严格履行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断扩大群众对有奖举报的知晓面,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举报、参与监督,构建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力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将食品安全纳入主流媒体公益性宣传范围。以“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为主题,认真组织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重点宣传我省食品绿色、安全、优质的突出优势,扩大“三品一标”和非转基因品牌知名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龙江在行动”活动,通过专家访谈、热点解读、法律法规宣讲、执法成果介绍、科普宣传等形式,加强对监管先进人物和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不断提振消费者消费信心。努力做到“报刊有文章、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专题、手机有信息”,切实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实现食品生产和销售“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查”的工作目标,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等各类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严格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将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将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组织制定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区域、管理的方式方法和督办检查、奖惩等内容;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追究对象、程序等,要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到岗,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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