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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171号)

时间: 2023-02-21
核心提示:
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工作模式、提高审批效率、体现权责统一,通过“依法调整、重心下移、减少环节、明确权责”,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
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粤质监食函〔2012〕171号
发布日期 2012-03-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一、调整目的

  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工作模式、提高审批效率、体现权责统一,通过“依法调整、重心下移、减少环节、明确权责”,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

  二、调整范围

  自2012年5月1日起,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不包括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权限下放到各市局(含顺德区局,下同),由市局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省局负责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含分装)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所有新申证企业(包括迁址企业)现场核查,以及市局不能承担且经协商确认的个别换证申请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等全部环节。

  三、审批程序

  各市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做好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八公开”工作;要实行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制度,即由所在地的政务中心或办事大厅负责企业的生产许可受理工作,由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分中心负责现场核查工作,由科(处)工作人员负责申证综合材料的复核并报科(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局要认真对照省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质监〔2011〕32号)要求,完善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申请机构、组织现场核查机构、审核审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具体负责人、工作人员,并于2012年4月1日前报省局审核。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局要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申请材料受理、现场核查、发证审批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培训,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省局将采取组织现场核查复查、“飞行”检查和发证前监督抽查等形式,加大督查力度,以确保发证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沟通协作。各市局务必在省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各市局使用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统一到省局领取,新发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统一由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编制,证号由“QS+区域编号+产品类别编号+企业证书编号”组成,其中企业编号按本通知附件2赋码依流水号递增启用。原省局发放的证书到期换证、变更等由市局受理、审批,到期换证要严格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后证号不变。在全省使用食品电子监管系统前,各市局应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审批发证有关信息报省局备案。

  附件:1.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申报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
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市(区)质监局年月日

各市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28大类食品(除白糖、食用酒精、碳酸饮料、浓缩苹果汁、白酒、味精、酵母等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
受理企业申请机构
负责人
工作人员
部门职责
组织现场核查机构
负责人
工作人员
部门职责
审批机构
负责人
工作人员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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