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食安委办发〔2012〕10号)
为全面落实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辽宁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重点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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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辽食安委办发〔2012〕10号 |
发布日期 | 2012-10-2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ln.gov.cn/qmzx/spaq/fgbz/zcwj/201304/t20130407_1083708.html |
现将《辽宁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反馈。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的通知》(食安办综〔2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2〕17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45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辽宁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
省经信委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实施盐业行政管理情况;查处盐业领域违法行为情况;盐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经信委公开的信息。
省公安厅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公安厅公开的信息。
省农委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等日常监管信息;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信息;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农委公开的信息。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辽宁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辽宁省渔业技术、质量标准信息;辽宁省渔业产品、无公害水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情况;辽宁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开的信息。
省服务业委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实施定点屠宰许可情况和酒类流通监管情况;责令停止经营的屠宰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名录;查处屠宰和酒类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情况;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服务业委公开的信息。
省卫生厅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制(修)订计划;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警示信息;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安全性评估审查结果信息;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依据有关规定报告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卫生厅公开的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情况;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情况;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工商局公开的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依法注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情况;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质监局公开的信息。
省畜牧局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实施生鲜乳收购许可情况;辽宁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名录;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情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及其他违禁药物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名单;辽宁省畜产品、无公害畜产品的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情况;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畜牧局公开的信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情况;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及其餐饮服务单位的名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情况;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开的信息。
省食品安全办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辽宁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部署及其进展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辽宁省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情况;辽宁省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辽宁省食品安全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辽宁省食品安全基本标准执行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省食品安全办公开的信息。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以下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进口食品风险预警信息;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撤销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开的信息。
各成员单位依法主动公开以上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对本系统各部门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指导、督促、检查。对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下级有关单位公开相关信息。
二、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可通过以下渠道方式,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一)依托有效渠道做好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渠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有效利用辽宁省食品安全网、辽宁省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96151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健全完善并充分发挥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平台资源。
(二)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新闻发言人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新闻媒体发布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和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设置食品安全信息查阅场所。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食品安全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向社区、村委会发放便民手册、传单,设立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形式多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三、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端正态度,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对政府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需求十分迫切。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及时有效、客观准确、审慎发布的原则,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要将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内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传递,使公众从正面渠道第一时间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举措和取得成效。要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和诉求,确保公众能够快捷、有效地获取所关心的食品安全信息。要通过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提升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同时要客观分析影响食品安全状况的深层次原因和阶段性特征,努力取得公众理解。在发布食品安全重要敏感信息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审慎发布,注意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加大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各有关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和工作要求,规定食品安全法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与产业认证、监督抽检和风险评估警示、查处曝光和事故处理等信息,原则上能公开的都应公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三)切实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对公开目录、公开内容和公开范围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切实增强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及时地获取食品安全政府信息。
(四)严格执行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事关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辽宁省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等重要信息,在省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有序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获知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地区、部门依法有序公开。
(五)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要加强部门间、层级间、地区间的协调与配合。发布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发布重要信息涉及其他省市的,发布前应当提前通报相关地区,做好沟通协商。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应当确保科学、准确、可靠,制作信息和公开信息的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确保发布的信息经得起公众和媒体的质询,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拟公开的食品安全政府信息,要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六)拓宽公开渠道,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开平台作用,不断拓宽公开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知食品安全政府信息。食品安全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在食品安全法规、政策、标准等制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并合理采纳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标准、案件查处等热点问题,要有互动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着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考核评价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规范辖区各地、各部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时限、质量,不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结果。各地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情况将纳入每年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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