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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3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3〕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安办发电〔2013〕4号
发布日期 2013-08-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90999.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
 
  “两节”期间食品消费集中,也是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时段。今年“两节”正逢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提高对“两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细化工作方案,及早安排部署,落实监管责任,尽快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依法加强“两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佳节。
 
  二、突出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办要认真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两节”食品消费的特点,加大“两节”期间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对节日热销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大对月饼、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酒类、调味品和地方特色食品等节日热销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依法组织生产,落实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安全;要深入排查风险和隐患,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使用回收原料生产食品、降低标准突击生产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要突出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突出月饼、乳制品、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监督月饼等节日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同时切实加强对月饼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月饼等节日食品储存条件等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特别是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认真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以餐饮集中区、旅游景区及周边、高速公路沿线等为重点区域,以月饼、米、面、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节令性食品等大宗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为重点产品,以原材料采购和贮存、凉菜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及工用具生熟分开、备餐及食品配送等为重点环节,以学校、单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严重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经营。
 
  三、强化监督抽检,严格月饼等节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办要明确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对重点食品和地方特色食品等节日热销食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力度。要在中秋节前开展月饼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月饼或过期月饼及有其他问题的月饼,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月饼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努力实现从月饼的生产、销售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检查落实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加强与卫生、公安等部门和其他地区监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申诉举报。要严格值班纪律,健全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在岗带班,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果断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要强化对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确保“两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请各地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书面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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