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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机编发〔2013〕11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平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核心提示: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3〕133号),重新组建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平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平机编发〔2013〕118号
发布日期 2013-09-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pingliang.gsjgbz.gov.cn/pl_tzgg/201309/t20130910_64621.html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
 
  2013年9月9日
 
  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3〕133号),重新组建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履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5.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食品药品执法力量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责权统一、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整体联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区)、平凉工业园区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划。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及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对核准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报送发布本市质量安全信息。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指导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区)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统计、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督办落实全局性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法规宣教科。
 
  组织起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性文件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工作;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理违法违规行政执法案件的投诉举报;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国家赔偿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稽查工作,协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建立并落实新闻发言人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牵头负责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发证管理;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三)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科。
 
  负责有关部门和县(区)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考核评价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起草重要文稿;牵头协调、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电子监管、示范创建、诚信体系建设等全局综合性业务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收集汇总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管理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全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食品流通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六)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餐饮消费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承办市餐饮协会日常工作。
 
  (七)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全市药品、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药品、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责任;承担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八)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全市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责任;承担药品、化妆品经营环节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和监测;承担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负责执业药师管理等工作;承办市药学会日常工作。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辖区内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承担医疗器械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具体业务工作。
 
  (十)技术标准监督科。
 
  负责监督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标准;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具体承担与市政府政务大厅业务对接及组织协调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事业编制3名,工勤编制4名。其中,局长 1 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1.组建成立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投诉举报中心4个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名。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平凉城区直管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复杂及跨县(区)、市(州)食品案件的查处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指导全市食品稽查业务;受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撤销市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
 
  2.组建成立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综合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3个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4名。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平凉城区直管区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重大、复杂及跨县(区)、市(州)案件查处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业务;负责辖区内投诉举报案件的核实查处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撤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
 
  3.组建成立平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设办公室和3个业务科室,科级领导职数5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业务指导;承担市本级和崆峒区食品检验检测业务工作;负责全市食品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省市下达的食品安全计划性抽验和安全评价、风险监测工作;承担食品检验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方法的执行和验证工作;开展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等有关的科研工作;负责全市食品检验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组建成立平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设办公室、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和3个业务科室,科级领导职数6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业务指导;承担市本级和崆峒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业务工作;负责全市药品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省市下达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评价性抽验计划;承担部分药品标准的拟订、修订和药品新产品、医院制剂有关质量技术复核和检验工作;开展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等有关的科研工作;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承担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报告、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防控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撤销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
 
  市食药监局食品稽查局、药品稽查局,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检测中心4个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及检验检测中心专业性内设机构设置由市食药监局确定,并报市编办备案。
 
  (三)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配送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二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三是对于单纯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其他既有餐饮服务同时兼有住宿、洗浴、娱乐等公共场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进行餐饮服务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二是市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与平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平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平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的,平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平凉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涉及出口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平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8.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9.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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