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3〕11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精神,重新组建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精神,重新组建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金政办发〔2013〕110号 |
发布日期 | 2013-08-2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jc.gansu.gov.cn/art/2013/8/22/art_7266_93183.html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精神,重新组建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4.履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5.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食品药品执法力量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责权统一、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整体联动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地方性制度草案。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二)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监测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与其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人事、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监督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负责局系统纪律检查工作,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二)法规宣传科
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稽查工作,协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法规培训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行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建立并落实新闻发言人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三)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科(信息管理科与其合署)
负责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收集汇总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负责监督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标准;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管理。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全市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全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实施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承担全市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责任;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配合省局做好药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八)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药品零售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四、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机构
金昌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正县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市内及跨地区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违法大案要案;负责依行政执法事权划分属于市级机构管理相对人的日常监管;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抽检、食品污染物快速检测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咨询;依法查处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发布的不合格产品;负责外省市涉本市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协查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内设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稽查四科、稽查五科、投诉举报中心。
五、事业机构
(一)金昌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正县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辖区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检验以及安全评价、风险监测工作;承担食品检验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方法的执行和验证工作;参与辖区内食品安全年度抽验计划的制定,汇总、分析、上报抽验数据;提供食品安全监督所需的技术数据;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金昌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县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辖区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药品、化妆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的检验以及安全评价、风险监测工作;承担辖区内药品、化妆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的省级评价性抽验、市专项检验及全市抽验工作;提供辖区内药品、化妆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所需的技术数据;开展药品、化妆品、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及安全性、有效性等研究工作;对市内药品检验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检验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六、人员编制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另核定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二)市食品药品稽查局事业编制18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 1名,副主任1名。
(四)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 1名,副主任1名。
七、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的,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金昌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涉及出口的,金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八)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九)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金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建制划归金川区人民政府管理。
(十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机构随此次改革自行撤销。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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