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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3〕9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天水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市县工商质监系统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34号)精神,现就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天政发〔2013〕92号
发布日期 2013-09-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info.tianshui.gov.cn/viewthread.php?tid=9418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市县工商质监系统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34号)精神,现就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实施一系列办法措施,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还存在职责交叉、资源配置分散等问题,致使责任难以完全落实,整体行政效能不高。建立职责明确、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切实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健全机构、配强人员、提高素质、规范管理、有效保障”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明确部门责任,减少监管环节,充实基层力量,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和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大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二)基本原则。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运转效率,增强监管能力;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充实监管力量,靠实监管责任;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实际,创新监管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实行监督管理。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撤销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秦州区、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垂直管理调整为所在区政府管理。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组建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力量,组建市、县区食品药品稽查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1.市级。撤销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组建天水市食品稽查局、天水市药品稽查局。天水市食品稽查局负责查处全市食品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跨县区案件,指导各县区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天水市药品稽查局负责查处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案件和跨区域、跨县区案件,指导各县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管工作。撤销天水市药品检验所、天水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整合职能,组建天水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天水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秦州区食品检验检测及其他县区食品样品的抽检、复检工作;天水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秦州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及其他县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样品的抽检、复检工作。以上机构均为县级建制,隶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县区。撤销天水市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和各县食品药品稽查队,组建县区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组建县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秦州区不再设置食品药品检测检验中心,其检验检测业务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以上机构均为科级建制,隶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科级建制,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一类乡镇和县区政府所在乡镇不少于6名,二类乡镇不少于5名,三类乡镇不少于4名,所需编制除省上划转的外,不足部分从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现有编制中划转、调剂解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参照二类乡镇配备。在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配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三)充实监管工作力量。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市、县区卫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从市、县区工商、质监系统划转到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179名工作人员(行政107名,事业72名)。将市卫生局2名从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人员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各县区卫生局从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人员划转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9名(行政10名,事业29名)工作人员划转到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除划转的外,不足部分从本级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确保新机构有足够的力量有效履行职责。划转调剂人员的职级待遇不降低。编制和经费基数的划转分别由市编委、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能力。人员编制要向基层工作一线倾斜,切实加强监管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机构工作力量。要注重吸纳专业技术人员,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要加强干部培训,强化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按照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一票否决”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动员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等积极参与,努力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农药、化肥等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和食用畜禽产品、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建设(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要制定好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到位。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要把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职能和机构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充实到位、机构组建按时到位、各方面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分别于2013年8月底前和11月底前完成。各县区要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情况于1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大力支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不得干预县区政府的改革措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增强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做好从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有关人员的审核工作。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
 
  (三)严肃改革纪律,加强督查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新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从市、县区卫生、工商、质监系统划转的编制,要全部用于加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充实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监管执法、检验检测工作一线,各县区不得擅自截留、改变用途,凡违纪动用、改变用途的,坚决查处。对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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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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