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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姜堰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姜食委办〔2012〕1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系列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2〕14号)、泰州市食安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泰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系列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食安办制定了《2012年姜堰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系列工作方案》,姜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2012年姜堰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姜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姜食委办〔2012〕18号
发布日期 2012-09-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xxgk.jys.gov.cn/web/index.php?cat=2943&id=8291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系列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2〕14号)、泰州市食安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泰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系列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食安办制定了《2012年姜堰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系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2年姜堰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2012年姜堰市食品安全重点产品整治工作方案
 
  3.2012年姜堰市食品生产经营重点场所整顿工作方案
 
  4.2012年姜堰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2012年姜堰市餐饮具和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2012年姜堰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着力治本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全面查处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无缝衔接。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发动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引导企业自律,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以往食品添加剂市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把加大日常规范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与治理整治有机结合,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务求取得新的成效。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
 
  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按辖区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责任区监管人员应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把好进货查验关,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对供货者索要其合法证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同时,强化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过期的及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要及时退市,严格依法查处。
 
  (三)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监管
 
  1.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加工使用添加剂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严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加大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违规标识标注。
 
  2.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巡查,针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不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违法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案件排查、督查督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对大案要案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要以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饮、火锅店、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对象,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要加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治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行为;强化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承诺以及宣传材料张贴等要求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张贴、未及时备案公示、未公开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全面排查和治理行业“潜规则”问题,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4.农业、供销总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等环节整治,严把饲料添加剂、农药和兽药生产许可准入关,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药和兽药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及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与各屠宰厂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坚决执行不合格产品召回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5.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对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食品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市食安办并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自律机制。积极推进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其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积极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制度,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发布机制。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和监管的实际需要,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做到应知尽知。对涉及案件、舆论热点等问题,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报经市食安办同意后,方可开展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2年9月30日前):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全面部署,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食品添加剂监管要求和管理措施。
 
  (二)调查摸底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梳理本地区可能存在的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行为,建立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登记台帐,并督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重点类别、重点区域和重点生产经营者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核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总结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健全和完善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制度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退市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现机制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
 
  (五)督查评估阶段(11月16日至12月31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督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逐项、逐级考核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食安办。对专项整治工作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市食安办将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总结和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近期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针对整治重点分步骤、逐地区开展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整治效果的考核验收,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认真排查问题,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排查和梳理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按照边整治、边规范、边建设的思路,认真清理和规范食品添加剂许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同时,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制定全面清理整治的措施,逐步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狠抓落实。
 
  (三)密切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四)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查处违法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案件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五)加强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要深入调查和分析典型案例,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问题演变成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措施。要畅通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受理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同时,要定期、及时将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食安办报送。
 
  (六)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要对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供应链条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
 
  附件2:
 
  2012年姜堰市食品安全重点产品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责任落实,扎实开展重点产品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发展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通过专项整治,有效规范全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全市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内容
 
  (一)乳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乳制品质量和制度建设,理顺行业关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乳制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农业部门要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和《生乳》国家标准指标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5项违禁添加物。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并做好铅、铬等重金属以及冰点、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的摸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核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跨市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格饲料监管。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厂饲料的监督抽查,做到抽检全覆盖,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的精料补充料以场为单位抽检比例不得少于15%。
 
  质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一是把乳制品作为高风险食品进行监管,组织对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二是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三是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乳制品、含乳食品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乳制品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认真履行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乳粉要切实做到清查清缴销毁到位、案件查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严格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主体准入,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严格质量监管,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乳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餐饮服务环节乳及乳制品监管。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执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严厉打击不按规定采购乳及乳制品的行为。
 
  商务部门要对进口乳制品特别是婴儿配方食品全面开展营养元素水平的检测工作。
 
  (二)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用油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食用油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和发证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料采购、验收和成品油检验、出库销售台帐,加强对食用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不允许存在的或达不到基本卫生条件的食用油小作坊。加强食品生产者食用油采购登记和索证索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食用油市场以及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突出重点场所和区域,特别是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进一步摸清食用油经营者底数,严格检查食用油经营者特别是散装食用油经营者的进货来源,全面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检验合格证明、索证索票以及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等制度落实情况,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和无合法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的食用油要进行重点检查和查处。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特别是“地沟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切实维护食用油市场秩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废弃物管理,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配合城管等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以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饮、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为重点单位,加强食用油采购登记和索证索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城管、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规定,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定点收集,定点运输、定点处置规定。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饲料用油脂企业的监督检查,严防饲料用油脂销售给餐饮单位。
 
  商务部门要针对进口食用植物油,重点开展防止散装食用油运输工具污染的检查工作
 
  (三)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姜堰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姜食委办〔2012〕2号)分工要求,通过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集中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稳步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进出口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和措施,促进鲜肉和肉制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
 
  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加大对瘦肉精的排查力度,提高畜禽养殖饲料抽检频次,严格饲料的索证索票及溯源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瘦肉精”。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供销总社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屠宰场监管工作,坚决制止和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和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屠宰企业要逐步完善各项硬件设施,实施全流程同步检验。
 
  质监部门要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企业使用的原料猪肉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且检验检疫有关票证齐全。督促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台帐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流入生产加工环节。严厉打击使用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肉类食品市场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督促各类(冷)鲜肉市场、经营户、超市、专卖店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对销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的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肉及肉制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采购肉及肉制品的行为。
 
  商务部门重点开展对进出口畜禽肉类瘦肉精等限用兽药的检验,对进口肉类产品的残留物质实施监控,制订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允许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来自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肉类产品,批批检测莱克多巴胺等兽药残留,凡是检出禁用药物的,一律实施退运或销毁。
 
  (四)酒类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26号),大力推进酒类产品专项整治,不断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质监部门要严格生产环节监管。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规定。加强酒类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原料采购、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情况,严厉查处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滥用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要严格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格酒类食品市场主体准入,依法监督酒类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以名优白酒、葡萄酒特别是进口葡萄酒等酒类为重点品种,以酒类生产集中和销售、消费量大的地区为重点区域,加强对酒类市场的巡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酒品牌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酒类市场秩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酒类产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酒类产品采购、贮存及使用的管理。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未经生产许可的预包装、散装和自酿酒类产品的行为。
 
  商务部门加强进口酒类产品的检验,对进口酒类境内收货人、境外酒类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出口酒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取消备案资格。
 
  (五)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实施生产许可,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不予许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过程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标识,坚决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重点监管添加剂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严格实行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并做好自制火锅底料、饮料和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商务部门严格进口商备案制度,对进口食品添加剂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进口。
 
  (六)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保健食品违法案件办案效率。加大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质量安全,重点对减肥类、降糖类、促进生长发育类、改善睡眠类的保健食品及2011年抽验不合格品种进行抽样。
 
  (七)调味品专项整治工作。质监部门要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调味品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食品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依法查处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等调味品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出口调味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对出口调味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实施全备案。全面加强对进口调味品的检验力度,对首次进口的调味品标签实施严格检验,重点开展进口调味品中色素和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符合性检测工作,实现出口调味品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全覆盖,首次进口的调味品标签全部备案并进行色素和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符合性检测的目标。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管单位严格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严厉查处。情况严重的,吊销各种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0日前):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动员部署整治任务,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步骤、工作责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步骤合理、责任到单位、到岗、到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21日至11月底):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要求,认真总结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整改存在问题,巩固整治成果。市食安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考核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而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相互配合。同时,要加强和相关行业组织、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合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辨别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举措,宣传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营造氛围,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加强总结,完善机制。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控体系、企业信用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追溯召回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及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带头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加强自律,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3:
 
  2012年姜堰市食品生产经营重点场所整顿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建立健全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开展整顿,使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重点场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针对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地,进一步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三)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场所整治。突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监管区域,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生产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重点场所整治。重点排查治理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五)开展学校食堂等食品安全整治。以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单位,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加工制作行为规范等为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清理无餐饮服务许可、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餐饮服务单位。
 
  加大对节假日、节庆活动和重大活动旅游高峰期间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大力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争年底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现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积极推进小餐饮整规试点,努力实现提升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目标。
 
  (六)开展畜禽屠宰环节整顿。重点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以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规范畜禽屠宰,坚决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涉及重点场所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全程追溯以及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管理方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加大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监督抽检力度,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市、镇(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切实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市场秩序不断净化。改进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强化联合执法、联动监管。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严格食品安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9月31日前):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实际,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存在的重点场所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工作要求。同时,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将整顿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自查摸底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各类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承诺整改等情况。
 
  (三)清理整顿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0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认真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
 
  (四)总结巩固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打击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重点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快速追查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五)督查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食安办将组织对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整顿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将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镇(区)、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及时整改;在整顿行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一经查实有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场所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整顿重点、实施步骤、完成工作的时限及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具体实施方案于2012年9月底前报市食安办。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合力。市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供销总社、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的现象。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重点场所食品安全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及时报道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指导和推动食品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守法规、讲诚信”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健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严格督查,狠抓落实。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定期向市食安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食安办将适时组织对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整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鼓励,对整顿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4:
 
  2012年姜堰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围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总目标,以农兽药残留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杜绝在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行为,端掉一批假劣农资制售黑窝点,使高毒农药、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震慑。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各类蔬菜、水果及畜禽、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
 
  (二)重点区域:《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中的重点镇(区),特别是部、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动物养殖主产区、动物产品安全高风险地区;水产养殖主产区及其他今年来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检出率较高的部分地区;主要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聚集地区,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农资问题突出、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的地区。
 
  (三)重点环节: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及各类兽用抗菌药物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违规使用和生产经营行为等为重点环节。
 
  (四)重点时段:动物疫病高发期、夏季高温高湿病虫害高发期等农兽药购销、使用高峰期;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控。深入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督促种植养殖户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整顿和规范水产养殖用药行为,清查收缴禁用药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指导种植养殖户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抗菌药物在养殖场的使用为重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安全用药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滥用抗菌药和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抗菌药物行为。加强对出口畜禽产品备案养殖基地养殖全过程的管理,对养殖场所购饲料实施残留物质监控,对药物及其使用进行审查、溯源和跟踪。对违规使用非备案饲料企业饲料的和使用禁用药物的,一律注销备案资格并进行通报,产品不得加工出口。
 
  (二)整顿兽药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执行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药物成份、生产使用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坚决取缔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企业;对尚未达到GSP要求的经营企业,责令停止兽药经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辖区内持证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三)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完善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备案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清查,督促农资生产企业单位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加强案件线索梳理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假劣农资涉案线索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对重点案件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挂牌督办等形式,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黑窝点”。进一步加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力度,重点围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新型农资流通体系、放心农资店等,加快建设农业执法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推广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分等监管。
 
  (四)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以蔬菜中农药残留、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及违禁物监测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监测工作。市级监测以保障城区消费安全为目标,以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确保全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市级监测范围。镇(区)要不断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增加监测范围和频次,并根据市级监测结果,结合专项整治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加强对上市产品的监督抽查,实行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兽药行为。加强对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括养殖饲料实施残留物质监控,制订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工作安排
 
  (一)1—12月,每两月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9月底前,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清理,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同时组织开展全市农资打假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及规模养殖场生产负责人培训;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农药批发市场和乡村零售店。
 
  (三)9月底前,组织开展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测农药产品质量、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等指标。
 
  (四)8—9月底前,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五)9—11月,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六)10—11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市农业等部门要抽调相关人员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真正把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整治方案。各镇(区)、市农业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镇(区)、市农业等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即时即报。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附件5:
 
  2012年姜堰市餐饮具和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和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行为,餐饮具和食品包装材料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安全质量。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对辖区内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和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餐饮具消毒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其消毒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同时对餐饮具进行抽检。对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则重点检查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标准、产品检验记录等。
 
  (二)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食品包装材料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要求,其生产场所应严格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所有消毒的餐饮具都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防不合格消毒餐饮具上餐桌。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要根据国家现有的规定,主动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原料索证索票溯源机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三)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具消毒监管治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对购入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建立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餐饮具消毒效果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提供者采购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时间
 
  2012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抓好餐饮具集中消毒、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拳出击,开展重点整治,不留死角,不遗盲点。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力求标本兼治,在整治中规范。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餐饮具消毒单位、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档案,落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责任体系。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势舆论。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餐饮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及时将整治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相关培训,对餐饮具消毒单位、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企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意识。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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