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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3]5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泸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13]56号
发布日期 2013-10-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ecard.luzhou.gov.cn/zfxxgk01/Detailed.aspx?id=20131025162140-378887-00-00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设立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下放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 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 承担省食品药品督管局下放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3. 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4. 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 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职责。
 
  6. 承担省上下放和市政府公布的其他许可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 将原市食品安全办的职责、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 将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和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 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 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将市卫生局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 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五)加强的职责。
 
  1. 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 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 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生产(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监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督促检查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行政督办、文电处理、信息编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撰写、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史志、保密、综合统计、会务、信访、综治、维稳、爱卫、安全保卫、对外交流、规划等;牵头开展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拟订有关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和重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全市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全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餐饮服务监管科。负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编制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报告、形势分析报告和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举报受理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八)医疗器械监管科。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产品注册、临床试验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评价性质量抽查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淘汰工作。
 
  (九)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管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一)科技与宣传科。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十二)行政装备财务科。拟订财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派驻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按照《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泸委办发〔2012〕26号)规定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市农业局负责种植业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2. 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3. 市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4.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标准,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组织疾病预防机构(含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泸州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州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处理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泸州质监局,由泸州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四)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市工商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移交市工商局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药品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2. 市商务局负责酒类产业、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七)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的经营食品(含农副产品类食品)摊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摊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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