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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乐山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0-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leshan.gov.cn/Frontpage/Html/NewsView.asp?ID=188701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设立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乐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设在市卫生局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卫生局承担的“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乐山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化妆品强制检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市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市经信委承担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承担省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职责。
 
  (二)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有关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审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县(市、区),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负责全市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和统计、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综合协调科。
 
  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承担乐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复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标准和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工作;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
 
  (八)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负责药品、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生产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监督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管流通使用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科。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编制乐山市食品药品安全年鉴、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科技与宣传科。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推广、科技应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公众查询系统、远程申报系统、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定期发布有关违法广告公告和相关质量公告。
 
  (十二)财务科。
 
  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承担局机关会计核算和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十三)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5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4名(含党办主任1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3名。
 
  市人大驻会常委单列管理编制1名。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4名、用工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在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负责乐山高新区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稽查执法工作。分局实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双重管理,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的模式,其主要领导的任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征求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意见后,按程序任免。分局核行政编制5名,其中:分局长1名。
 
  (二)与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种植业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市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四部门(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处置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乐山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乐山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乐山质监局,由乐山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五)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移交市工商局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信委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食品流通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领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市城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管局负责对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饮食摊点是无证经营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局。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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