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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2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现就我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13〕29号
发布日期 2013-12-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gz.gov.cn/business/htmlfiles/GZ00/2.3/201312/2573013.html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现就我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定位,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与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建设幸福广州相适应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对口,完善体制。
 
  调整市、区(县级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与国务院、省保持一致,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保证上下协调联动。
 
  (二)充实基层,重心下移。
 
  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理顺关系,落实责任。
 
  明确市、区(县级市)政府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的责任主体,进一步理顺市、区(县级市)及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事权关系。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监管边界,明确不同监管环节各部门承担的责任。
 
  (四)优化资源,强化监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整合职能、机构,合理划转编制、人员,科学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行政资源与事权相匹配,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力量履行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监管方式。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和完善监管方式,凡是应由生产经营主体自主负责、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以及事中或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批,原则上只保留准入审批,取消相关的评价、评级审批。加快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探索整合有关资源,建立独立公正、统一规范、社会充分参与的跨部门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执法。加快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整合监管职能。
 
  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和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流通监管,下同)职责、市质监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经贸委酒类流通市场监管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不再保留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经贸委不再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
 
  将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市工商局区(县级市)工商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区(县级市)质监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酒类流通市场监管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称广州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市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独立设置为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不再保留原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不再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牌子。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区(县级市)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保留市、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市、区(县级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市、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将市工商局牲畜屠宰监管职责划转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区(县级市)工商分局牲畜屠宰监管职责划转区(县级市)农业部门。越秀区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接牲畜屠宰监管职责。
 
  (三)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
 
  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工商、质监部门食品监管和经贸部门酒类流通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组建市、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经检分局、机场分局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有关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事业单位和市质监局、市经贸委专门承担食品安全生产技术性任务的事业单位划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原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事业单位划归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荔湾区在保持现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试点)不变的基础上,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保留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成建制划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调整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财、物委托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按区域承担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任务。改革前未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区(县级市),可采取向有关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等形式承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任务。改革前由卫生部门相关机构承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任务的区(县级市),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通过向该类机构购买服务或以委托方式履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任务。
 
  (四)建立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镇、街设立派出机构。原则上在每个镇、每条街设立1个派出机构,对监管任务较轻的街,可与其他街统筹考虑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按区域类型、区域面积、监管对象数量等指标合理配置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编制,具体标准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在农村行政村和城市居委会(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任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居委会(社区)应配备协管员,具体数额由区(县级市)政府研究确定,并承担所需经费。
 
  (五)划转编制、人员。
 
  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市经贸委涉及酒类流通市场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市工商局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区(县级市)质监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涉及酒类流通市场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区(县级市)工商分局镇、街派出机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市工商局涉及牲畜屠宰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市农业局,涉及肉品流通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区(县级市)工商分局涉及牲畜屠宰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区(县级市)农业部门,涉及肉品流通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越秀分局涉及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全部划转到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专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任务的机构(含执法队伍、事业单位等,下同),随职责或任务成建制划转编制、人员;承担的职责或任务中部分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按实际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岗位编制数划转。单位内设综合性机构的编制,原则上按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任务的编制数占单位总编制数的比例划转。
 
  四、强化责任
 
  (一)层级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对本地区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问责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执法标准,组织、协调、督查跨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调、指导处理区域内突发事件,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等;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开展本辖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等。
 
  (二)各监管部门职责重点。
 
  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间职责分工。
 
  与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种植养殖环节引起的,应及时通报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与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与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抓紧抓好涉及本级本部门的改革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本地区的改革工作。市、区(县级市)要分别成立本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市、区(县级市)要抓紧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于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工作。
 
  (三)协调配合,平稳过渡。
 
  改革期间,各有关部门仍依照原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和药品监管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到位,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编委《关于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确保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穗编字〔2013〕158号)规定,冻结相关部门内部与食品药品有关的机构编制和人、财、物变动调整,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本意见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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