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3〕14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汕府办〔2013〕145号 |
发布日期 | 2013-12-13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shantou.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0001010/2.3.3/201401/302397.html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3〕125号) 精神,设立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下放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下放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农业局(林业局)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海洋与渔业局食用水产品流通的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经信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市工商局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将市质监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的生产行政许可和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2.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5.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
6.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区(县)、镇(街道)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稳步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的执行,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跨地区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九)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规范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监督和指导下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情况。
(二)综合协调科(政策法规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区(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负责机关法制工作。
(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四)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七)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广告监测;指导本地区药品流通监管业务工作。
(八)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指导本地区医疗器械监管业务工作。
(九)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指导本地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业务工作。
(十)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的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
(十一)稽查局
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区(县)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并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正科长(主任、稽查局长)11名、副科长(副主任、稽查局副局长)13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汕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渔业除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品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三)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和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及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整合,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涉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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