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发〔2013〕6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设立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江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品安全办)牌子。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设立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江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品安全办)牌子。
发布单位 |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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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江府办发〔2013〕65号 |
发布日期 | 2013-12-13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ybja.gov.cn/plus/view.php?aid=497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安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设立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江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县卫生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职责、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和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江安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县卫生局贯彻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药品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全县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县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订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查处或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监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订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和督促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管理及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投诉举报中心)。承担食品风险监测、举报投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信访维稳、应急处置等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跟踪、督促、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开展举报投诉信息汇总、处理、分析、存档、通报和回访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药品医疗器械保化品监管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质量、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掌握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形势,并完善监管制度;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掌握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完善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抽样检验工作。
(五)食品生产监管股。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评工作;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环节抽样检验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管股。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工作。
(七)餐饮服务监管股。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内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食品药品安全总监1名(副科级);中层干部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全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设立阳春(辖怡乐镇、桐梓镇、阳春镇)、水清(辖铁清镇、迎安镇、水清镇)、四面山(辖四面山镇、井口镇)、夕佳山(辖夕佳山镇、留耕镇、蟠龙乡)、底蓬(辖底蓬镇、大妙乡、仁和乡)、红桥(辖红桥镇、五矿镇、大井镇)等6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行政机构,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核定阳春、底蓬、红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各2名,水清、四面山、夕佳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各1名,共计9名,分别设所长1名(股级)。
(二)与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局负责食用种植业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2.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3.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四部门(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负责食物安全事件发生后患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
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江安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江安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需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需通报江安质监局,由江安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五)与县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工商局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两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及时移交县工商局依法处理。
3.县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移送的违法广告依法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与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2.县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江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江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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