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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22〕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现将《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6-23 生效日期 2022-06-23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省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2022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紧密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落实广州市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建立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及时向各区调拨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退付企业。

4.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优化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流程,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各区、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同时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更好节用裕民。

7.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8.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加快2022年中央和省已下达的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基本发行完毕,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6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

10.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11.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对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区或市直部门,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区跨部门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较多的区或市直部门使用。

12.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3.密切跟进国家和省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市项目储备工作,继续争取更多专项债额度。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4.落实省的政策,优化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偿机制,对2022年市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全额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15.落实省的政策,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6.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助农扶农作用,探索建立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 8%。

17.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全年支持超3500家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超100亿元。

18.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的引导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涉农、小微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9.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招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20.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1.落实国家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的政策规定。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22.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3.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

24.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落实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25.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6.简化社保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7.深入实施“就业3.0版25条”政策,支持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8.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9.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困难毕业生实施专项帮扶。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30.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31.积极对接中央汽车企业,推动其所属金融子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32.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33.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4.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督导和支持市属法人银行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增加发放涉农贷款和普惠小微贷款。

35.落实省“首贷户”贷款贴息支持政策,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

36.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37.深化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地方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与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

38.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企业疫情险,为投保且因突发疫情导致的企业停产或停业给予一定额度赔付。

39.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超100亿元。

40.按规定落实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41.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

42.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43.对服务小微企业表现良好的地方金融组织,适当放宽其融资杠杆和来源,增强服务供给能力。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4.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5.依托广州市资本市场培育系统,加大拟上市、发债企业储备,落实省企业境内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构建符合资本市场规律的培育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发债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指导支持企业完善上市和发债条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数据库,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

46.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鼓励券商加大对企业赴港上市的服务力度,强化港股IPO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47.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48.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乡村振兴板”,建设非上市证券集中托管平台与拟上市企业综合培育平台。

49.积极推动申报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50.加强重大项目信息向金融部门推送与共享,组织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市重大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51.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52.出台实施2022年狠抓目标落实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每周调度,每月通报,加大投资运行预测预警。

53.成立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按照近期能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原则梳理提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优化上下联动机制,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54.落实好《广州市推进重大项目稳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9个分领域重大项目专项工作小组作用,分领域对重大项目开展清单化管理,实施“挂图作战”。督促各区建立完善本区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狠抓各自关键项目建设。市1583个“攻城拔寨”项目按照“上半年完成年度投资60%左右,计划新开工项目大部分上半年动工、9月底前全部动工”目标,全力加快建设。增补一批项目纳入2022年市“攻城拔寨”计划统筹实施,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启动建设。

55.严格落实各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由区主要领导亲自督导协调,建立工作专班,加快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征拆交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56.指导项目单位按程序抓紧开展树木保护专章、专家论证公示等审查论证工作并依法依规提高审批效率。

57.加快研究我市超高层建筑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做好相关指引,优化超高层建筑审批流程。

58.在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全力推动重点项目纳入省关键项目,所需用地用林指标提请省层面加快协调解决。

59.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四)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60.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重大水资源配置、骨干防洪减灾等项目,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重点推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广州段)和广州北江引水工程加快建设,力争南沙区万顷沙、缸瓦沙联围防洪(潮)安全系统提升工程二期—洪奇沥水道、下横沥水道外江碧道建设工程等一批年度计划外的水务项目开工。落实省农村集中供水激励奖补政策,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改造工程。

61.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为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推动南沙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等水务项目开工。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62.抓紧启动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报批,对纳入规划的交通项目,进一步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

63.加快广湛高铁、广汕汕高铁、广佛环线、广花城际、芳白城际等项目建设,推进广州铁路枢纽能级提升工程、广珠(澳)高铁、广河高铁、广佛江珠城际、贵广高铁广宁联络线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广州至广州南联络线、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等轨道项目,助力打造“轨道上的大湾区”。

64.加快白云机场三期扩建等重大机场项目建设。加快南沙港区四期工程建设,推动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工程尽快开工,加快开展南沙港区五期工程前期工作。

65.加快增天高速、从埔高速等项目进度,推动狮子洋通道、海珠湾隧道等重点项目建设,抓紧推进北二环高速改扩建工程等前期工作。继续加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年度新改建农村公路28公里。

66.推动地铁10、11、12号线等10个地铁项目和黄埔有轨电车2号线加快施工,力争上半年轨道交通“攻城拔寨”项目完成投资390亿元,全年超800亿元。

(十六)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67.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68.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七)全力推进工业投资。

69.推动一批在建项目建成投产,力争一批新项目落地建设,积极谋划推动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储备,推动全年工业投资实现较快增长。推动黄埔、番禺、南沙等重点工业区加快新建、改建一批标准化厂房,为优质成长型制造业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空间。

70.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制定广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改项目、技改资金优先扶持,加快推动800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全年新增56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十八)全力稳定房地产投资。

71.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

72.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健康发展,优化挂牌住宅用地供地时序和区域分布结构,加快去化周期较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加大对刚需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支持。

(十九)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73.密切跟踪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衔接推进国家、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涉穗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先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74.落实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组建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支持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合理扩大融资规模,重点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

75.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链供需合作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需求计划。推动市内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76.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发展信创产业,提升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应用的广度深度。进一步发挥广州信创联盟作用,构建标准统一的信创保障服务体系,搭建全链条信创生态发布和供需对接渠道,形成集群规模效应。

77.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社会民生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梳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领域。

(二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78.落实省《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促进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积极争取创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进一步优化服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权指导工作,积极推进公平竞争集中审查试点,指导、协助平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及各种合法权益,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

79.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成立市加快电商平台提质增量工作专班,落实省有关政策,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并提供流量支持等服务。

80.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芯片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二十一)加大促消费力度。

81.紧跟全国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机遇,推动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任务清单落实落细。鼓励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消费活动,谋划节假日消费活动,开展“Young(羊)城Yeah(夜)市”“家电焕新季”等促销活动,配合商务部启动2022年“中华美食荟”暨粤港澳大湾区美食嘉年华。发动金融机构、餐饮电商平台、餐饮企业持续开展餐饮促销活动,推动各类促销活动适当向实体店消费倾斜。打造广州特色网络直播主题促销活动,举办直播电商节,实施直播电商“个十百千万”工程。鼓励各区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

82.激活消费市场氛围。支持精品书店、文博场馆、影院剧场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在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前提下,支持各区以划定区域等方式扩大外摆经营场所,允许经营者适度拓展经营场地。

83.宣传落实好省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政策,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市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市内上牌的给予3000—10000元补贴;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对个人消费者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8000元/辆补贴。加快出台实施我市个人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全面落实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办好汽车消费节,联合银联开展“羊城欢乐购”汽车专题促销。

84.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做好节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和临时放宽节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工作,不新出台限制汽车购买的措施。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措施,放宽流动人口在我市购车条件。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政策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落实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增值税由2%减按0.5%征收的政策,加快二手车流通。开展汽车整车平行进口业务,衔接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85.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2022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3000个。

86.组织开展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的促销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87.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二)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88.加快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落实市级种粮千元补贴政策,鼓励区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落实省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政策,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产量。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持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相关政策要求。

89.做好农资保障供应。推出“穗供易贷”“农服易贷”等金融产品,加大对农业企业和农户支持力度。对接争取国家、省增加在我市化肥储备及投放,积极配合做好钾肥进口工作,设置进口钾肥优先办理专窗,提供“7×24”小时预约通关。

(二十三)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90.加快推动一批骨干电源电网项目建设,建成投产粤电花都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广东电网直流背靠背广州工程,新增骨干电源装机92万千瓦;协调推进广州开发区东区“气代煤”天然气热电冷联产、珠江LNG电厂二期骨干电源等项目建设;开工建设黄埔电厂“气代煤”电源项目;加快落实白云恒运天然气发电、从化大唐燃气发电等电源项目建设用地。推进电源项目燃气供气管道建设。

91.争取新增一批支撑性和调节性清洁煤电项目纳入国家、省电力规划。

(二十四)提高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和水平。

92.加强电力保供,针对2022年可能出现的用电短缺问题,做好有序用电预案,督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存煤要求。

93.抓紧签订落实煤炭供应合同,多渠道保障电煤供应。

94.加强储气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天然气储备体系。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五)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95.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到期后视情况予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实施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补贴政策。

96.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97.落实国家要求,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98.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招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积极推广电子保函应用。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二十六)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99.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区减免3个月租金。

100.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101.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各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102.推动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租用产业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对运营方减少的租金收入按一定额度给予补助。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十七)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103.协调和支持全国性银行在穗分行落实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等专项再贷款政策,用好民航应急贷款额度,支持相应领域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

104.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白云国际机场的信贷、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内机场、航空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内机场、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市内机场、航空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服务。

105.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给予贴息补助。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能力建设、航线网络拓展等。

106.加强入境航班防疫保障能力建设,全力支持航空公司恢复国际航班,为便利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修订广州市航空客货运航线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加大航线补贴力度,已承诺给予航线补贴的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位。

107.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较大民航企业开展合作,帮助企业纾解资金链紧张问题。

108.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期内的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继续推动延续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政策。

109.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行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后,及时发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10.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11.落实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星级酒店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11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13.严格落实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

(二十八)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114.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市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区、镇(街道)、村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险的区域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区域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115.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积极落实省部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加快名单内企业货物清关及转运,在港口、航运、机场、高速通道物流正常运输。开展重点税源暖企行动,加强税源培植巩固。

116.编制出台广州市支持汽车及核心零部件产业稳链补链强链若干措施,实施“供应商AB近地化策略”,推动整车企业梳理关键核心零部件、重要物料“AB近地化”清单,支持可适配汽车零部件的企业纳入清单,政企联动开展产业链供需对接,吸聚核心供应商在我市及周边区域布局,共同补齐供应链短板。

117.鼓励紧缺部件、材料适度库存储备,支持各区在汽车产业等大型工业园区自建云仓储、战略紧缺物资仓库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通过租金减免等方式吸引优质企业进驻运营并提供专业化、市场化仓储物流服务,鼓励扩大服务对象,拓展盈利模式。

118.积极引导各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19.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120.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发展态势,组织疾控部门持续开展疫情风险研判,加强疫情传播风险评估,动态调整防控政策措施,为企业复工达产提供疫情防控指导。有序推进15分钟核酸采样服务圈建设,合理优化常态化核酸采样点设置,在“穗康”“穗好办”等公众端应用共享采样点信息,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核酸采样服务。

(二十九)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121.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航匣,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122.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23.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124.常态化运行广州市国际供应链畅通工作专班机制,落实落细“供应链畅通13条”措施。梳理建立全市重点外贸企业名单,持续优化重点企业快速提货协调、直客对接服务等长效服务机制,指导重点企业做好进境邮快件提前放行申请工作,全力确保企业供应链畅通稳定。

125.制定机场进出港货品快速消杀工作指引,提高货物通行效率。协调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快重点企业空港进出口货物通关、提货速度。

(三十)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126.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在我市建设煤炭、油气、铁矿石、粮食大宗商品储运基地。

127.加快建设布局在我市的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128.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进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

129.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进行补贴。

130.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市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131.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三十一)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32.加快推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持续开展21条“链长制”产业链招商,机制化办好重大招商活动。谋划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管理,持续跟踪做好服务。

133.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34.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争取省给予专项资金资助。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州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35.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136.建立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建立完善与在穗外国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

137.联合商协会等载体共建“广州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站”,提升外资企业在穗营商便利性,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

138.研究完善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穗。为外资企业派驻广州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来华提供便利。

139.为内地企业派遣赴境外参加商务活动提供就近办理证件的便利。对急需办理商务签注或暂时无法网上备案登记的企业,无需“先备案,后办理”,只要符合往来港澳商务签注条件、材料齐全的,允许其在前台窗口进行备案登记和即时申办商务签注,实现港澳商务签注单位备案登记和个人申请“只跑一次”。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二)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40.抓紧出台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根据我市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

(三十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41.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我市吸纳跨省和省内跨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支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142.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43.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44.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举办农村创业创新活动,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用好村级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乡村服务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按照国家部署拿出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羊城行动”,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45.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146.推进落实广州市特殊工时试点工作,稳定企业用工。

(三十四)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47.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健全综合保障机制,落实困难群众分类救济和消费性减免补贴政策。做好重大节日“帮困送温暖”工作。

148.用好中央和省、市财政下拨的各类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提高2022年我市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制定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政策,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149.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补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150.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的监测,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落实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按规定对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给予支持。

151.健全应急医疗服务体系,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疫情时,迅速组织对封控区、管控区医疗资源统筹安排,满足特殊群体就医需求。加强线上就诊服务指引,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做好线上诊疗等工作。科学设置120急救电话便民渠道,建立社区与对口医疗机构的直通热线、衔接医疗服务,保障急危重症患者救治诊疗。

152.统筹发展和安全,出台广州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穗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区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各区政府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省、市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是狠抓落地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文件印发后一周内全部完成。推进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对事权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各责任部门要做好工作沟通衔接,及时跟进落实国家部委和省相关部门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

三是加强督办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部门、各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按季度向市政府汇总报告实施方案的落实进展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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