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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安徽省定远县卫生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就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办发[2013]24号
发布日期 2013-12-05 生效日期 2013-12-0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dyxwsjds.com/shipinanquan/921.html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在现有编制范围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原则,下放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下移执法重心,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系
 
  1.管理体制调整。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业务分别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体制调整的同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整合。
 
  2.机构编制划转。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依托同级质监机构设立的国家级监督检验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模式维持不变)。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市、区)行政编制总额,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管理。
 
  3.人员移交划转。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随机构成建制移交划转。
 
  4.财务资产划转。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经费和各类资产(含债权、债务)随体制调整一并划归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二)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1.整合监管职能。整合设在市卫生部门的食安办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职能、工商部门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建立集中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门。
 
  2.整合监管机构。整合设在市卫生部门的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编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含直属派出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编制,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3.整合执法机构。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稽查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人员编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含部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餐饮监督执法的人员编制),组建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其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稽查工作。
 
  4.整合技术机构。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人员编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编制,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5.明确部门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理相关广告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主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移交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有条件的市,可加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和机构整合力度,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技术机构。
 
  (三)改革县乡市场监管体制
 
  1.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县(市、区)设在卫生部门的食安办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职责,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同时承担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门。
 
  2.组建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整合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稽查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执法机构(含部分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餐饮监督执法的人员编制),组建县(市)市场监管稽查大队,为县(市)市场监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其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稽查工作。
 
  3.组建市场监督检验所。整合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质量监督技术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组建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检验检测工作。
 
  4.组建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在现有工商所的基础上组建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工作。
 
  5.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乡镇(街道)继续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并将药品监管纳入“四员”制度范围。每个乡镇(街道)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1名、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员1名,每个村(社区)确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1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1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辖区网格化管理,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网络,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分工比照市级执行。市辖区市场监管稽查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可比照县(市)模式设置,也可实行综合设置。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抓好本地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工作,确保机构和职能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到位、机构组建按时到位、各方面职责落实到位。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工商、质检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二)整体推进,压茬实施
 
  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统筹安排,压茬实施,原则上于2014年1月底前完成。市级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编办备案,待新一轮市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报省政府批复。县级市场监管机构组建方案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编办备案。
 
  (三)严肃纪律,确保平稳
 
  改革过度期间,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平稳过渡。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对本地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以此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为契机,将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结合起来,将整合机构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确保本地市场秩序和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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