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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6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强化能力建设,以“三大建设”和“六项整治”为重点,打造食品安全惠民工程,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发布关于印发2013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朔政办发〔2013〕62号
发布日期 2013-07-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1730/n1835/4250940.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3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2013年朔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山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5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强化能力建设,以“三大建设”和“六项整治”为重点,打造食品安全惠民工程,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到位,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要求,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及时彻底查处不合格产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社区(村)的协管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协管员队伍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全面推行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加快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的要求,尽快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要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确保不合格产品得到及时彻底查处。公安机关要健全与有关监管部门案件移交、立案等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市食安办要建立实施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督促案件查处到位。
 
  (五)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健全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各级食安办要科学设置、合理量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评指标,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情况的督查考评工作,促进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二、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六)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加强评估基础数据采集和相关研究。要依托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我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切实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的作用。农业部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在优势农产品主要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2013年底前,全市食品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布点至少覆盖50%的县级行政区域。
 
  (七)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市、县(区)要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强化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加快最急需、最薄弱环节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要积极推动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工作,做到区域内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计划和实施,提高基层整体检验水平。我市今年省政府将山阴县定为全省食品检验资源整合试点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继续推动食品企业检测水平提升。要加快推进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质监机构建设,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站的建设。继续推动提升食品企业检测水平。
 
  (八)切实提高应急快速响应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市食安办要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各相关部门要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市宣传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科学回应社会关注,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要归口统一发布。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同时,要加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执法装备配备。
 
  (九)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责任监管信息化资源,加快建设全市的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部署,统一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保障追溯链条完整性和兼容性,加快与婴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三、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十)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强化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2013年底前,督促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
 
  (十一)加强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市经信委要制定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各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十二)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抓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部署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组织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先进人物和诚信经营典型的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十三)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基础知识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四、开展六项整治,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成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巩固我市去年七个专项整治和八个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成果,及时将治理整顿工作中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严防已整治的问题再次反复、反弹,要重点做好以下六项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要特别注意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食品。对易发的恶性犯罪行为要严密防控、重点施治,对新品种新领域要部署到位、组织到位。要在广泛排查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治理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部门:质监、农业、畜牧、经信、水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
 
  (十五)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农业、畜牧部门要继续深化食用农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登记、准入等规定,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以粮食、蔬菜、水果种植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厂(小区)为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农业、畜牧、公安、水利、商务、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
 
  (十六)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章两证”制度,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检验,严禁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发生,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出厂。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窝点,严惩收购屠宰病死畜禽、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及为其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和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商务、农业、畜牧、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
 
  (十七)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完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严把准入关,有序开展清理换证,整顿关闭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一律依法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查处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批准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以及发布违法广告、制假售假等违法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
 
  (十八)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食品出厂检验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突出治理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涂改标签以次充好、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
 
  (十九)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其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我市传统、特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要依法严格许可准入,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住建等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为谋财有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十三)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重点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并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要及时组织进行自查自评,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及时改进,确保完成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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