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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10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13〕76号),精神重新组建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发布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朔政办发〔2013〕103号
发布日期 2013-1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huozhou.gov.cn/n16/n1085/n1730/n1835/4532650.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3日
 
  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13〕76号),精神重新组建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全部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管理、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三)增加的职责。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区,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统计、行政后勤等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初审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的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立项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和会计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据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
 
  组织协调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区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抽验,发布质量公报。监督指导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县、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落实。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餐饮监管科。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掌握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药品乳品生产监管科。
 
  组织实施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标准,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乳品消费环节、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乳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及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经济开发区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朔州经济开发区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另设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1名,食品总检验师1名,药品总检验师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名行政编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2名行政编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2名行政编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增加2名,以上划转、增加编制已计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0名行政编制总额。
 
  (三)与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乳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在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市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九)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十)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朔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朔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标签: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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